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体思路。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科学规划,逐步推进。在坚持分税制体制总体架构的基础上,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国际经验,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总体思路是:在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确立地方政府的财力和财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通过改革现有税种、废除过时税种、开征新税种,适当扩大财产税类规模,并与所得税、流转税配合,形成以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相配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税体系。
2.基本原则。
(1)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对于稳定地方税制,保障地方税收利益,推进我国税收法制化进程皆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在2020年前全面完成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但是从立法技术上看,目前各税种立法多是将税收单行条例平移上升为税收单行法,而没有从总体税制设计方面对各税种进行优化完善。各税种的立法不宜操之过急,可以抓住地方税体系重构的契机,对地方税各税种进行优化整合后再推进各税种立法工作,这样才能既保证税种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又保证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原则。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差异很大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既需要考虑中央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也要充分考虑地方因地制宜加快本地区发展的现实需求,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才能有效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www.xing528.com)
(3)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事权的划分是财力划分的基础。只有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相适应,政府履行职能才有物质保证,同时也能有效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应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在此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并把各级政府的事权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然后根据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的财力水平,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权。
(4)中央与地方财税收入稳定原则。包括:一是税负总体稳定。即完善地方税体系在增加地方政府财力的同时,必须保持全社会总体税负的稳定,不应额外增加纳税人负担。二是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格局的总体稳定。即地方税体系的构建不应大幅度改变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格局,不会引起地方税收收入的大起大落,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保证地方税收收入规模,提高地方财政自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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