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征管与稽查协作制度。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税收分析指导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向税源监控要案源、纳税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和评估促进税源监控”的互动机制,明确纳税评估和稽查选案的关系。对需要纳税人补充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监督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税源管理部门必须移交稽查部门处理。二是稽查部门主动推进税收风险管理,承接风险管理部门推送的高风险线索,重点稽查,并反馈查处结果。对于高风险应对任务中反映出的行业性、地域性或特定类型纳税人的共性税收风险特征,稽查部门及时提交风险管理部门。三是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与稽查业务衔接协作办法》,统一风险推送案件标准,落实管查监督互动机制,制定出符合实际的以查促管的方案和实施意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实施步骤、量化指标、考核办法等。切实加强征管、稽查之间的部门配合,畅通纳税评估和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的协调机制。
2.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以金税三期国地税合作功能的建立为契机,探索构建顺畅、高效、便捷的国地税合作平台,加强国地沟通和协作。营改增后,地税稽查部门会面临稽查案源、主要税种逐年减少的现实,因此,地税稽查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协作办案机制,在信息交换、税收专项检查、区域专项整治和大要案查处上切实提高协作水平。一是采取团队化合作、项目化合作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国地税共同管辖纳税人名录库,开展重点税源联合分析,并建立稽查典型案例相互通报制度。二是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尽可能同步完成检查工作。在联合检查的案件中,双方在各自进行案件审理的基础上,对同一税收违法案行为,统一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标准,形成一致的审理意见;对无法形成统一审理意见的,提请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协商提出指导意见。(www.xing528.com)
3.积极推进部门协作配合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大力宣扬执法稽查“人人参与”的观念,密切各方协作。一是进一步增强税务稽查部门与其他执法稽查部门合作沟通,扩充案源发掘视野,整合稽查执法资源,扩大稽查执法覆盖面。二是发挥已有合作机制(如公安机关派驻地税系统联络机制办公室、跨部门合作协议等)的作用,联合制定合作的工作规范,拓宽稽查案源的来源,以制度规范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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