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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税研究报告,具体对策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借鉴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做法,在税法中明确规定哪些单位和高净值个人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的义务、报告何种信息以及对不提供信息者给予何种处罚,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征管问题。主要负责制定划分高净值个人的具体标准,指导和协调全国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工作。市级税务机关接到风险预警信息后

广西地税研究报告,具体对策

1.推动高净值人士税收立法和遵从制度优化。中国高净值个人因为其收入构成多元化,隐形收入高,税收制度不够完善,征缴较为困难,亟需推动《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修订和完善,规范制度设计,避免高净值个人税款流失。

(1)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长久以来,我国实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客观上造成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样化的高净值个人缴税较少,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为此,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应该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那么,哪些项目综合?哪些项目分类呢?课题组建议对经常性项目实行综合计税,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同时将纳税人家庭生计支出、个人职业发展支出、按揭贷款利息等支出列入扣除范围。而对于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非经常性项目,仍然实行分类征收。

同时建议,兼并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税率级次,降低其边际税率,尽可能与非劳动所得项目的税率趋同,为中等劳动收入者减负,增加老百姓的获得感。

(2)全面实行个人所得税清算制度。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通过单位来代扣代缴,也就意味着个人收入信息主要依靠单位代扣代缴时提供,这种单向的数据,不利于数据比对。建立个人所得税清算制度,一方面将纳税申报义务具体到个人,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自主申报意识;另一方面清算申报的信息,与单位代扣代缴提供的信息,构成了双重档案体系。通过两个途径的数据比对,有利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个人收入情况,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税质量。

(3)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反避税条款。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缺少反避税条款,以至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利用政策漏洞实施税收筹划,导致国家税收权益受损。因此,在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同时,急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时引入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使得对个人资产的转让定价调查有法可依。

(4)完善自然人登记制度。现行的自然人登记,依赖受雇单位代扣代缴时的间接登记和部分纳税人的自愿登记,缺乏法律依据支持。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自然人登记的义务,统一身份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障号、银行账号等,并规定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如工商业务汇款、利息股息收入、工资收入、现金交易存款以及个人资产交易等记录,都应由交易双方、银行、企业、雇主等通过电脑自动输入其纳税识别号。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识别号,可以全面获取高净值个人的收入来源、经济活动情况和财产状况等信息,为高净值个人的税收征管提供信息控制基础。

(5)明确相关单位和高净值个人的信息报告义务。借鉴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做法,在税法中明确规定哪些单位和高净值个人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的义务、报告何种信息以及对不提供信息者给予何种处罚,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征管问题。具体可参照《税收征管法》73条。

(6)适时开征遗产赠与税、出境税和跨代转移税等。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和资产评估体系的完善,建议适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出境税、跨代转移税、空置房产税等相关税种,从税制设计上堵塞我国高净值人士的避税漏洞,缓解我国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势,构建和谐社会。

2.建立高净值个人税收遵从风险管理体系。对高净值个人实施重点监控,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的风险传导反馈管理机制,全面梳理高净值个人税收遵从风险点,设立风险监控指标,设计风险管控环节,细化风险管理流程,建立风险预警系统,按照风险等级将管控职责覆盖到纳税人、日常税务管理人员、反避税专业管理人员,实行全面、动态、有针对性的适时监控。

(1)对高净值人群及其收入情况进行重点监控。重点监控高收入行业的企业高管和私营企业业主,全面掌握他们奖金、福利、较大数额劳务报酬和股权期权激励所得。重点跟踪监控股权交易、海外信托保险、大小非减持、房屋买卖等情况。将达到一定数额的高净值个人划入重点税源个人名单,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补。税务机关定期对确定为重点监控对象纳税人进行的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对比、分析,发现异常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现纳税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2)对高净值个人实施分类管理。按照高净值个人涉税风险大小实施分类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税务机关可以对风险等级较高的高净值人士实施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对中等风险的高净值人士实行纳税评估,而相对较低风险的纳税人,则通过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促进高净值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遵从。专门的风险监控部门将风险评估结果推送给稽查、评估、纳税服务部门,并进行监控,相关部门须及时将处理措施及结果反馈给风险监控部门。具体做法包括建立有逃避税嫌疑的高净值个人黑名单、灰名单。

(3)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化风险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化风险管理系统,对高净值个人典型避税风险点进行深入剖析,提炼出筛查风险点的关键参数,形成风险指标,实施动态监控;根据高净值自然人涉税风险点量化的参数高低、潜在涉税金额大小及风险排查难易程度等,对风险进行排序;按照风险等级不同等,推送给不同人员开展应对;风险应对者再对其实际效果进行全面分析,提出完善意见,达到“风险识别—风险排序—风险分级分类应对—风险反馈修正”的闭环式管理。

3.设立专职机构。高净值个人往往具有流动性强、事务复杂、收入来源广泛等特征,出于征管成本和效率的考虑,建议设立专门针对高净值个人税收风险控制的机构。该机构按照职权分为两层:

第一层,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成立专门的高净值个人税务管理部门,可以单列,也可以放在大企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划分高净值个人的具体标准,指导和协调全国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工作。(www.xing528.com)

第二层,省级税务机关层,直接针对高净值人群开展遵从风险管理,以数据应用为平台,充分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高净值人群的涉税数据进行综合比对,发现风险点,进而向市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发出风险预警信息。市级税务机关接到风险预警信息后,根据高净值个人标准交给不同的责任单位应对。责任单位应对后进行“投入—产出”全面分析,提出建议,再层层反馈给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最后将意见汇总到国家税务总局,从而推行全国高净值人士涉税风险专业化治理。

4.建立全国统一的高净值个人税收信息数据库。信息基础是决定征管质量的重要因素。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纳税人明显占据信息优势,特别是海外资产信息,这就给了高净值个人逃避税收的动机。以“互联网+税务”为契机,立足金税三期,建立全国统一的高净值个人税收信息数据库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利用数据库,整合多渠道获取的信息,建立高净值个人档案,将雇主、金融机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和互联网等提供的信息进行分类,归集高净值人士的收入信息、资产信息、交易信息和纳税信息等,利用大数据对其申报内容进行比对,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5.充分发挥内外部征管协作效用。

(1)推进国内税收征管全面协作。拓展税务系统内部横向联动,实现国地税信息共享、反避税专职机构与税收管理局、稽查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机制,实现高净值个人税收征管、纳税评估、重点检查等的有效衔接。

搭建多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政府出面,从顶层设计打破信息壁垒,有计划的逐步搭建起有法律保障的税务、海关、商务、外汇管理、公安、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汇总高净值个人的涉税信息流、资金流,构建诚信纳税监管体系,整体提升税收治理能力。

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强化高净值个人避税监管力度。与税务从业人员和机构的合作是监管税收筹划行为和规范高净值个人纳税行为的重要途径。税务机关可加强与全国性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同时也可对外购买涉税服务,为高净值个人逃避税手段的确定、评估分析提供参考,捕捉此类筹划的通用特征,对避税筹划产生遏制或威慑效用。

(2)强化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多国《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及中美《外国账户合规纳税法案协议(草签)》等多、双边国际协议的签署,为我国全面参与全球税收合作,应用多双边工具强化征管奠定了法律基础。2014年中国承诺执行OECD于同年2月发布的各国政府之间实行金融账户信息自动情报交换的统一申报标准(CRS),我国税务机关可以自动获得中国企业和公民海外金融账户信息。但CRS的承诺国数量是有限的,随着中国高净值个人海外投资的增加,获取相关人员更多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对我国高净值个人的税收征管意义重大。我国应进一步拓展国际征管协作的广度和深度,搭建更大的情报交换平台,实现个人海外收益征税的最大化。

6.提供差异化服务与实施“合作遵从”策略。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高净值个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明晰其纳税义务以促进其自愿遵从有很大的作用。借鉴OECD经验,实施“合作遵从”战略对于我国来说,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1)多种形式加强针对高净值人士的税法宣传。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以及在高净值人群集中的行业范围内进行税法宣传,包括高净值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区别以及税务机关的办税流程。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办税指南,明晰高净值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项目、自行申报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流程、纳税人权利等。主动给高净值个人进行税收风险提示,如税务部门最关注他们哪些地方,认为哪些方面存在风险以及已采集信息的一些内容和如何遵从。通过差异化的宣传和沟通,传递给高净值个人明确的税收遵从信息,提示目标人群不遵从的追缴和惩罚性税务风险,有针对性地促进自愿遵从。

(2)适时实施税收豁免政策。可以考虑借鉴国际上采用的税收申报豁免办法,选择适当的时机,给高净值个人改错的机会。规定高净值个人如果能主动披露过去几年内没有申报或如实申报的收入,可以减免一定的税款,或减轻处罚,以此减轻那些曾经逃过税款的纳税人的心理负担,鼓励他们主动揭露隐匿的收入,自觉申报,提高其税收遵从度。

课题组负责人:陈春梅

课题组成员:谭 红 李宛柔 蒋艳芳

刘舒萍 吴雪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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