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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税稽查内部机制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稽查四环节没有真正实现内外分离,目前各片区稽查局选案和执行环节设置为选案执行科,没有形成分工制约的机制,存在执法风险。二是区局稽查局没有税收政策解释权,具体税收政策的解释由区局稽查局收集,转区局具体业务处室进行解释,造成等待答复时间过长,影响检查工作推进,影响片区稽查局工作效率。三是区局重大案件集体审理会议没有负责案件查处的片区稽查局参加,不利于案件具体的情况的通报和解答。

广西地税稽查内部机制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案

1.稽查职能定位不精准。稽查查补收入任务的设置,有悖于稽查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职责。随着“双随机”选案的实施,案源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查补收入的不确定性,各片区稽查局要想完成查补收入的任务,势必通过约谈自查增加收入,这一方面影响执法尺度,减少执法刚性和公平公正性;另一方面出现稽查与征管部门职责界限模糊,引起征管稽查矛盾,影响广西地税形象。

2.稽查队伍结构与稽查需求仍不匹配。一是稽查队伍稽查业务水平不高,特别是检查岗、审理岗人员业务能力明显与稽查任务不匹配,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对政策的理解和运用各有不同,制约稽查案件的查处,影响稽查整体水平。二是新进公务员比重大且专业性不足,自2015—2016年,全区地税稽查共招录316名新公务员,占全区地税稽查人员36.36%,有的片区稽查局新公务员占比超过半数,且新招录公务员财税专业较少。三是培训带队伍压力大,本身原有的高水平稽查能力人员不足,面对大批量的新进公务员,表现出来带队伍压力大。

3.稽查四环节之间运行没有形成有效闭合。一是稽查四环节没有真正实现内外分离,目前各片区稽查局选案和执行环节设置为选案执行科,没有形成分工制约的机制,存在执法风险。二是选案与检查矛盾,在于案件选取的准确率,由于实施了“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选案的准确率直接影响查补收入任务的完成,在目前的考核体系下尤为突出。三是检查与审理的矛盾尤为突出,由于检查岗与审理岗的人员对政策法规理解不同,在具体涉税违法事实的认定、涉税证据采集和判断易出现偏差;审理作为案件定性定量的最后环节,往往对政策执行和涉税证据有更加严格的要求,表现在出现较多的退回补正的案件,无形中增加了检查环节的工作量,易引发检查和审理之间的矛盾。四是执行难问题较多的困扰着各片区稽查局,究其根源在于执行手段的单一,法律法规支撑力度不够,没有司法侦查权,强制执行能力较弱。

4.内部行政管理尚待进一步完善。虽改革后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控制在20%之内,但是目前各片区稽查局综合科所负责的工作除常规的文秘外,还有人事、教育财务、内审、纪检监察、绩效、党建、科研、后勤等工作,一定程度分散了稽查主业的精力,与改革初衷有所背离。(www.xing528.com)

5.片区局与区局稽查局之间运行存在的问题。一是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定位不明确,职能弱化。改革后区局稽查局作为各片区稽查局的业务指导,但实际由于区局稽查局已经不具体查办案件,本身业务能力有所弱化,因此造成到片区稽查局走访了解问题的次数太少,业务指导明显不足。二是区局稽查局没有税收政策解释权,具体税收政策的解释由区局稽查局收集,转区局具体业务处室进行解释,造成等待答复时间过长,影响检查工作推进,影响片区稽查局工作效率。三是区局重大案件集体审理会议没有负责案件查处的片区稽查局参加,不利于案件具体的情况的通报和解答。

6.稽查覆盖面有所下降。改革后由于实行片区稽查的模式,稽查案件数量较以前有所下降,部分片区稽查局设置与税源基础不相匹配,特别是部分片区稽查局由于管辖区范围内对应较多的征管部门,除与驻地征管部门沟通较多外,其他非驻地征管部门难以顾全,造成在实施稽查或组织自查时覆盖面没有达到原设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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