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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分析报告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为鼓励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在国家层面对合伙制基金的税收政策出台了系列的扶持政策,根据基金的运作涉及相关各方主体,本课题组从基金层面、普通合伙人层面和有限合伙人层面等三个部分进行逐一探讨。对于合伙制基金的GP的税收政策分析也可以从法人、自然人和有限合伙制三种不同组织形式分别探讨。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分析报告

国家为鼓励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在国家层面对合伙制基金税收政策出台了系列的扶持政策,根据基金的运作涉及相关各方主体,本课题组从基金层面(PE)、普通合伙人(GP)层面和有限合伙人(LP)层面等三个部分进行逐一探讨。

1.基金(公司层面)税收政策分析。合伙制基金在公司层面涉及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现行《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境内合伙企业,从法律角度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应被视为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合伙制基金在公司层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合伙制基金股票买卖收入按买卖差价征收5%的营业税,利息贷款服务费征收5%的营业税。除此之外,其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为股权类投资,一般不涉及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营业税的纳税环节,因此在公司层面一般很少缴纳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目前金融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已经完成,营改增之后对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即股票买卖收入按买卖差价征收6%的增值税,利息按贷款服务费征收6%的增值税。由于在营改增之前公司层面一般很少缴纳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税,所以营改增之后,公司层面所涉及的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也是微乎其微的。

印花税方面。根据印花税条例,境内的单位需要就其记载金额的账本,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之和的0.05%贴花,合伙制基金是否在公司层面按照企业出资的0.05%缴纳印花税,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无明确的相关税法规定。合伙制基金在投资阶段,通过收购境内目标企业股权的形式进行投资,股权交易时,买卖双方按交易价格的0.05%贴花。具体可参考表1-1。

表1-1 基金(PE)层面税收政策

对于合伙制基金来说,无论是在公司层面、GP层面还是LP层面,都会涉及到印花税,但是所涉及税额相对较少,税收政策单一且明确,本课题组不再详细讨论该税种。

2.基金(普通合伙人)税收政策分析。根据上文对合伙制基金的GP的探讨可以知道,GP主要参与基金的运营管理,收入主要来自于基金管理费和“附带收益”,涉及的主要税种有所得税、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GP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分为法人、自然人和有限合伙制三种。对于合伙制基金的GP的税收政策分析也可以从法人、自然人和有限合伙制三种不同组织形式分别探讨。

(1)合伙制基金的GP为法人时。①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制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GP为法人时,上述的收入(基金管理费和“附带收益”)均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②增值税。对于GP来说,其收入中的基金管理费,除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外,还要缴纳5%的营业税,营改增以后,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至于该部分税收政策的改变是否会增加GP的税收负担,普华永道中国税务总监傅瑾认为,营改增对于基金管理人的利润会产生负面影响,最坏的情况可能会使利润下降0.8%。[1]主要原因是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可抵扣的进项税非常的少,从而使得其税负增加,利润减少。

(2)合伙制基金的GP为自然人时。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制基金的GP为自然人所涉及的税收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对于“附带收益”被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基金管理费的性质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讲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3]。

(3)合伙制基金的GP为合伙制企业时。基金的GP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在现行中国税制下,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4]。适用“先分后税”的原则,由最终投资者纳税,最终投资者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投资者为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管理费用同GP为法人形式一样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附加税。(www.xing528.com)

(4)基金管理团队方面。管理团队自然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从基金普通合伙人取得的分配收入,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基金普通合伙人代扣代缴。但是如果管理团队自然人受雇佣于企业代其出资并投资,其从有限合伙企业所取得的分配收入,被认定为雇佣单位向个人支付的工资奖金,按3%~45%征收个人所得税,基金管理团队自然人取得的分配收入很高,通常情况下要按照45%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税负很高。

综上所述,由于合伙制基金的GP的存在形式不同,所缴纳的税种也不尽相同,GP为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GP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GP为合伙制企业“流经”到最终投资者纳税。且营改增税收政策对GP的利润会产生负面影响,得其税负增加,利润减少。具体见表1-2。

表1-2 普通合伙人层面(GP)的税收政策

3.基金(有限合伙人)税收政策分析。合伙制基金的LP,即基金的投资人,主要的收入来源是从合伙制基金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两大类,和GP一样,LP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合伙制企业,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

合伙制基金的LP为法人时。合伙制基金的LP具有法人资格的,且为居民企业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LP在收到股权转让所得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所。但是合伙制基金从目标企业获得股息收益再分配给合伙人时,合伙人是否享受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层面,相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当合伙制基金的LP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非居民企业的条件时,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的国家与我国签订有特殊的税收协定的,则按照协定的税率执行。

合伙制基金的LP为自然人时。当合伙制基金的LP为居民纳税人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LP为自然人,从合伙制企业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另一种操作方式,认为LP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目标企业的分红,因此被税务主管部门看作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因此适用5%~35%的五级累进税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数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文)规定:“从2000年1月1日期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股权退出时,自然人LP取得的收益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5%~35%的五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实际操作中并不统一。当合伙制基金的LP为非居民纳税人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在无特殊情况下和居民纳税人的纳税标准一致。如果境外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家和我国有特殊的关税协定则优先特殊规定。

合伙制基金的LP为合伙制企业时。如果LP为合伙制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样适用“先分后税”的原则,“流经”到最终投资者,最终投资者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投资者为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合伙制基金的LP和GP一样,LP的存在形式不同,所缴纳的税种也不尽相同,且LP很少涉及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具体可参考表1-3。

表1-3 有限合伙人(LP)层面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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