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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死刑案件赔偿实践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笔者对湖北省两级人民法院就死刑案件中民事赔偿工作的走访调查,工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官引导原则目前,死刑案件的民事赔偿调解工作主要都是由承办法官来履行组织、监督、审查、确认的职能。

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死刑案件赔偿实践

关于民事赔偿工作的具体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41条规定,“要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笔者对湖北省两级人民法院就死刑案件中民事赔偿工作的走访调查,工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官引导原则

目前,死刑案件的民事赔偿调解工作主要都是由承办法官来履行组织、监督、审查、确认的职能。一方面,由承办法官代表公权力一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有其独特优势。当事人出于信赖法院的角度,对法院审判人员调解这种方式更能接受。另一方面,承办法官阅读卷宗,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在调解工作中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劝说,更容易达到调解目的。承办法官一般是向被告方和被害方询问民事调解的意向,尤其是向被害人家属解释民事调解工作,使其充分了解调解的性质、程序,引导当事人双方从利益得失、处理结果等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使当事人双方充分认识调解的益处,然后再进行后续的调解、协议审查等工作。

2.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通过民事赔偿来达成和解以控制死刑适用的做法也逐渐扩展到民众意识中来。有部分案件的被告人亲属在案发后就主动找被害方表达歉意及赔偿的意向,从而通过自行协商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对于这类情况,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属于可进行民事调解的案件的范围,一般都会予以认可,并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保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款的支付到位,并允许被害方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出具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的谅解书。

3.律师等中间人及社会力量的介入(www.xing528.com)

中间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律师、当事人的亲友、基层组织代表、具备专业知识调解人等,而律师在死刑案件的民事调解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由于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具备当事人予以信任的基础,对案情了解充分,明确争议焦点,能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主要目的,所以,由律师在当事人之间居间调停是非常具有优势的。此外,当事人双方的亲戚和熟人等也可以居中调解。虽然他们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提起、内容本身没有决定和发言的权利,但是可以站在不同的立场对当事人进行劝说以促成调解的达成,特别是被害人一方的工作由他们协助,被害人出于对其的信任更容易接受意见。在某些情况下,由他们进行劝说的效果比法官、律师等进行劝说的效果更为突出。

4.充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

就死刑案件而言,有相当部分都集中在农村地区。当地党委、政府一方面在地方具有权威性,另一方面也更了解民意和社会动态,能够提出更具针对性的举措和对策,具有更好的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条件。就法官很难完成民事赔偿调解工作的案件而言,如果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相关情况,能够取得党委、政府的支持与配合,利用地方政府的群众基础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成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言是有极大价值的。

5.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公诉。如果被告方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进而影响刑事部分的处理,检察机关是不应当袖手旁观的。法院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监督调解协议及协议履行情况的审查,亦属于主动接受对审判权的法律监督。如果系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在庭审中都会就该协议进行质证。如果庭审后达成调解协议,一般都不会再在庭上进行质证,而是送达检察机关,征求其对调解协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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