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管的不足对稽查质效的影响。征管基础数据质量不高,影响稽查选案质量。现行征管制度容易造成税务机关管理不到位,纳税评估、风险管理、数据治理等工作也刚刚起步,加之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数据采集更新滞后,部分重要数据不完善,甚至缺失,影响稽查案源的选取和查前的分析。征管漏征漏管问题仍然存在,影响稽查检查定性。当前征管基本以辖区管理为主,粗放式管理,加上税务干部人为因素,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各不相同,导致出现漏征漏管问题仍然存在,这影响稽查检查过程中的定性问题,定性不准易导致被检查对象的心理不平衡,导致稽查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出现,影响执法效力和威慑力。征管部门的案源推送少、且质量不高。有的市地税局三年来案源推送为零;2015年,全区稽查部门共接到征管部门案源推送139件,各片区稽查局立案共40件,占比28.78%。
2.稽查部门以查促管作用未能有效发挥。部分稽查部门在案件查结后,仅将案件的处罚、处理决定书,反馈相应的征管部门,甚至仅仅是将上述决定书反馈给纳税人所在区域的办税服务厅作为补缴税款的依据,对真正需要上述决定书的具体纳税人管理员却没有得到,对存在的管理漏洞不清楚,没有达到以查促管的效果;稽查建议书由于需归纳总结管理漏洞,基本是半年左右稽查部门才反馈给征管部门,而且稽查建议书本身的无标准格式,绝大多数反馈的建议都是较为笼统的内容,没有具体针对某个纳税人或某个行业存在问题的整改建议。当前,还提出了稽查案件“一案双查”的要求,稽查建议书的内容特别是查补税额较大的,对征管部门特别是具体的税收管理员存在很大的责任风险,稽查建议书会不会成为纪检监察部门办案的重要证据或线索,这些都困扰着基层税务干部。
3.稽查与征管沟通协调机制运行不理想。目前,虽然各个片区稽查局与相应的征管局按规定都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半年或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具体对双方合作事项进行讨论,但就某些具体业务的衔接和事项的决议形成有效沟通或一致意见的还比较少。而且日常沟通机制没有有效形成,主要表现在:一是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业务的决定、决策事项还没有形成规范的约束力;二是日常的征管局与稽查局对纳税人的督导自查没有统一协调行动,没有形成合力,特别是在开展行业整治工作时双方没有做到步调一致;三是针对纳税人的政策解释还没有能有效的协调统一。(www.xing528.com)
4.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之间的界限不清。在征管与稽查衔接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了一旦税务稽查立案检查的纳税人,不得再纳入纳税评估的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业务职能界定模糊,定位不准确,协助不畅通,表现在重点税源五年轮查的随机选案上和稽查组织自查上,纳税评估由案头审计发现问题到现场审计核实处理问题,实质上是管理环节的稽查,由于纳税评估不受稽查程序限制,而且是征管部门内部的补位,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灵活,更易于被纳税人接受,纳税评估的成果应用也更加顺畅。而稽查案源需随机选案,没有任何偷逃抗骗的指向,以及由于收入任务的考核而组织的自查,与征管纳税评估职能大部分重叠,不能体现稽查的惩戒作用。
5.税收专项检查稽查与征管配合不足。由于征管部门认识不足,认为专项检查主要是稽查的业务,与征管部门联系不大,或是征管部门人员紧缺;同时,稽查部门也存在主动寻求配合支持不够,导致专项检查面不够,没有形成以查促管的效果,一级稽查体制改革以来没有形成行业整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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