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营改增前,广西地税税收收入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十二五”期间广西地税税收收入年均增长11.87%。全面实施营改增后,2016年6—12月广西地税税收收入规模缩减明显,6个月同比减少184.59亿元,全年税收总量同比减少103.92亿元,全年增长速度为-11.1%。综合分析,导致地方税收收入锐减的主要因素包括:
1.主体税种缺失影响地方税减收。全面实施营改增前,营业税收入占广西地税税收收入比重一直保持在30%以上,是名符其实的主体税种。“十二五”期间,营业税保持较快增长速度,从2011年的240.75亿元增长至2015年的321.9亿元,总量增长81.15亿元,增长速度为33.71%。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的2016年,广西营业税收入为176.73亿元,同比减少145.17亿元。随着营业税欠税清缴工作的完成,营业税收入将不复存在,这意味着地税部门将失去三分之一左右的税源。而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管理的税种基本以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为主,但目前这些税种收入规模不大,短时期内难以培育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在没有补充地方税种的情况下,现有税源难以弥补改革后带来的收入缺口,地方税收增长缺乏空间。
2.计税基数影响地方税减收。一是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基数缩小。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作为计税依据。按照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营改增政策思路,地税部门移交户数实现的增值税将少于营业税,且其他行业进项抵扣增加也将造成其增值税减少,新增户实现的增值税也会少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将因此减收。二是相关税种计税基数缩小。根据2016年5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均不含增值税,从而使计税依据减少。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营改增后,企业确定的销售(经营)收入同样不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税税基也将变小。因此,以上税种计税依据的变小最终都会减少相关税收。
3.征管范围缩小影响地方税减收。一是外来建安企业所得税不再由地税部门随征。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后,随营业税征收的外来建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在地税按开票金额的0.2%或2.5%随征企业所得税,广西内外埠建安纳税人可从机构所在地领用增值税发票自开,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部门按规定1%的比率预征增值税,因此,原由地税部门预征或核定征收的外来建安企业所得税流失,造成地税部门企业所得税收入下降。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逐步转向国税部门。按照相关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2016年5月1日起所有新办企业缴纳增值税,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这意味着营改增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划归国税征管。与此同时,地税机关管辖的老企业由于改制、注销等原因,其企业所得税也将转由国税征管或消失,造成地税部门企业所得税减收。
4.受管控手段弱化使部分税种存在税收流失规模扩大的风险。营改增后,依托营业税设计的“以票控税”的管理手段丧失,纳税人特别是零散户纳税人,在国税取得增值税发票后,有可能避开申报地方税费这一环节,地税部门对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地方税种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非税收入的控管难度加大,存在漏征漏管的可能,存在税收流失规模扩大的风险。以钦州市开展国地税合作征收税款为例:
2016年11月以来,钦州市扩大地税委托国税代征地方税费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扩大代征范围和增加代征税种,即由原来的国税临时代开发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扩大为:对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统称流转税,下同)征收业务时,代地税部门征收随流转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三个流转税随征税费统称一税两费,下同);预征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时,代地税部门征收一税两费和印花税;为零散税收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地税部门征收一税两费及印花税、资源税和个人所得税(上述国税代征税费,由国税部门向纳税人开具国税完税票证。其代征税费的退库,也由国税部门负责办理)。
从全市角度分析,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钦州市国税共计代征地税税费(含保税港区地税)41808万元(其中保税港区地税7.85万元),占钦州市地税税费总收入153669万元的27.2%。代征收入分税种具体为:城市维护建设税23624万元,教育费附加10573万元、地方教育附加7049万元、个人所得税538万元、印花税2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三个主要委托代征税种,剔除中石油后,与上年同期相比(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相比),共计增收2733万元,增长17.7%,增幅明显。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增收1650万元,增长19.7%;教育费附加增收644万元,15.2%;地方教育附加增收438万元、增长15.5%。成效分析可见:一是一税两费与流转税的比率有所提高。“委托代征期”(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下同),全市一税两费收入为18601万元,与流转税的比率为11.39%,比率比“营改增后未委托代征期”(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下同)的比率(10.51%)增加了0.88个百分点,增幅为8.4%,比“上年同期”(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下同)的比率(10.73%)增加了0.66个百分点,增幅为6.2%。一税两费占流转税的比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意味着一税两费征收率提增1%。按照上述各时期一税两费占流转税的比率计算2016年11月—2017年04月的流转税(163269万元)所产生的一税两费,“委托代征期”为18601万元,比“营改增后未委托代征期”(17165万元)多收了1437万元,比“上年同期”(17516万元)多收1078万元(各时期一税两费与流转税比率见表4)。
表4 各时期一税两费与流转税的比率表
注:数据剔除了海关代征、退库、罚款、滞纳金和中石油。(www.xing528.com)
从表4中“上年同期”的一税两费与流转税的比率高于“营改增后未委托代征期”说明,营改增政策后地税失去“以票控税”的手段下,一税两费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失。二是漏管漏征一税两费的流转税比重明显下降。经过对各时期流转税和一税两费的纳税记录进行比对,发现各个时期都存在有流转税发生却无一税两费记录的现象(以下这一现象称为“一税两费漏管漏征”)。各个时期一税两费漏管漏征情况下见表5。
表5 有流转税无对应一税两费记录情况表
注:纳税户数以纳税人名称进行区分统计,流转税与一税两费的比对以纳税人名称进行匹配,下同。
从表5可以看出:“委托代征期”的一税两费漏管漏征问题,比未委托国税代征的两个时期都有了明显的减少。“委托代征期”一税两费漏管漏征的流转税户数占全部流转税户数的比重为1.1%,比“营改增后未委托代征期”的11.5%下降了10.4个百分点,降幅达90.6%,比“上年同期”的17.3%下降了16.2个百分点,降幅达93.8%。
从分辖区情况分析,在一税两费与流转税的比率增幅上,据统计(由于国税和地税机构设置互不相同,只有金库设置相同,所以辖区数据比对以金库进行区分),委托国税代征后,市本级(含钦州中马产业园区,下同)、钦南、钦北、钦州港、灵山、浦北等全市5个辖区中,“委托代征期”一税两费与流转税的比率最高的是市本级12.2%,其次是港区12.1%(这两个辖区比率高,主要原因是这两辖区的城建税税率为最高档次税率7%),比率最低的是浦北9.3%,其次是灵山10.3%。除市本级外,各辖区“委托代征期”一税两费与流转税的比率较委托国税代征前都有了明显的提高,提高最明显的是钦南,比“营改增后未委托代征期”提高了3.8个百分点,增幅达52.5%。而市本级的比率比“营改增后未委托代征期”下降了0.1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市本级“营改增后未委托代征期”有一税两费发生却找不到对应流转税记录的情况较多,拉高了“营改增后未委托代征期”一税两费的比重(见表6)。
表6 各辖区各时期一税两费与流转税的比率情况表
在一税两费漏管漏征的比重情况上,全市5个辖区都存在一税两费漏管漏征现象,委托国税代征后,一税两费漏管漏征现象得到了有效扼制,成效最明显的是钦州港区,“委托代征期”没找到对应一税两费记录的流转税纳税人仅为4户,仅占全部流转税纳税户数2026户的0.2%,比“营改增后未委托代征期”的6.8%下降了6.6个百分点,降幅达97.1%。市本级和钦南,“委托代征期”一税两费漏管漏征比重降幅较低,钦南、市本级、钦北、灵山四个辖区“委托代征期”一税两费漏管漏征的流转税占全部流转税的比重高于全市平均值,这几个辖区的一税两费征管工作特别是委托国税代征工作仍需加强(见表7)。
表7 各辖区各时期无对应一税两费记录的流转税比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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