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等文件,一般操作流程如下:
图2-2 专项债发行操作业务流程
下面就专项债券的发行流程中资金申请批准流程给予说明:
一是人大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对专项债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新增专项债,地方债务限额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由财政部分配并下达至各省区市,再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并经省级政府同意和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区县的额度,则再由各区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并经本级政府同意和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是省级分配。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人大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财政部下达到各省区市限额后,如有分配至市县的额度,则再由各市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并经本级政府同意和人大常委会批准。再由各市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并经本级政府同意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由此可见,专项债的额度是由上向下的一种资源的反向分配,概括起来就是“逐级汇总,反向分配”。(www.xing528.com)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债务管理规定,审核确定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组织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是县市申报。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承担专项债券的发行前期准备、使用管理、还本付息、信息公开等工作。由市县级财政部门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实施方案制定、材料编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土地储备、收费公路、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创新品种专项债券按照财政部相关管理办法,省级财政在额度范围内报国库司组织发行。
四是省级发行。根据发债时间进度安排,项目实施机构或地市财政局先对申报的材料(主要是实施方案、法律意见、会计所评估报告)初步审核,再提交至省财政厅审查,编制单位根据财政厅反馈意见再次修改申报材料,材料无误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债券市场情况等因素,选择招标(含弹性招标)、公开承销等方式组织专项债券发行工作。
详细流程见下表:
图2-3 资金流向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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