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不许地方政府发债开始,到2020年的提前批次1.29万亿元超额完成发行工作,地方政府债券历时25年经历了“不得—财政部转贷—小范围试点(自发自还)—扩大试点—区分对待(一般和专项)—鼓励自平衡专项债”等一系列的转变,财政政策积极地调整,一方面是中国经济不断适应国情,融入世界经济的缩影,一方面也是支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国家重点战略,比如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等。
2017年正式启动自平衡专项债以来,对此类债券的监管政策也不断出台,这一时期的监管文件主要是治理地方政府和地方融资平台违规融资,清查隐形债务等措施保持步调一致,有影响力的文件是对土地储备、收费公路出具了单独的管理文件,可见对新增债务的风险防控非常重视。
2018年,监管层的重点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密集发文的背后是,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同时,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债务风险,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堵住“后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债务风险,堵住后门的同时,对棚户区改造发行债券进行规范,同时,34号文也再次强调,鼓励各地方政府结合自身债务限额,合理选择重点项目进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发行。
2019年以来,随着项目收益类专项债发行的日趋成熟和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带来的基建投资低迷状况,中央层面开始考虑进一步发挥专项债的稳增长托底作用,加大力度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政策方面有影响力的是首次提到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等。
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讨论提前下达2020年专项债部分新增额度时,特地强调对于这部分提前下达的额度,禁止用于土地储备项目、房地产相关领域项目、置换债务和可以完全商业化运作的项目。尽管这是对2019年内提前使用2020年新增专项债券额度的限制,但不难看出监管层希望对当前土储专项债和棚改专项债发行规模过大,挤占其他公益性项目融资空间的现状进行一定调整。
表1-1 专项债相关政策文件汇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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