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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广西区自治区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15%缴纳企业所得税。广西自治区内的合伙制基金也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政府也同其他地区政府一样给予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广西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私募股权基金连接金融和产业,不仅能够增加社会物质财富,而且对于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股权投资对地方经济的拉动和促进效果非常明显,因此,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本地区的落户和发展。广西自治区内的合伙制基金也可以享受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双重的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出台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属于西部地区的范围,且创业投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金融服务业”。所以,广西区自治区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15%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广西自治区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税负相对于不能享受此税收优惠的其他地区的法人合伙人来说,税负可以减少66.67%(详细推导过程见附注案例分析情况2),可见,如果该优惠政策可以真正在广西自治区得以执行,税收优惠力度较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吸引外来的股权投资基金进入广西,同时也可以帮助广西自治区内刚起步的私募股权基金渡过初建时的资金风险,从而助力其健康长远的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从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进行长期投资并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广西自治区内的合伙制基金也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2.广西出台股权投资优惠政策。为了更好的发挥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扶持作用,加快广西区内私募股权基金的落户和多元化发展,广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制订了一系列的符合本区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桂财金〔2015〕102号)的文件内容主要梳理如下。

落户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www.xing528.com)

税收奖励: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高管奖励: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年薪50万以上的高管,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个人奖励。

根据上文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可见,在所得税方面,广西区内私募股权基金的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较大力度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不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可以享受广西自治区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自治区政府也同其他地区政府一样给予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除了所得税方面,自治区政府及相关政府给予了区内合伙制基金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落户奖励、高管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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