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我国的资源税制度也经历了几次大的变革,大致可以分为无偿开采阶段、第一代资源税制度、第二代资源税制度和第三代资源税制度等四个阶段。
1.无偿开采阶段(1949—1983)。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经济体制是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国家统一勘探、开发、生产、销售矿产资源,所有收入归国家财政所有,《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仅对盐在生产、运销环节征盐税。无偿开采阶段对于我国迅速建立现代工业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矿产资源被无偿开采,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矿产资源的浪费。
2.第一代资源税(1984—1993年)。为了调节资源丰度、开采条件方面的级差收入,1984年我国首次开征资源税,当时的资源税按利润征收。虽然当时的资源税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并没有发挥较强的作用,但它的征收在客观上调节了资源级差收入,部分实现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收益的作用。
3.第二代资源税制度(1994—2009年)。1994年,在财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资源税进行相应改革:资源税被确定为按类别划分的共享税,陆上资源税划归地方财政收入,海上油气资源税划归中央财政收入;资源税主要对煤炭、石油、天然气、食盐等矿产资源按销售量计征。这次资源税的改革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符合分税制的财权与事权对等原则,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调动了地方政府管理自然资源的积极性。(https://www.xing528.com)
4.第三代资源税制度(2010年至今)。
2003年以后,以煤炭资源为代表的资源产品价格迅速上涨,资源产品的税价比例十分不协调;同时,地方政府也强烈要求提高其自身在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享比例。在此背景下,2010年6月1日我国开启了以新疆的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按销售价计征为标志的第三代资源税改革。此后,我国继续加强资源税改革,从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的从价计征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税率幅度为2%~10%。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这次改革主要内容有:在河北试点开展水资源税改革工作,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全面推行从价计征,仅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保留从量计征;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至此,以从价计征、扩围放权、征收优化为特征的第三代资源税制度已被全面确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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