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选择和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是构建完善地方税费体系的核心。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现有地方税主体税种营业税已然丧失。就广西而言,2014年营业税收入320.9亿元。按照税额相当的思路,未来广西地方税主体税种收入应该不少于300亿元。根据地方税划分思路与地方税构建的原则,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思路主要有三种:
1.选择消费税作为主体税种。按照推进生产型社会向消费型社会转型的趋势,建议改革消费税,并将新消费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目前我国消费税由国税部门征收,主要以卷烟和汽车、摩托车为征税对象。建议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高耗能产品包括粗钢、水泥、非金属矿物制品、化学制品等;高污染产品包括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及鞭炮焰火等;高档消费品包括高尔夫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及珠宝玉石等。同时,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把消费税从生产环节征收改为消费环节征收。2014年,广西消费税收入为237.89亿元,税收收入与营业税收入相差83.1亿元。据测算,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后,广西相应增加税收约60-80亿元。从税额相当的角度看,改革后的消费税收入与营业税收入基本相当,可以考虑将其培育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2.选择综合房地产税作为主体税种。建议将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与房地产密切相关的税目进行合并,开征新的房地产税。在现行的税制中,房地产业领域涉及的税目主要有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10多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税种之间也存在冲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观察借鉴国际经验,“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是经证明的较为有效的经济调控手段。因此,将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合并为新房地产税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我国的房地产税制的大势所趋,使基层地方政府能够获得一种稳定、透明和自主自立程度较高的财力与财权。就广西而言,2016年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合五个税种的税收收入合计303.4亿元,与2013年、2014年、2015年营业税收入基本相当。从税额相当的角度看,开征新房地产税基本能胜任地方税主体税种,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www.xing528.com)
3.选择企业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选择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是营改增全面推开背景下,从税负稳定、税额相当、不改变现行税率、不新增设税种、与经济发展正相关的角度考虑的。建议将企业所得税确立为地方独享税,并培育成地方税主体税种。从全国来看,2014年营业税收入17782亿元,企业所得税收入24632亿元;从广西来看,2014年营业税收入320.9亿元,企业所得税收入270.24亿元,其中地税部分收入99.34亿元,国税部分企业所得税收入170.9亿元。尽管广西企业所得税收入规模不如营业税收入规模大,但相对于其它税种收入规模来说,也相对较大。选择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一方面能够弥补营业税消亡带来财政收入的减少,有效保障地方税收入;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所得税成为地方独享税种,能够调动地方政府加强税源建设、提升企业盈利水平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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