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源管理相关规定出台以前,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24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在选案环节将案源信息分为八种类型,并且针对其中的检举类案源信息,确定了不同情形下的四种处理方式。在案源信息的运用上,规定“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总体来看,规程中对案源信息的收集、处理等流程描述过于简单、规范性不足,案源管理对稽查选案的重要性也未得以充分体现。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依法治税对稽查工作的规范化提出了新要求,原本的简单案源处理已经无法满足实际稽查工作需求。一方面,由于案源管理不到位,导致选案标准不够统一、程序不够规范、信息化程度偏低等问题长期存在,税务稽查的“随意性”受到社会公众质疑;另一方面,在选案依据的不充分的情况下,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为完成收入任务而争抢税源的现象时有存在,违背了稽查打击震慑职能的初衷。
2015年5月12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即‘放、管、服’三管齐下”,要求提高放权“含金量”,增强监管有效性并突出服务主动性。为贯彻落实推进“放、管、服”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提出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应运而生,规定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随后,1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在深化税务稽查改革方面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加强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www.xing528.com)
2016年5月23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办法》着重从三个方面细化案源管理的工作要求。①明确了案源管理的范围、原则和职责分工等;划分了十类案源信息内容和九种案源类型,并以此为基础,对各类案源信息的收集、分析、判断和处理流程进行了梳理,既规范了案源在稽查部门内部的处理路径,又对稽查部门与其他部门如何衔接做出了规定。②明确税务局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风险推送、外部转办、稽查自选为重点,以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形成风险闭环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这与深化税务稽查改革中的“普遍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的要求相一致。③明确涉及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的案源符合五种需要共同立案情形的,应当共同立案。通过共同立案,既可以避免多头重复稽查,减轻纳税人负担,也有助于整合稽查执法资源、加强国地税合作。至此,案源管理工作首次得到全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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