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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税研究报告:国际借鉴与成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借鉴主要介绍OECD成员国中典型国家的做法。统一赠与税及遗产税包括赠与税、遗产税及跨代转移税。美国税法要求公民就其全球范围的收入按照美国的税率来缴税。其主要目的是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富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另外,为了避免这部分财产迂回国内避税,又开征了相应的特别转移税,专门对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收到来自美国身份放弃者的赠与财产和遗产时征收。

广西地税研究报告:国际借鉴与成果

国际借鉴主要介绍OECD成员国中典型国家的做法。

1.加强立法工作,从源头上预防税款流失。典型的是美国。它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立法:

(1)开征了专门针对高净值人士的税种——统一赠与税遗产税。统一赠与税及遗产税包括赠与税、遗产税及跨代转移税。赠与税是指美国公民或在美国有住所的外国公民需就其生前所有捐赠,按照捐赠品的公平市价缴纳赠与税。遗产税是对其死后的应税遗产征税。跨代转移税是针对捐赠者将其财产转移给其之后两代或以上的后人,且不涉及代际之间遗产税的捐赠或遗产予以征收。这三个税种,实行的都是累进税制,在扣除一定的免税额后,按照18~55%的税率征收。据统计,2011年美国联邦政府共征收遗产税105亿美元,其中98.1%的遗产税来自于收入最高的10%的人群,余下90%的美国人基本上无需缴纳遗产税。

(2)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美国税法要求公民就其全球范围的收入按照美国的税率来缴税。2010年3月,美国以打击海外逃税为由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The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内收入局(IRS)登记,按照美国规定的识别程序识别美国人或由美国人控制的外国机构账户,并将账户拥有者的情况以及账户利息、股息、资产收益等期末余额向IRS申报。对被判定为不合规的外国金融机构,将对其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征收30%惩罚性预提税。其主要目的是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富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美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迄今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近百个国家和地区与其签订了协议(IGA)。

(3)开征了美国出境税和特别转移税。美国出境税是指对放弃美国身份的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的所有资产,视同销售征税,税率为20%~40%。另外,为了避免这部分财产迂回国内避税,又开征了相应的特别转移税,专门对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收到来自美国身份放弃者的赠与财产和遗产时征收。

2.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源征管漏洞

(1)实施分类管理,设立专门机构。OECD根据收入或财富来源将高净值纳税人划分为六类:高收入个人、高收入雇员或专家(高收入个人的分支)、企业家、金融企业家(企业家的分支)、运动员和艺人、富有的投资者,并针对每一类纳税人分析了所对应的风险。为了更好地与高净值纳税人打交道,OECD中很多国家建立了专门针对高收入个人的部门,集中资源对高净值个人进行管理,如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部分国家虽然没有设置专门管理高收入高净值个人的税务机构,但是通过大企业管理部门对高收入高净值个人实施管理,如西班牙、阿根廷等。这些部门的设置通常向高净值个人传递一个信息:他或她将面临被税务部门追缴的真实风险,从而促进自愿遵从;同时集中培训税收管理员,以增进其对高净值个人的认识,从而满足高净值个人的税收咨询需求。

(2)加强重点监控。对普通百姓进行随机抽查,对高净值者进行重点监控,如德国。德国一旦怀疑某位高收入者进行了虚假申报,便会对其收入真实性进行审核,而且追征期非常长。

(3)推行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OECD中许多成员国都实行的是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比较典型的当属英国的“扣缴“制度。英国税法规定,雇主负有法定义务从按月支付给职工的的工资薪金(含非货币性福利)中代扣相应的税款。一旦雇主没有履行其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其须承担应扣缴而未扣缴的税款,并且还有支付拖欠税款的相应利息,同时将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4)推行税收等级申报制度。税收等级申报制度比较典型的当属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日本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分为“蓝色申报”和“白色申报”两种,其中“蓝色申报”是指纳税义务人在得到税务机关的资格认证后,采用蓝色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一项制度。采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享受比普通纳税人更多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会减少对个人所得税蓝色申报者的检查次数。但一旦“蓝色申报”的纳税人存在申报不实或者偷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其“蓝色申报”资格。这种申报等级制度增强了纳税人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5)加大对税收申报违规行为的处罚。主要西方国家在征税过程中采取的是取信于纳税人的做法,但他们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违规行为也采取了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加大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以德国为例,德国对不能在纳税期限内申报的纳税人加设6周期限,同时加收不超过25000欧元的强制罚款,如纳税人没有在期限内提交全部申报,则另外加收不超过25000元的迟报罚款,此外,对不申报部分,估算其收入征收,估算收入常常会高于实际收入。加之德国税务警察拥有刑事侦查权、拘捕权和搜查权,他们一旦证实高收入者偷逃税,即可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对于有潜逃国外嫌疑者可当场逮捕。这也起到了“杀一儆百”的效果,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www.xing528.com)

3.重视涉税信息采集分析,信息化应用水平较高。

(1)建立终身唯一的税收代码制度。该制度为信息化管理提供了基础,比较典型的是瑞典。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拥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号码,这个号码用于税务申报、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缴费等其他一切经济活动。通过该号码,税务部门可以掌控纳税人的一切收入来源、经济活动情况和财产状况。

(2)加强信息化系统的日常应用。信息化系统的日常应用大大地降低了纳税人税收遵从的成本,提高了各国税务当局的征管效率,降低了税收日常管理成本,使其得以将更多的资源向税务涉税风险控制方面倾斜。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开始使用计算机对税收实施信息化管理。美国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每日、每周或每季自行通过美国联邦税款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通过该系统缴纳,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达到90%左右。

(3)大力推行第三方信息采集制度。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税收协同管理,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许多国家税法都明确规定哪些单位和个人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的义务、报告何种信息以及对不提供信息者给予何种处罚,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德国除了从雇主、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获得信息外,还从公证机构获得公司重组资本金增减,土地房屋收购捐赠等信息,从民事登记部门获得死亡通知,从法庭获得离婚、破产、刑事诉讼等信息,从就业和社会办公室获得父母利益、失业救济金等信息。此外,税务当局还借助一些可获得的资源来获取信息,包括描述高收入个人生活方式、特点、个人兴趣和经营地址的杂志、报纸以及网络搜索引擎

(4)对信息进行多维度分析和应用。对多个渠道得来的信息进行自动综合比对,从逻辑上进行合理性分析,从中发现涉税疑点和风险点并建立起一套成熟的涉税风险控制模式,如香港。香港要求雇主提供雇主申报表,将雇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企业申报表及纳税人自行个税申报表进行比对。此外,香港还建立了一套成熟的涉税风险控制模式,包括系统筛选——人工调查——目标约谈——定审结案。由系统自动筛选企业或目标交易,归集数据形成初审长名单;通过人工调查与第三方信息进行的比对,将长名单变为短名单;再经历目标约谈,对目标纳税人直接进行调整或者刑事处理。

4.合作与共赢。

(1)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高收入个人流动性强,客观上要求各国展开合作。2014年2月13日OECD发布了各国政府之间实行金融账户信息自动情报交换的统一申报标准(CRS),同年5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3个国家以及34个OECD成员国承诺将执行这一新标准。CRS将自动多边交换个人账户信息、非个人实体账户信息、账户号、账户余额净值、信托账户信息等。根据CRS,中国政府将自动获得中国企业和公民海外账户金融账户信息。纳税人税收遵从将成为纳税人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特别是拥有海外资产的高净值人士。

(2)强化与纳税人的合作。为了提高纳税遵从和增加收入,部分国家使用了诸如税收豁免这样的工具,鼓励高收入纳税人主动揭露隐匿收入,也称为自愿披露政策,而针对那些不能“坦白交代”的人群采取更严厉的惩罚措。在35个OECD成员国中,有18个国家制定了该政策。

(3)强化与税务代理机构的合作。强化与税务代理机构的合作,可以大大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早在1961年,韩国便开始实行税收代理制度,现在韩国约95%的企业委托税务士事务所代理纳税事务,税务士事务所遍布全国,极大地促进了税收征纳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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