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政管理权高度集中。所谓税政管理权通常意义上有两种理解,广义的税政管理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制调整管理权、税收征收权和收入归属权等权限;狭义的税政管理权主要是指税收政策的管理权。这里的税政管理权指广义的。目前我国税政管理权高度集中在中央。由于我国各省(市)资源优势和税源条件各不相同,实行高度集中的税政管理权,一是容易出现全国统一立法的税种,地方不一定都有相应税源,而在一些地方税源充裕的税种,全国未必有普遍征收的意义的局面;二是地方政府无法根据自身的特点确定本地区的税种配置和调节措施,地方税调控职能的发挥受到一定限制,影响了地方自主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同时,税权过于集中也导致了地方财权与事权的平衡无法通过税收杠杆实现。
2.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财权即地方政府可支配财产的权力,在此处用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来表示,事权即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与责任,此处也量化为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从我国目前政府间事权分配关系来看,事权大部分集中在地方政府,85%左右的支出由地方政府完成,地方政府事权与财力极度不匹配。以广西为例,从表7可以看出,2015年,广西地方税收收入在区域上分布不均匀,差距明显。各地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与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之比相差巨大,比例最高的南宁市达56.29%,比例最低的河池市仅有12.14%。从总体上看,广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仅占公共预算支出的37.27%,财权和事权极端不平衡。而税收收入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2011—2015年所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却只有60%~70%(详见表1)。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力的不匹配,容易促使其替代资源,由此引发土地财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扩大等问题。
表7 2015年各市地方税收收入、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支出之比较(www.xing528.com)
数据来源:《广西财政年鉴》(2016年)。
3.地方税费制度改革滞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地方税体系面临群龙无首的局面。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税种”,2014年《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又明确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但遗产税至今未能立法开征,其它新的地方税种也尚未确立。在当前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税收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加快新税种的设立与征收标准是十分迫切的重要工作。此外,“税改费”工作成效不够明显。2015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了地税部门对收费基金的征管职责。就广西而言,尽管目前已将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交由地税部门代征,但是仍然存在部分基金及规费的缴费群体高度重叠的现象。由此可见,新的地方税费体系构建进展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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