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实行联邦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市、县)三级政府,地方税包括州地方税和市、县地方税。德国地方税体系的特点是地方税权较大、收入比重较高,但高度依赖共享税种,没有独立的征管机构。
1.地方税体系建设。
(1)税权划分。德国的税权适度集中且相对分散,属于中央地方兼顾型。联邦拥有大部分的立法权,各州在联邦法律授权下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州以下地方则无税收立法权。在征管权方面,除关税及联邦消费税外的其他税收的征管权均分散给州及地方政府,尤其集中于州一级。
(2)税种设置。德国各税种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类,其中共享税是主体,是各级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共享税由收入额较大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构成,约占全部税收的80%,州级共享税收入占本级税收收入的85%左右。各级政府间按比例分配共享税,不同税收的分配比例不同,但分配比例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调整。三级政府均有各自的专享税,其中州的专享税主要包括财产税、机动车辆税、啤酒税、遗产税、地产交易税、彩票税、消防税、盐税、赠与税、赌场税等。地方专享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地产税、饮料税、狗税、渔猎税、酒类营业许可税、娱乐税等。
(3)税收收入。德国地方税收收入比重较大,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州税收约占35%,地方约占15%,也就是说,德国地方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半壁江山。
(4)税收征管。德国的税收征管是由联邦与州财政部共同在州设立的财政总局内分设的联邦机构和州机构两个系统来完成。其中联邦机构由联邦垂直管理,对中央专享税进行征管;州机构由州垂直管理,对州专享税和共享税进行征管。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税务局,作为州的派出机构,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并向地方政府负责。
2.财政补助机制。纵横结合是德国转移支付制度的一大特色。其中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包括联邦对州的转移支付和州对地方的补助两个方面,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包括各州之间以及州内各市镇之间的横向转移。(www.xing528.com)
(1)纵向财政转移支付。
①税收共享。德国拥有一套完善的共享税比例调节制度。由于共享税在全部税收中所占比重较大,在联邦与州的财政支出出现不平衡时,经联邦参议院批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分享比例,而流转税的具体分成比例由联邦和州定期协商确定。其中增值税共享是弥补财政缺口和实现公平的重要手段,采用按人口进行分配的方法,在实现纵向公平的同时也起到了横向公平、均等各州财力的作用。
②联邦补充拨款。联邦补充拨款基本上属于一种无条件拨款,其不规定资金的具体用途,是对税收共享和州际横向平衡的补充,主要用于补贴财力缺乏的州。主要包括:一是为平衡州际间财力而给予贫困州补助的拨款;二是对财力薄弱的港口和规模小的州,实行返还性转移支付;三是对有些属于州和地方事权范围的重要支出和投资项目拨款;四是对州的支付项目和联邦委托给州的任务进行拨款和补助;五是在完成联邦和州的共同任务时,向州提供财政资助。
③州对所辖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州对所辖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拨款和专项拨款。一般拨款不限定具体用途,地方政府可以自由支配使用,约占州对地方财政拨款的70%;专项拨款是根据确定的任务提供的专项拨款,必须按限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教育、医疗、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等。
(2)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独具特色,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增值税共享。扣除了划归各州增值税的25%后,把余下的75%按各州居民人数直接分配给各州;二是财力强的州直接向财力弱的州进行资金横向转移。大体操作程序是:首先由联邦和州财政部门分别测算出“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和“本州居民平均税收额”,根据有关评估制度将二者相比,确定哪些州为财力强的州,哪些州为财力弱的州,然后按照共同协商确定的平衡程度,计算出财力强的州应向财力弱的州转移的资金数额。整个财政平衡的操作以划拨方式通过各州和联邦的财政结算中心完成。横向转移支付有效控制了州际贫富差距。
德国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大、均等化程度高,而且体系完备、法制化水平较高,均等化拨款的计算方法简便,成为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和干预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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