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广西自治区3家具有代表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深入调研可知,政发〔2017〕23号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之前,区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人税负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税负较重,法人合伙人需要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一般要按照45%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压力很大,并且也没有相应的促进该行业高级人才引进的税收补贴政策,股权投资环境较差,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落户和长远发展,即便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期出台了桂政发〔2017〕23号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该税收政策仍然还有进一步修订细化的必要性。
1.税收奖励。对于桂政发〔2017〕23号规定税收奖励政策,即: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首先,本课题组认为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享受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考虑到股权投资的周期性(股权投资一般为2~3年),本课题组建议该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参考西藏自治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暂免征收自治区内合伙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自盈利年度起3~5年减半征收自治区内合伙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从而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落户,帮助合伙制基金度过开展业务的初期,建立一套可复制的盈利模式,扶持该行业的发展,即对广西自治区内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施行“三免两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最后,考虑对广西自治区经济发展具有较大贡献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
2.落户奖励。关于桂政发〔2017〕23号提出的落户奖励的税收扶持政策,即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首先,本课题组认为如果该税收政策中的“基金管理公司”仅指的是普通合伙人,该财政补贴政策实际意义并不大。其次,考虑到新设基金公司的实际需要及基金投资的周期性,法人合伙人的税收奖励政策如果能够按照上文所提出的西部大开发的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且实行“三免两减半”税收政策,则更有利于吸引更多有实力的新基金管理机构的入驻落户,催生更多的本地和吸引更多外地的社会资本进入私募股权行业的机制将会更加长远和高效。
3.自然人合伙人税收优惠。本课题组认为,桂政发〔2017〕23号规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可以有效降低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税税负,从而减少自然人合伙人的税收负担。
4.高管奖励。桂政发〔2017〕23号规定的对年薪50万以上的高管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个人奖励需要考虑以下两个的方面的问题:
(1)对于“高管”的定义范围的确定。本课题组认为应该扩大“高管”的定义范围,不仅要包括在基金公司里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即我们传统意义上认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等,还应该包括受雇佣于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团队里的项目投资经理人。(www.xing528.com)
(2)对于“高管”的奖励政策。本课题组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考虑对年薪50万以上的“高管”(应包括取得投资收益在50万以上的基金管理团队)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可以采取直接减免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参考江西的关于高管的税收奖励政策,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等。同时考虑其他补充优惠政策,例如可享受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有关政策,旨在减轻这些对于基金公司核心团队的税负压力,促进该行业高级人才的引进。
5.其他方面。
(1)建议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适当降低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获得该税收优惠的门槛,并建立健全区内未上市的中小高新企业的诚信系统,减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从而引导基金投向未上市的中小高新企业。
(2)考虑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有针对性的税收扶持政策,例如基金投向“三农”及小微企业、节能环保产业等,政府应给予相配套的所得税优惠,真正发挥股权投资基金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促进区内产业结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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