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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个人所得税调控收入分配经验的启示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所得税最众所周知和最主要的功能定位就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就地”原则将所有在本国取得收入的自然人都法定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设计需要与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相适应。既保证每位纳税人都享有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又能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状况进行差异化扣除,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和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国外个人所得税调控收入分配经验的启示

1.功能定位方面。

个人所得税最众所周知和最主要的功能定位就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除此之外,还可以概括出个税的以下两点功能,即增强公民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扩宽征税渠道、增加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在大多数国家里都作为税收结构当中最主要的税种,只有少部分国家例外。但是,不管个税在税收结构中所占比重如何,各国都非常重视个税管控及其功能的发挥,很多国家建立了完善的税制体系,充分发挥了税收的多项功能尤其是其调节分配收入的功能。我国对个税的功能定位主要在于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然而在实行当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违背了个税征收的初衷,以致阻碍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建议我国在定位个税功能大方向的前提下“分时段、分类别”进行细化,一方面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接受税收,自觉遵从,减少税务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使目标具体化、明确化,有助于税务机关更好的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方面。

(1)纳税人。各国对纳税人的划分主要可以概括为两大类标准:①“就人”原则。“就人”原则即首先判定其是否属于本国公民,之后再按照不同的纳税标准征税。在具体的判定方法上各国存在些许差异,但共同点是都要判定国籍。②“就地”原则。该原则与“就人”原则不同,它不考虑国籍而根据住所、居住时间和意愿等进行判定。“就地”原则将所有在本国取得收入的自然人都法定为纳税人。很多国家针对纳税人判定建立完整体系,规定了具体的判定标准和执行流程。鉴于此,建议我国建立相关制度体系,并以法律进行规范,详细区分所有纳税人的国别身份和纳税申报身份,然后按照区分结果进行不同的税务标准匹配;明确规定居民身份判定的时间并具体到“多少天”,同时对计算方法也要进行严格规定;此外,当前我国对特殊群体、见义勇为行为给予纳税优待,这些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容易造成钻空行为,因此需要考虑为这些行为确立一些标准或者将其从纳税优待中减除而采取其他形式的奖励形式。

(2)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宽窄会影响其社会性和大众性税收目标的实现及其调节和稳定经济运行功能的发挥,税基过窄不利于其目标和功能的实现[5]。个税税基在世界范围内来看都比较宽泛,各国基本都规定对赡养、社会保障之外的所有所得项目进行征税。我国现行的税法中规定个税征收范围为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形式的所有收入,同时划分为11种项目类别并分别征税。考虑到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水平提高以及来源多样化,我国在税制改革中应注意对税基的调整,适当调宽个税税基。此外,税基不宜维持长期稳定不变状态,而是应该根据收入结构等影响因素进行动态变动,定期审议决定是否应该维持或调整个税的征收范围。适度拓宽税基、灵活调整税基和税率,有助于强化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以及促进经济的稳定运行。

3.税制模式方面。

当前世界上的税制模式大体分为分类、综合、混合三种,综合而言,发达国家主要采用的是综合模式,部分采用混合制,分类模式主要在发展中国家实行。其中最为先进、也是最能体现税收原则和作用的是综合制模式,但其实施条件较高,对实施的经济环境、税务机关能力、征管水平、纳税人申报水平等都有一定要求。我国当前采用的是典型的分类税制,共划分了11类应税项目,并以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征收方式与之匹配。这导致了很多不合理的税收现象,例如,收入相同但来源和结构不同的纳税人却担负不一样的纳税额,又或者出现“高收入者低负税,低收入者高负税”的现象。极易造成税收的不平衡,也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合理原则。因此,根据税收公平原则,个税综合税制优于分类税制。但是,综合外国经验和我国实际,建议将现行的分类税制改为混合制模式。混合制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是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过渡。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纳税人水平、其他相关制度以及征管保障体系等还难以完全采用综合制模式,且分类税制在我国已经存在了较长时间,完全取代会牵涉到多个方面,难度较大。所以我国应考虑先将税制改为混合制,再适时过渡到综合制。

4.税率调整和税前扣除方面。(www.xing528.com)

(1)税率调整。

个人所得税的设计需要与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相适应。国外在税率设计上多遵循“低层级、高边际税率”的原则,俄罗斯和立陶宛、拉脱维亚等东欧国家更是采用只有一个层级的单一税率制度。在分类税制模式下,当前我国税制规定工资、薪金部分适用3%~45%的7级税率制度,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部分适用5%~35%的5级税率制度。税率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征管工作的开展。此外,国外税率设计中的高边际效率对较多人适用不太高的税率但对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我国应借鉴并适应性地应用这一方法,适当调整税率结构,以保证普遍纳税原则,同时又能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作用。

(2)税前扣除。在制定税前扣除标准时,大部分国家都具有以下三方面特征:①“标准化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结构。标准化扣除是基础,差异化扣除为调节。既保证每位纳税人都享有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又能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状况进行差异化扣除,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和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②扣除标准的适应性调整,推行税收指数化。根据通货膨胀水平和实际居民基本生活变动而及时调整扣除额。③协调好税收扣除制度与相关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关系。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较好地处理了税前扣除额与免征税个人所得、特定支出扣除、劳动所得税抵免等税收制度之间的关系。当前我国的税前扣除标准结构太过简单,且具有集中性、滞后性以及“稳定性”特点,有碍于税收扣除价值的实现和税收的持续稳定。建议借鉴国外标准化与差异化相结合的构成方法,尤其是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学习按“人手一份”进行扣除、标准化中再实行附加扣除、扣除缩减和分项扣除额限制等制度。同时,改变当前一律扣除的制度,结合分项扣除、税收抵免以及附加标准化扣除等制度进行“分人群、分情况”区别考虑。

5.征管方式方面。

(1)自行申报与源泉扣缴相结合。根据全世界各个国家的申报总体情况,大部分发达国家采取的都是“自行申报为主,源泉扣缴为辅”的申报方式。同时,实行纳税编号制度,根据纳税号为纳税人进行建档登记。我国可以考虑推行纳税人和所得支付方共同申报的制度,并实行纳税人编号和建立档案,同时以法律形式将其固定下来。这一申报方式有助于防止税收漏洞并能有效减少个税收入的流失。

(2)建立和完善信息稽查系统。在税务稽核方面,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一套完备的网路管理系统,采用电子化信息技术进行税务管理,同时建立了规范化的税务稽核制度。我国近年来也在逐步强化税收稽查体系建设,但是信息化管理水平有限,全国范围的税务联网还未实现,未能有效减少偷漏税行为。学习国外的稽查制度、利用现代化的科技进行网络化管理、加强稽核制度规范化,不但能够大大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还能扩大监管范围,减少偷漏税现象。

(3)建立适当的奖罚制度。国外大部分国家都针对纳税人行为实行了奖惩有别的处理方式,且惩罚相当严明。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和美国在其税法当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奖惩条例。这一制度非常值得借鉴,奖励税务行为良好的税务人有助于刺激和促进自觉遵从税法,严厉的税务违法处罚有助于约束纳税人行为,降低偷逃行为。

(4)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纳税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以便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目前我国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以及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仍处于较低水平,很有必要进行纳税服务建设。一是要设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二是要对税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再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三是要加强纳税信息的宣传推广,进行普遍的纳税人纳税教育和提供纳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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