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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税研究报告:对接征管部门不畅导致问题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西地税各片区稽查局与市地税局互不隶属,级别对等,各自按规定的职能和范围行使职权。据统计,2015年以来,广西地税征管部门推送稽查案源共137件,达到条件被稽查部门立案依法予以检查的企业40户,仅占全部推送案源数的29.2%。广西地税一级稽查体制改革,撤销了原来的78个县级稽查局。

广西地税研究报告:对接征管部门不畅导致问题

现阶段我国税收管理模式为:征收、管理与稽查相互分离,独自运行,这种税务架构确保了国家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了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极大推动了税收监管工作。一级稽查体制下,这种特点更加突出和明显。广西地税各片区稽查局与市地税局互不隶属,级别对等,各自按规定的职能和范围行使职权。税务征收部门负责税款的征收、日常管理及不需立案查处的税收检查工作,税务稽查部门负责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二者共同组成了税务系统的基本结构。然而实践中,稽查与征管部门的对接和配合不还够顺畅,主要表现有:

1.观念层面。

(1)税务稽查实践对于稽查工作的角色定位长期存在偏差。主要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将稽查作为重要的“收入工具”。税务稽查“以查促收”的职能常常片面理解为“收”而不是“促”,即单纯的增加税收收入,收入导向明显。广西地税每年以稽查查补收入占地税收入比重(通常为1.5~2.5之间),对稽查部门提出堵漏增收建议目标并进行考核。二是将稽查作为单纯的“打击工具”。日常执法单纯为稽查而稽查,以查代管、以罚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将稽查作为税收的“调节器”或“蓄水池”。稽查税款常作为后备税款用来救急。

(2)重征管、轻稽查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对于税收而言,最重要的是其收入功能,并且因为税收收入能够量化,因此广泛被用来作为考量税收工作质效的重要指标。在广西区政府近年对自治区地税局开展的绩效考评中,完成地方财政收入目标的分值占比一般达30%以上。在税收收入方面,征收局的效能要远大于税务稽查部门。我国税务稽查队伍力量薄弱,在全国税务工作人员的比重不足12%(广西地税仅为10%),远低于国际30%的水平。由于税务资源配置的失衡,造成了税务稽查职能的整体弱化,实践中税务稽查的效果相对不明显。

2.制度层面。

(1)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从职能交叉到新的力量博弈。三级稽查体制下,各级稽查局隶属于同级税务机关,是其直属机构,二者之间在职能上面存在交叉情况,突出地表现在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之间的重叠,既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又限制了税务工作效率。一级稽查体制实施后,稽查与征管的职能虽然得到进一步厘清,但是现实中,二者之间的合作存在新的力量博弈,例如:双方为争抢税源,征收局开展过纳税评估的重点税源大户,稽查部门可能仍然对其进行税务稽查;稽查税款入库和退库与征管部门合作不力,存在推诿扯皮现象。(www.xing528.com)

(2)稽查局承担的具体工作与其职能定位相矛盾。以广西地税为代表的一级稽查体制管理模式,稽查独立性增强,稽查执法干扰减少,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税务系统多重叠加的管理制度带来的乱局。但是在稽查局内部,就广西地税来说,各片区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四分离”原则,其内部一般设有综合科、选案执行科(含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审理科各1个,检查科4~5个。综合以外属于业务部门,人员配比达到70%以上。内部机构和人员配比旨在彰显稽查本职,集中人力聚焦主业。但现实是,三级架构下稽查局原先由所属地税局承担的行政事务工作,如人事、党建财务、绩效等全部转移到片区稽查局本身,由综合部门承担;但综合人员占稽查总人数的比例仅为20%,通常片区稽查局综合科的人员配置在10~20人之间,需要对接自治区地税局至少7~8个处室,一人多岗是常态。稽查专业化发展与全职能倾向之间存在矛盾。

3.实践层面。

(1)信息沟通不完全,联动机制尚待完善。一级稽查体制下,征管和稽查的独立性进一步增强,难免出现协调障碍,忽视相互配合,导致两者在互动机制中未能充分履行各自职责,阻碍了税收工作的高效运行。稽查工作很多时候是在征管过程中出现了大问题才不得不走稽查的途径,一方面导致稽查工作始终滞后于税收监管,另一方面也使得具体稽查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金税三期系统全面上线后,征管与稽查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包括占有信息的时限和质量)较以前有所改观,但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征管部门一般不将在日常管理中对纳税人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发票管理、日常检查等情况实时反馈给稽查部门,也未能严格按照风控管理要求开展工作,征管部门推送给稽查的案源质量普遍不高。据统计,2015年以来,广西地税征管部门推送稽查案源共137件,达到条件被稽查部门立案依法予以检查的企业40户,仅占全部推送案源数的29.2%。稽查部门也很难及时将查处违法行为的结果和加强征管的建议反馈给征管部门;同时,对于稽查建议书反馈的税收问题,缺乏有效的途径或方法对后续整改进行跟踪,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2)县区一级征管查存在脱节,县级稽查职能弱化。首先,县区一级的征管与稽查衔接不力。广西地税一级稽查体制改革,撤销了原来的78个县级稽查局。县区范围稽查机构的撤销,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务稽查对县区的税收监管。税收征管方面,部分县辖区企业对一级稽查体制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县级缺少稽查部门,而征管局只有税款征收和管理权没有检查处罚权,在纳税遵从方面有所减弱,给改革后县级税收征管工作增加一定难度。稽查执法方面,稽查人员涉及需要采集县区纳税人账套数据或者查看凭证时,才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对被查对象基本生产及纳税情况了解不够,同时由于获取征管数据渠道不畅,会造成稽查结果的片面性。较严重的还会使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给某些纳税人带来了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乘之机和侥幸心理

其次,稽查随机选案导致案源向拥有重点税源较多的市级城市集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整体部署,2015年起广西地税开始推行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制度,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据统计,广西地税通过随机方式共确定2016年、2017年共930户稽查待查对象,其中813户为自治区级层面抽取的A类重点稽查对象,117户为各片区稽查局随机抽取的B类重点税源企业。这些企业90%以上集中在市级辖区,同时导致县辖区企业分布不均,尤其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县份一年内需要稽查的对象为0。稽查对象稽查年度连续性的间断,检查年度脱节、检查时间间断,不利于稽查部门全面、完整地了解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涉税问题,不利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查处。对发展和壮大县域经济,税务稽查显然还未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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