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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视频解析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广西区内私募股权基金实际税负情况和桂政发〔2017〕23号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行性,本课题组对区内3家代表性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由于广西区内私募股权基金起步较晚,区内的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还非常不成熟,目前有基金管理机构成功发起设立基金并充分投资运作的公司非常稀缺。

广西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视频解析

为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广西区内私募股权基金实际税负情况和桂政发〔2017〕23号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行性,本课题组对区内3家代表性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1.对象和方法。

(1)研究对象。由于广西区内私募股权基金起步较晚,区内的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还非常不成熟,目前有基金管理机构成功发起设立基金并充分投资运作的公司非常稀缺。根据广西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的现状及调研数据的可获取性和全面性,本课题组从区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中选取了最具有代表性的3家基金公司进行了实地调研,考虑到隐私性,以下称这3家基金公司分别为A公司、B公司,C公司。

A公司:该基金公司是由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导,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大型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200亿元,对西江地区、北部湾经济区、广西及国内新兴产业进行投资。目前已有5类产业类基金,子基金总规模突破80亿元,完成各项投资项目20个,投资总额59.2亿元,有效推动了广西重大项目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对广西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该基金是目前广西基金投资行业设立时间最长、投资规模最大,运行机制较为成熟,成效最为突出的股权投资机构之一。

B公司:该公司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设立、隶属自治区政府的国有独资公司D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主要负责控股铁路发展投资基金并主导基金运作,破解广西铁路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筹措难题,加快广西铁路建设发展。该基金属于国有子公司,行业属性明显,运行机制比较成熟,投资效果好。

C公司:该公司是由某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是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的广西首支同股同权中小创业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4亿,主要投资广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创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包括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等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目前有,基金已经进入实质性投资运营阶段,投资项目进展顺利。

(2)研究方法。本课题组对广西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实施效果的探讨采用半结构化访谈的研究方法,被访问者为上述3家基金公司的财务总监及主管税务方面的财务主管,访谈内容围绕访谈提纲,对问题的顺序、方式、题目根据情况灵活调整,访谈时间为60分钟到90分钟,访谈地点为3家基金公司的会议室,资料获取采取手写记录的方式,随后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

2.访谈设计。

(1)访谈过程设计。访谈前,本课题组成员阅读了大量的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方面的文献资料,通过小组会议讨论拟定访谈的提纲对区内1家私募股权基金进行预访谈,以确定访谈提纲的适用性并发现在访谈过程中可能需要增加的新问题,并在访谈正式开始前已将访谈问题发至3家基金公司的财务主要负责人的邮箱,以便被访者在访谈前有所准备,以确保访谈内容完整丰富。在访谈过程中,访谈内容围绕访谈提纲,对问题的顺序、方式、题目根据情况灵活调整,由课题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题提问和交流,2位课题组成员进行全程笔录,访谈结束后,第一时间进行核对转化,编写访谈备忘录,尽量诠释被访者的本土观点,必要时对其进行调整。

(2)访谈问卷设计。该访谈问卷主要涉及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围绕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相配套的税法的具体执行层面出现的一些不确定性和争议性问题,了解广西自治区内的具体执行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区内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实际税负情况。第二部分了解《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7〕45号)的具体实施情况,并给出符合该行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的建议。

3.访谈结果。

(1)A公司访谈结果。在对A公司财务主要负责人的访谈中获悉:针对国家税法的具体执行层面出现的一些不确定性和争议性问题,各个地方在实际操作层面各不相同,广西自治区的地方税收政策实际情况如下。

①在广西自治区内,合伙制基金在基金层面只要取得扣除凭证就可以直接扣除相关费用(例如基金管理费),没有设置费用扣除的限定条件。

②广西合伙制基金从目标企业获得股息收益再分配给合伙人时,合伙人不能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可以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地区的合伙制基金公司来说,GP的所得税税负增加率为11.25%,LP的所得税税负增加率为14.76%(具体推导过程详见案例分析中情况3)。(www.xing528.com)

③在《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7〕45号)财税优惠政策出台之前,LP为自然人时,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均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5%~35%的五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GP为自然人时,其取得的基金管理费和附带收益均被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LP和GP的投资金额很大,如果采用累进税率,即一般情况下为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区内LP就股息红利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对于可以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区[6],所得税税负增加率为75%(具体推导过程详见案例分析中情况5),可见桂政办发〔2017〕45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能够有效减轻自然人LP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高的现实问题,减轻自然人LP的税收负担。但是在访谈中,该公司表示希望自治区能尽快将该税收优惠政策付诸实践,使得区内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人真正享受该财税扶持政策,从而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落户和帮助其快速发展。

④在访谈中,该公司还表示:在基金转让过程中,合伙人不需要额外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GP所取得的“附带收益”也不需要交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但是由于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营改增税收政策使得合伙人的税负不减反增,和普华永道中国税务总监傅瑾的观点一致。

关于自治区内合伙制基金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情况和桂政办发〔2017〕45号的具体实施情况,调研情况梳理如下。

上文提到根据财税〔2011〕5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的税收政策的规定,广西区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人合伙人在理论层面可以按照15%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在访谈过程中,该公司的主要财务负责人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区内的合伙制基金的法人合伙人是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表示所得税税负过高,建议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能考虑给予一定税收减免政策。区内基金公司的法人合伙人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对于15%的所得税税率,GP和LP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加66.67%,可见,相对于其他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西部地区,税负确实过高。桂政办发〔2017〕45号中按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可以有效的降低合伙人所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并且该税收扶持政策对于15%税率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说,优惠力度更大,即GP和LP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减少16.67%(具体推导过程详见案例分析中情况5)。但是相对于同属于西部地区的西藏来说,企业所得税税负明显较高,西藏不仅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可以享受免征自治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即所得税税率为9%,通过案例推倒(具体推导过程详见案例分析中情况6)可知:桂政办发〔2017〕45号实施之前,广西自治区内合伙制基金的所得税税负比西藏自治自区内伙制基金的所得税税负高出177.78%,即便桂政办发〔2017〕45号实施以后,广西自治区内合伙制基金的所得税税负比西藏自治区内伙制基金的所得税税负仍然高出38.89%。该公司主要财务负责人表示在桂政办发〔2017〕4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按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的发展意义最大,并希望自治区能给予更大力度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来扶持股权投资基金在本地区落户并长远发展。

该公司表示该公司会很少考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即便财税〔2015〕116号文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应有丰厚的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原因是,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区内的合伙制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设置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区内的合伙制基金很难满足条件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且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相对获得的收益来说风险过高,可见该税收优惠政策在广西自治区内执行力度不够,很难达到该税收政策的初衷,即鼓励股权投资机构进行长期投资并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该基金公司表示,政办发〔2017〕45号规定的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在本地区落户意义不大,原因是股权投资基金更需要的是基金刚成立初期连续若干年的税收扶持政策,以便帮助基金平稳健康的度过基金成立初期所带来的营运风险。

该基金公司同时表示,投资管理团队对于基金公司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优秀的投资管理团队是开展业务的关键,一个成熟的创投企业需要经历几个完整的经济周期以后才可以建立一支成熟的管理团队和发展出一套成功的行业经验,从而建立一套可复制的盈利模式,对于刚起步的基金公司来说,引进成熟的投资管理团队可以帮助公司迅速成长和规避一定的资本市场风险,从而达到快速稳定的盈利,但是投资管理团队所要负担的税负的轻重直接影响到投资经理的选择,很明显,如果管理团队自然人受雇佣于企业代其出资并投资,其从有限合伙企业所取得的分配收入,要按3%~45%征收个人所得税,基金管理团队自然人取得的分配收入很高,通常情况下要按照45%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对于管理团队自然人合伙人身份从基金普通合伙人取得的分配收入,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来说,税负明显过高(税负高出122.16%)且管理团队自然人税负很重(其个人所得税占总收益的44.43%)(具体推导过程详见案例分析中情况7),不利于广西自治区该行业高级人才的引进,给予受雇佣于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团队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吸引投资管理团队进入广西股权投资行业,从而帮助广西自治区内的基金公司快速发展。

(2)B公司访谈结果。在对B公司财务主要负责人的访谈中获悉。该公司表示合伙制基金在基金层面只要取得扣除凭证就可以直接扣除相关费用(包括基金管理费),没有设置费用扣除的限定条件;合伙制基金从目标企业获得股息收益再分配给合伙人时,合伙人不能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区内的合伙制基金的法人合伙人是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样认为所得税税负过高,建议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能考虑给予切实可行的税收减免政策;不考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原因是风险过大,更注重国有资产的安全性等,不再过多讨论。

除此之外,该公司主要财务负责人认为:①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在本地区落户意义不大,原因是公司更看重的是符合长远发展的投资环境,包括当地的税收政策,对于一次性的落地奖励来说,更看重的是连续若干年的税收扶持政策。②建议广西自治区政府给予有针对性的税收扶持政策,例如:基金投向“三农”及小微企业,政府应给予相配套的所得税优惠,同时也可以采取“一地一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广西区内的股权投资基金分区域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③政办发〔2017〕45号所提到的对年薪50万以上的高管给予个人奖励中的“高管”定义不明确,是否包括投资管理团队。

(3)C公司访谈结果。C公司财务主要负责人的言谈主要观点如下。

该公司提出广西自治区内的股权投资行业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的国家政策,合伙制基金的法人合伙人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过重,并表示由于广西投资环境不是很好,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过重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发展,希望自治区人民政府能考虑给予西部大开发的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税率。同时也特别提出股权投资团队个税税负压力过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司引进投资经理人,并一再强调投资经理人对基金发展的重要性,呼吁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股权投资团队个税税负的减免。

该公司表示会考虑将基金投向区内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还没有取得投向区内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基金项目的利润回报,所以并不清楚是否可以顺利取得该项目的税收减免,但表示可以接受该税收减免的条件设定,并会积极准备申报税收减免的资料。同时,提出该公司主要投资广西的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等企业,对促进广西产业结构调整、保持生态文明、加快经济增长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希望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能酌情考虑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公司表示自治区给予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一次性补助500万元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基金落户广西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同时提出疑问,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基金公司还是单纯指的是普通合伙人,如果该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基金管理公司指的是普通合伙人,那么该财政补贴的条件过于苛刻,一般来说普通合伙人的注册资本仅占基金公司总注册资本的1%~2%,最高在1000万左右,很难达到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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