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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税研究报告揭示税制优化效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大限度个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个人的各项所得。因此,建议完善税前扣除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高收入阶层,可借鉴美国“累进消失”税率结构,即当个税应纳税所得超过一定值时不再按累进税率计税,而是代之以一定的比例税率,进而也可消除高收入者在低税率阶段会享受到的优惠,这对于保证低收入者享受低税率优惠、高收入者抽离低税率优惠,进而缩小贫富差距具有重要意义。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是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普遍做法。

广西地税研究报告揭示税制优化效果

1.合理界定课税范围。在确定课税范围时,首先要改变“正列举”的方式,学习美国等国家的做法,采用“概念法”和“反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将境内、外个人取得的有负税能力的所得全部纳入课税范围,然后用“反列举”的方式把不征税所得进行列举。最大限度个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个人的各项所得。

2.完善税前扣除制度。因地制宜、因家制宜、因人而异的进行税前扣除,关乎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当前我国的税前扣除制度比较粗糙(上文已有阐述,在此不再赘述)。因此,建议完善税前扣除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体而言:

(1)设置各地区差别费用扣除标准。一方面,我国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应采取差别扣除的方法,对于东部沿海发达城市制定较低扣除标准,对于发展程度适当的中部地区设置中等扣除标准,对于西部贫困地区制定高扣除标准,缩小中东西部地区收入差距,做到地区间收入分配公平;另一方面,也应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权限,使其能够根据其地区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水平等数据自行设置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2)设置费用扣除标准动态调整的联动机制。在设置费用扣除标准时,要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物价指数工资水平等因素,防止因纳税人收入增加导致使用税率上升而造成的税负增加,实际购买力下降的问题,其具体的做法可参照部分国家的税收指数化措施。

(3)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税前扣除。建议将家庭代替个人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本单位,设置时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家庭人口数、劳动人口数、赡养情况、基本生活消费品支出情况等因素,进而消除同一收入阶层因家庭赡养、教育等因素所产生的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缩小各阶层收入差距,使纳税人量能负担,促进税收公平。(www.xing528.com)

3.进一步优化税率。

(1)适当缩小比例税率的适用范围。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分配公平方面,比例税率的调节作用不如累进税率大。因此,结合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的改革,对于采用分类征收模式的所得项目,考虑到简化税收征管的需要,可以仍然采用比例税率,但应适当缩小比例税率的适用范围。对于一些必须使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所得项目,可以采用加成征收的方法。

(2)适当降低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拉大税率级距。对综合所得项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档次可进一步减少为五档,降低最高边际税率,避免高税率干扰高收入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同时扩大税级区间,向高收入阶层推移,把绝大多数中低收入阶层置于低税或免税区间,提高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贡献度。对高收入阶层,可借鉴美国“累进消失”税率结构,即当个税应纳税所得超过一定值时不再按累进税率计税,而是代之以一定的比例税率,进而也可消除高收入者在低税率阶段会享受到的优惠,这对于保证低收入者享受低税率优惠、高收入者抽离低税率优惠,进而缩小贫富差距具有重要意义。

4.缩小税收优惠范围。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是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普遍做法。其中,拓宽税基有两条途径,一是外延拓宽;二是内涵拓宽。内涵拓宽指的便是削减税收减免优惠。按照发达国家普遍做法,个税的减免税优惠应尽可能的少,最大限度地去除优惠项目,以免税基侵蚀。目前,我国个税税收优惠尤其是外籍个人税收优惠的项目繁复不合理,易导致高收入者通过税收筹划规避税收。因此,要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我国的目前具体情况,应大力削减优惠项目,规范优惠范围,废除包括外籍人员减免税在内的绝大部分税收优惠措施,只保留必要的减免项目,如:针对低收入者、残疾、孤老等需要照顾人群的优惠项目、国际公约优惠项目、使领馆外交人员优惠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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