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费征收模式。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酝酿试行阶段。制定排污收费制度起源于1978年底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向中央提交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该文件提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和“向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的设想。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实施,使排污收费制度有了相关法律依据。至1981年底,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排污收费试点工作。
(2)正式确立阶段。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实施《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排污收费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征收排污费的收费目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加收和减收条件、费用管理和使用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1988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拉开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帷幕。1997年,随着新排污收费制度设计和标准制定的完成,排污费征收制度改革涌向高潮。随后,1998年,在杭州、郑州、吉林三城完成了总量排污收费的试点工作。2000年4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从法律意义上确定了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总量收费制度,为新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3)发展完善阶段。2002年1月,国务院通过《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并从2003年起实施,这是排污收费制度的一次理论创新,是排污收费政策体系、收费标准、使用和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一方面明确了排污即收费和按总量多因子收费的基本原则,对征收对象、征收范围都有进一步的完善;另一方面还依据排污费征管实际和多年工作经验,创造性地提出了对排污费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案,并由此成为目前我国排污收费工作最基本、最核心的指导规范。同时,还构建了强有力的监督和保障体系,突出了审计监督,赋予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征收排污费的稽查权,实行政务公开、公示制度,强调公正廉洁执法,推行“阳光收费”,并接受社会监督。
排污收费制度为环境保护开辟了一条专项资金渠道,又对污染治理和减排产生了积极影响,其在促进污染防治、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产生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效益。(www.xing528.com)
2.正税清费的环保税模式。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排污收费制度逐渐暴露出其无法克服的弊端:收费标准偏低,对排污企业形成不了威慑作用,公众环保意识得不到有效培育;征收效率低,不缴、欠缴和少缴现象突出;排污费使用不规范,存在一定的舞弊空间。为满足我国环境保护形势需要,不断完善环保领域的税费制度,2007年5月国务院提出要“研究开征环境税”。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成立联合工作小组,组建专家团队,启动开征环境税的研究部署工作。经过6年左右时间,联合工作小组论证了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形成了税制方案,方案的总体思路是清费立税,逐步以税替代排污费,按照平移税负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成本。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正式提出“税收法定”。201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稿)形成并上报国务院;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未采纳《草案稿》中对二氧化碳征税的意见。
2016年8月30日,环境保护税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于12月25日正式通过审议,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标志着实行30多年的排污费制度将被环境保护税代替,环境保护正式进入“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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