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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湖北省死刑案件中民事赔偿问题的情况分析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上述222件案件中,被害方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共155件。因此,笔者将判决免予赔偿的案件纳入不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之列。本部分通过对一审判处死缓、二审被改判的案件的改判原因分析,来考察民事赔偿与死缓刑适用的关系。

2010年湖北省死刑案件中民事赔偿问题的情况分析

1.2010年湖北省死刑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情况概述

就湖北省各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办理的死刑案件而言,主要涉及的犯罪类型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毒品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于毒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般不存在民事赔偿的问题,本章的统计分析主要以222件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和强奸罪等案件为分析对象。

在上述222件案件中,被害方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共155件。一审判决中对民事赔偿部分的处理,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据实判赔(包括免予赔偿)。

即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财产、收入状况、赔偿能力确定赔偿数额,赔偿多少就判多少,确实没有赔偿能力的,就判处免予赔偿。就这种从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出发确定赔偿数额的处理方式而言,能确保判决的执行,避免民事赔偿部分成为空判。弊端在于,在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较差的情况下(实际上多数案件中均是这样的情况),据实判赔的数字一般很低,这样就远不能弥补被害方的损失,造成被害方因对民事赔偿部分不服而长期上访、申诉。就判处免予赔偿案件的被害方而言更是如此。

第二,依法判赔。

即不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完全参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以这种处理方式计算的赔偿数额一般比据实赔偿的数额大,这从表面上看更有利于保护被害方的利益,但其实也存在较大的弊端,即因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远远超出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沦为空判,由此同样引起被害方的不满,造成长期的执行申诉、信访问题。且就依法判赔而言,各地中级人民法院掌握的标准也不一致,这突出表现在对死亡赔偿金的判处上。

第三,调解赔偿。

即被害方与被告方就民事赔偿的数额经过调解达成一致,被告方按照调解数额进行赔偿,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决。后文将对这种赔偿方式做详细论述。

在湖北省各中院2010年办理的死刑案件中,据实判赔的案件共76件(其中判处免予赔偿的案件36件),依法判赔的案件73件,调解赔偿的案件6件。下文将分别对这些案件的一审、二审的赔偿情况和判决结果进行实证分析,以期探寻二者之间的关系。

2.民事赔偿情况对一审死刑适用的影响

本部分通过对比几种主要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的死刑适用率和不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的死刑适用率的高低,来考察民事赔偿对一审死刑适用的影响。

首先,以一审的结果是否涉及民事赔偿为标准,纳入分析的全部案件可以分为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和不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两类。需要说明的是,就判决免予赔偿的案件而言,虽然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民事赔偿问题,但由于被害方没有得到赔偿。这样,其对于被害方的效果和不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就没有实质区别。因此,笔者将判决免予赔偿的案件纳入不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之列。具体而言,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包括判决赔偿和调解赔偿两种情况,不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则指判决免予赔偿的案件和被害方未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案件。

关于几种主要罪名的案件数量和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情况,见下表:

死刑适用率的计算方法为:死刑适用率=该类案件判决的死刑数÷该类案件总数。比如,绑架案涉及民事赔偿的数量为3。在这3起案件中,一审判决死刑的案件数为1,则绑架案的死刑适用率为1÷3=33.3%。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可以从上表分别计算出以上5类案件中涉及赔偿和不涉及赔偿的死刑适用率如下:

换成折线图如下图:

上图明显表明,在2010年湖北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常见的5类死刑案件中,涉及赔偿的案件的死刑适用率低于不涉及赔偿时的死刑适用率。换句话说,判决赔偿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死刑适用率要低于判处免赔和没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即有民事赔偿的案件适用死刑的概率低于没有民事赔偿的案件。上述分析如果成立,则意味着在湖北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已经把民事赔偿作为是否适用死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判决赔偿和调解赔偿案件的死刑适用概率低于判处免赔和被害人未提出赔偿的案件。

3.民事赔偿对二审死刑适用的影响

本部分内容通过对民事赔偿与二审改判情况之间的关系进行统计分析,探寻民事赔偿对于死刑适用的影响以及不同罪名的死刑判处情况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

(1)民事赔偿对一审判处死缓案件的二审结果的影响。

本部分通过对一审判处死缓、二审被改判的案件的改判原因分析,来考察民事赔偿与死缓刑适用的关系。

①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的案件45件,二审改判2件,改判原因均为积极赔偿受害方并获得谅解。(www.xing528.com)

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死缓的案件26件,二审改判2件,改判原因均为积极赔偿受害方并获得谅解。

③因抢劫罪被判死缓的案件共5件,二审改判1件,改判原因均为积极赔偿受害方并获得谅解。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一审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抢劫案件判处死缓的,二审共改判5件,全部都是因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而改判。这说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死缓案件时,把积极赔偿被害方并获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民事赔偿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死缓的适用。

(2)民事赔偿对一审死刑案件的二审结果的影响。

第一,改判原因的分析统计。

通过对2010年数据的统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审法院所报送的死刑案件进行改判的案件共81件,改判原因主要归结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方谅解、事出有因、被害方过错、被告人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及证据原因等。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事政策原因而未核准死刑的情况。因为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方而改判的案件占改判案件的38.3%(17件案件的二审中取得被害方谅解,14件案件的二审中未取得被害方谅解)。因自首、从犯等情节而改判的案件11件,占13.6%,基于事出有因、被害方过错等原因改判的案件7件,占8.6%,基于其他刑事政策原因改判的案件34件,占39.5%。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因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而改判的比例最大,超过三分之一,这说明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死刑案件的民事赔偿工作力度是较大的。这一方面是由于一审判处死刑后,给予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压力明显增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审法院在民事赔偿工作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第二,从案件类型角度对死刑案件改判情况的分析。

一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共84件,二审改判的案件43件,改判率51.2%,其中因积极赔偿被害方而改判的案件14件,占32.6%。

二是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共16件,二审改判的案件8件,改判率50%,其中因积极赔偿被害方获得谅解而改判的案件6件,占75%。

三是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共30件,二审改判的案件10件,改判率33.3%,其中因积极赔偿被害方获得谅解而改判的案件5件,占50%。

以上数据表明:一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的改判率较高,达50%,抢劫案的改判率相对较低,为33.3%(如上图示)。这说明,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而言,二审进行调解、改判的可能性比抢劫案大。其中,多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针对的是特定对象,或出于口角纠纷,或出于感情纠葛等,事出有因。这样,通过民事部分的调解,就使得刑事部分获得改判的可能性更大。而由于抢劫案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更大,调解成功率低,获得改判的比例也更低。二是因积极赔偿被害方获得谅解而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的案件共计25件,占全部改判案件65件的38.5%。据此,由于积极赔偿获得被害方谅解而得到改判的死刑案件占全部死刑改判案件三分之一多。这说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死刑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很大程度上将被告人是否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第三,民事赔偿对死刑二审案件的影响程度分析。

一是民事赔偿对二审改判幅度的影响分析。本部分针对基于民事赔偿而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后其改判幅度的具体情况及相比其他情节而改判的对比情况进行分析,探究民事赔偿对于死刑案件二审改判幅度的影响。

死刑案件二审改判原因与改判结果

从上表反映的二审改判结果看,在基于积极赔偿被害方并获得谅解而改判的17件案件中,有13件改为死缓,2件改为无期徒刑,2件改为有期徒刑(均为15年)。基于其他原因改判的,改判结果均为死缓,没有改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情况,改判幅度低于基于民事赔偿而改判的案件。以上结果表明,民事赔偿对死刑案件二审改判幅度的影响大于其他因素。

二是被害方谅解情况对二审结果的影响分析。本部分在对被告方积极赔偿的案件按照被害方是否谅解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分别考察二审结果,以期考察被害方谅解与二审结果之间的关系。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被害方不予谅解的18件案件中,有14件得到改判,4件维持一审判决。而就被害方谅解的14件案件而言,则全部获得改判,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减为死缓、无期徒刑,甚至还有两件改为15年有期徒刑。这说明在湖北省的死刑案件审理中,被害方的谅解对于被告人的量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即只要谅解,都予以从轻处理。而即使被害方不予谅解,只要被告人有赔偿,大部分都予以改判,但改判结果只能到死缓,就幅度而言没有被害方谅解时的幅度大。

4.小结

上述统计说明,在湖北省两级人民法院办理死刑案件时,民事赔偿都对死刑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就各中级人民法院而言,民事赔偿事实上已经成为其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重要量刑情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把是否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能否改判的重要原因。就针对特定对象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而言,只要不是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被害方反应特别强烈,一般都可以因为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而得到改判。但就针对不特定对象的严重暴力犯罪而言,达成调解获得改判的比例较低。同时,在仅有积极赔偿的表现而未获得被害方谅解的情况下,被告人不一定能得到改判结果。这说明被害方的意愿对于死刑案件的处理结果的影响是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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