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污费以及国外环境税的建立和完善都是在循序渐进的过程中进行的,其税制的制定都是充分考虑国情和征管体制,征税范围由窄到宽,能有效将经济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从而促进环境保护。纵观国外环境税及其征管,可以得出以下对我国有益的启示。
1.征收范围广泛,税种呈现多样化。国外环境税以能源税为主,征收范围不仅囊括环境污染的各个领域,而且包括环境资源保护的征税,对象包括自然资源、生态资源、能源产品和污染物排放以及高耗能、高耗材行为等;征收税种也具有多样化特征,包括能源税、硫税、二氧化碳税、水污染税、垃圾税、轮胎税、固体废物税、机动车税、电池税等。
2.注重税率差别和税收减免的调节。在环境税的税制设计上,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注重税率差别和税收减免。因环境保护税征税面广、税负较重,对企业和人们的环保行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实施差别税率,并运用直接税自身的特点设计了各种有利于改善环境、抑制污染的激励措施,充分发挥差别税率的导向功能和税收减免的激励功能。这种限制性与鼓励性并举的税制设计,能够充分发挥税收在环保领域的调节和引导作用,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扩大就业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有效的经验借鉴。
3.部门通力合作,依靠技术提高效率。美国、荷兰等都是由拥有丰富征管经验的税务部门征收环境税,而征管的高效率更得益于各部门之间的积极协作。在美国,税法明确规定各部门都要与税务部门通力合作,以最大限度、最小征管成本保证税款的足额征收。比如,有纳税义务的美国公民若没有足额缴清税款,海关不予办理出境手续。同时将先进的高科技手段运用到环境税的征管中,例如美国将光学技术、自动化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运用到税款的征收中,使得税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监测到纳税人的应税行为,有效解决税款征收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www.xing528.com)
4.推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西方发达国家在环保税征收上普遍遵循“污染者付费”原则,其税款的征收是以补偿成本的方式收税,从而搭建起完整的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税制,使之成为政府调节经济的有效手段。发达国家环境税征管成本较低,已经产生了明显的环境和经济效益。同时,发达国家注重培养公民的环保意识,并采取多种方式有效提高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5.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给予税收返还。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会加重企业负担,造成企业竞争力下降。因此,可以对纳税人进行补偿、补贴或以减少其他类型税收的方式,使纳税人获得与其支付的生态税等值的款项,从而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总体水平。从目前的情况看,可以综合考虑运用直接返还给纳税人、返还于相关领域、减少其他税收的方式给予纳税人税收返还。如丹麦、挪威等国征收二氧化碳税时,就将收取的税款通过降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或资助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等方式返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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