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案源管理认识不到位。首先,对稽查职能认识不足导致了对案源管理的认识缺位。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然而,长久以来,稽查选案缺乏明确的目标,大多围绕完成收入任务开展工作,存在任意稽查的情况,忽视了稽查本身的职能定位,案源管理意识淡薄。其次,案源管理的概念缺乏清晰的界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虽然规定了案源信息的分类处理,却未将案源处理提升到“管理”的层次,也没有划定案源管理的范围和具体工作内容。稽查人员对案源管理的认识模糊,部分人认为这只是一项工作要求,没有完全理解它对规范选案、提高稽查质效的重要意义,因而案源管理方面的工作多局限于基本的案源信息收集整理,管理流于形式。
2.缺乏案源管理成效考评机制。一是质效考评重视表面成绩而忽视了过程管理,削弱了案源管理的积极性。由于上级对稽查工作的考核侧重于对稽查查补收入指标的考核,致使稽查工作的主攻方向偏向于查大户,抓入库,保收入。在这种状况下,稽查部门的工作重心集中在完成上级交办的案件上,另行安排稽查计划的自主性受到很大约束,以致对手头已有的案源信息缺乏重视,甚至无暇顾及,案源管理更是无从谈起。二是没有建立科学的案源管理成效评价机制,管理工作成效不显著,无法引起部门重视。《办法》印发后,虽然案源管理工作的内容得到明确,但相关成效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案源管理对提高选案准确率、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未能充分体现,难以获得选案部门以外的其他配合部门的重视。(www.xing528.com)
3.下级稽查部门工作依赖思想严重。少数稽查部门在工作上存在“等、靠、要”思想,习惯依赖上级稽查部门或总局安排的检查任务,满足于查补收入指标的完成,对于挖掘新案源、自行选取稽查对象等自发性案源管理工作持被动消极态度,案件查办效率不高。从近年片区稽查局自选案源情况来看,自2015年广西地税稽查体制改革以后,2016年,8个片区稽查局中有7个自行选取了共计53户企业开展检查;2017年1-10月,仅有3个片区稽查局自行开展了选案工作,自选案源积极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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