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与一级稽查体制不配套。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均基于三级体制制定,未对跨区域稽查机构的工作实际予以充分考量,影响了跨区域稽查机构业务工作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国家层面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滞后,如:稽查局长审批权限过窄,稽查在执法过程中很多执法文书需由所属税务局局长审批,而不同地域机构的设置,使得审批手续繁琐、审批时间过长。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正式下发的《稽查规范(1.0版)》,以规范稽查四环节工作流程为主要目的,是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依据。但其框架是以全国税务稽查普遍性体制即三级稽查体制架构为基础来编写,与广西地税一级稽查体制不能完全配套适用。
2.金税三期系统与一级稽查体制具体工作流程不匹配。金税三期系统“稽查模块”由国家税务总局主导研发,金税三期系统使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可控、痕迹可循,减少了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利器。但是,金税三期系统“稽查模块”也主要以三级稽查体制为基础设置的工作流程,与一级稽查体制不能完全对接协调,如金税三期系统稽查流程的检举案件“交办处理”流程,广西地税片区稽查局有下级部门无下级机构,无法“交办处理”。
3.疑难涉税问题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影响稽查办案质效。改革前,稽查局在执法中遇到涉税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或需了解相关政策意见的,一般向所属市地税局相关业务科室请示或询问。改革后的8个片区稽查局直属于自治区地税局,遇到政策法规方面的疑难问题会直接向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政策法规处及各税种处反馈。但自治区地税局层面,稽查局及各业务处室的人员编制并未增加,无形会加重其工作负担,也使得一些涉税疑难问题未能及时得到处理解决。2017年3月由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牵头,组织专人收集片区稽查局执法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经归类整理共梳理出4类64个问题,并将这些问题函送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但直至10月底才就相关问题处理建议和解决方案与各业务处室达成一致,前后拖延久、耗时大,不利于指导稽查执法和下一步工作开展。(www.xing528.com)
4.稽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执法规范和标准的统一。改革后稽查队伍新人占比过多,个别片区稽查局新进公务员占比甚至达到50%以上。受限于人力和稽查工作开展的需要,新人大都经过一年的试用期在取得执法资格后就正式参与检查工作。没有足够的处理稽查实务的经验,一些新人上手快,一些新人进步慢等导致检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税务稽查执法实践中,稽查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把握不一致、对政策吃不透摸不准,对具体问题的理解和处理存在分歧等,极易导致税务稽查执法尺度不一、执法程序不够规范,严重的还可能会出现随意执法、任意稽查的行为,进一步增大了税务稽查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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