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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适用范围分析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在必须把握好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之间的平衡,且必须坚守刑事司法正义的底线,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不能因为赔偿能力的具备而从轻处理。考虑到这些因素,法院虽然没有主动做民事调解工作,但是对于被告方与被害方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表示了认可,并改判曹某死缓。

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适用范围分析

1.不适用民事赔偿的死刑案件的范围分析

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之间的关系极为敏感。社会大众对于通过民事赔偿而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的做法多有争议,死刑案件的社会关注度也很高。因此,在必须把握好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之间的平衡,且必须坚守刑事司法正义的底线,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不能因为赔偿能力的具备而从轻处理。各地法院也基本上遵循了上述原则,对于以下几类死刑案件没有就民事赔偿做调解工作或基于有民事赔偿而予以从轻处理。

(1)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死刑案件。

从调研的案件类型来看,做了赔偿工作的案件都集中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侵犯财产型犯罪中,对于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蓄意报复社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则没有做赔偿工作的情况。这是因为,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往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即使有具体的被害人遭受损失,也不能由其代表国家、社会以及其他的被害人与被告人进行和解。

(2)其他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案件。

在排除了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类型之后,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侵犯财产型犯罪中,罪行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的案件,各级法院从保障刑罚的惩罚和威慑功能的角度出发,也未进行民事赔偿工作。通过对抽样调研的案件的分析,各级法院基本上将以下几类案件作为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案件进行把握:一是非因婚姻家庭情感纠纷、邻里矛盾及其他民间纠纷引发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二是动机极端卑劣、手段极其残忍的案件,如雇凶杀人,杀害孕妇、儿童、执法人员,在公共场所行凶杀人,杀人后分尸、焚尸,杀害2人以上的,滥杀无辜等;三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或多次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很大,有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四是,虽因纠纷引发,但作案手段恶劣,民愤极大的案件。

2.适用民事赔偿以控制死刑的几种情形

(1)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www.xing528.com)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案件的适用精神和政策指导,各级法院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均加强民事赔偿工作,并将其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从抽样调查的案件类型来看,所有上述案件都有民事赔偿方面的工作记录。但是,也不排除对个别案件,出于防止被害人闹访、稳控社会的需要,不适宜做赔偿工作,而判处死刑的情况。但要明确的是,这种情况是比较特殊的,一般涉及的是在当地社会、舆论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2)基于证据原因应留有余地的死刑案件。

死刑涉及生命权的剥夺,是最严重的刑罚,其判决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对于死刑案件必须适用最高的证明标准。就有些死刑案件而言,虽然可以定案,但是,因达不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而应留有余地而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所有疑点,或者缺少客观证据,主要依据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定案的。就这类案件而言,按照证据标准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如果赔偿不到位,非常容易出现后续的上访、缠访等问题。因此,需要做民事赔偿工作。

(3)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死刑案件。

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死刑案件主要是被害人具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犯罪时刚满18周岁等。对于这类案件,目前各级法院逐步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上来,对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案件都予以考虑改判死缓,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则尽量考虑从轻,该兑现政策的还是要兑现政策,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在此基础上做民事赔偿工作。如果因为迫于被害人的压力、民事调解工作难以成功进行而不兑现政策,就会导致被告人丧失对国家法律的基本信任。目前,仍有一些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往往从规避被害方缠访、闹访的角度,没有兑现政策的要求。对于既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又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则应当综合衡量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审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3.不主动做民事赔偿工作的案件范围

不宜主动做赔偿工作的案件,主要是指在原则上并不属于应进行调解的死刑案件范围,但是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被告人的年龄、被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等,如果被告人家属主动努力争取被害方的谅解,双方真实意愿达成和解的,法官经过通盘考虑,可以予以允许,并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酌情处理。比如被告人曹某抢劫案,曹某入室盗窃的过程中将被害人惊醒,欲逃脱时,持刀杀死一人、轻伤一人,一审的时候被判处死刑。本案属于抢劫杀人的恶性刑事案件,曹某是累犯,入室抢劫,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犯罪,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偏重),原则上并不属于应进行民事调解的死刑案件范围。但被告人的家属多次表达了强烈的赔偿要求,被害方也愿意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且被告人才年满18周岁,前罪亦是16岁时实施。考虑到这些因素,法院虽然没有主动做民事调解工作,但是对于被告方与被害方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表示了认可,并改判曹某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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