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环境保护税征管机构的设置差异很大,但是一般将税务部门确定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机构,环保部门通常只是作为协助部门协助税务部门进行污染指标技术测定、复核等。甚至在有些国家都不需要环保部门的协助,如挪威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实行“基于信任的排放申报体系”,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排污量和环境税。在英国,税务海关总署负责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纳税人可以直接通过其官网进行登记、申报、纳税等。在芬兰,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根据职责涉及多个部门,海关负责征管电力和燃料消费税,车辆管理中心负责征管车辆税、汽车税、航路费、铁路税等交通税,环保局则负责污染税和其他环境保护税的征管。
1.美国。美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环保领域使用税收手段,经过30多年的完善和发展,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征管体系已经形成。美国的税收按照地域管辖分为联邦、州和地方税,其对环保税的关注重点也有差异,联邦政府的关注在于对燃料使用的征税,而州和地方政府则把关注点放在对有关污染行为的征税,当然,也可能是其征管力量决定的。美国设置了十分严格的征管体制,税款从收到支都规定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和严格的流程,且分工明确,由税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征收环境税,并将所征税款缴入财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和使用。充分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自动化和光电技术,将先进技术广泛地应用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报税审核、税源监控及税务审计选案等环节,使税收征管更科学、高效,环境保护税逃税现象非常罕见。部门协作是美国税收征管成功的必要前提,其法律直接规定了环保等部门的法定协助义务,要求相关部门必须与税务部门采取一致行动。美国还注重借助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和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例如将征来的税收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并通过限定其用于环境治理或投资于环保领域的方式激励纳税人进行环境治理。此外,美国政府还会将税收返还给相关领域,比如废物税的税款会直接返还给废物管理和处理部门。
2.荷兰。荷兰环保税的征管具有成本较低、管理完善、效果显著的特点。该国在征管权限分配时充分考虑到地方政府对当地环境污染情况较为熟悉的特点,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灵活性。荷兰的环境税既有中央税,也有地方税,中央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地方税由水资源委员会和地税局负责征管。关于相关收入的归属问题,荷兰采取的分配总原则是将其作为地方收入,尤其是污染范围特定的污染点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实行专款专用制度,针对性地用于当地环保支出。这种征管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了税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荷兰环保税征管的部门配合也十分紧密,为环保税征收提供了坚强的后盾。(www.xing528.com)
3.波兰。波兰环境保护税实行专款专用制度,积累了雄厚的环境治理资金。波兰环保方面最大的特点是专门设立了特别环境基金,税收收入通过该项基金返还到市政当局和企业。波兰的环境基金总共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水资源管理基金和国家环境保护基金,第二个层次地区的环境基金,第三个层次为市政环境基金,这样的层次划分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收入在基金间的预算划分。波兰把征收来的氮氧化物税额的90%用于削减氮氧化物的污染,其他的污染税则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别纳入国家收入、地区收入和市政环境基金。细致深入的税收支出设计为环境治理提供强大的保障。
4.法国。法国是欧盟的重要成员国之一,其税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修正或多或少都会受到欧盟的影响。为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在环境保护税方面法国采取中央和地方共同征管的方式,其税款使用也共同支配。此外,对于一些污染地域性较强的项目,为发挥因地制宜的优势,法国规定此类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权限归地方政府,这不仅有利于地方政府直接掌握污染源信息,监督排放,还可以直接将税款用于当地的污染治理,程序简单,效率提高。对于环境税税款,法国同样采用专款专用制度,统一交由环境保护部管理资金,统筹用于环保支出。同时,法国政府特别重视资金的使用过程,各个环节都有专门的制度规定并由审计院负责环保资金的使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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