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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关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观点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收入公平也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每个人的条件不同,所以对每个人收入的公平程度也就不同。在大部分国家中,财政公平指税收和支出政策对经济再分配。马歇尔认为税收的公平性,必须从税制总体上加以判断。根据这种税收公平观,他主张对个人所得税按照收入标准区别收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把正义作为公平的价值标准,也是作为收入分配的标准。

西方关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观点

英文中“公平”有两个单词:justice和equity,前者意思是正义、正当、公正,后者意思是公平、平等、均等,所以围绕着公平的理论化问题,一直与正义分不开。西方公平正义理论一般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公平,指的是规范或者是合法的行为限制仅仅取决于行动的性质,而不是行为的主体者。意思就是法律同样地对待处于一样地位的人,而不会按照其他的特征去对谁实行歧视。法律公平的核心是保护人权。二是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是指在经济制度中人们获得的机会公平,是为了取得经济利益而经过的过程时会给予所有人一样的机会。三是收入公平或者说是结果公平,收入公平是指收入或者商品的公平分配,也就是指最终商品或者收入的平均分配,即向所有人提供等量的报酬。然而,收入公平也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每个人的条件不同,所以对每个人收入的公平程度也就不同。然而,在任何社会中都不会存在决定收入再分配的最优程度,而且在各个国家中对收入分配的理想状态也有着不同的观点。但事实上,财政公平这一词已经渗透到预算业务的讨论中。在大部分国家中,财政公平指税收和支出政策对经济再分配。累进税制的政策下,高收入公民比低收入公民要承担更重的税收,以及把好处集中在收入最低的人身上的财政支出传说,被认为比累进税的税收和支出更为平等。对税收对象上,平等唯物史观要求税收以赋税能力为标准更为公平,赋税能力是用收入、消费、福利一起综合来度量的。在这种条件下收入较高的人个人所得税的赋税能力也就更强,所以说税收的作用就是通过个人收入能力来表现的。大多数国家是把税收中的公平定义为以赋税能力来征税。

马歇尔提出同时满足公平的税收制度才是理想的税收制度。马歇尔认为税收的公平性,必须从税制总体上加以判断。几乎每一种税都会对某阶级或其他阶级造成不公平的效果,但如果一种税的不公平性可以被其他税的不公平性所抵消,则赋税制度可以说是公平的,尽管可能只有一部分是公平的。根据这种税收公平观,他主张对个人所得税按照收入标准区别收税。即受益多者多纳税,受益少者少纳税。他还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提出采取累进所得税制度来达到收入分配公平的社会目标;对于税收制度的效率,他则提出以超额税收负担的大小来衡量。政府的税收制度开始后,会改变各种经济活动原来的利益与成本关系,这种效果就好像是在生产成本与消费利益里面加入一个税收点。因为这个税收点将会决定剩余资源运用的多少,导致资源的利用不能充分反映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偏好。(www.xing528.com)

罗尔斯提出公平观是指资源的平均分配可能会消除最有生产力的人努力工作的刺激,最公平的配置应该是境况最糟的人的效用最大化。罗尔斯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出发,认为每个人都拥有正义的权力,这种正义权是社会不可逾越的。所以,正义是不容许他人侵犯一些人的权利的。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把正义作为公平的价值标准,也是作为收入分配的标准。他认为即使社会存在不平等现象,如果这种不平等现象使得穷人生活比富人改善的更多,这种不平等现象能够被认为是正义的,或者说是公平的。市场主导的公平观也叫经济自由的公平观,其意义是竞争市场进程结果是公平的,因为他会奖励那些有能力的人。自由竞争是公平的制度安排,公平不能以牺牲自由为代价来实现,如果牺牲了自由那么公平也是不可取的。市场机制是一种机会均等的机制,因而市场竞争制度安排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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