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理论依据

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理论依据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姚姚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从立法上明确规定民事赔偿可以影响刑事责任,就可以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即使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一定数额的刑事赔偿,一般也难以兑现。

1.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反映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这是民事赔偿情节影响刑事责任的首要理论根据

在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在对其裁量刑罚时考虑到这一情节,适当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不仅可有效地避免“空判”现象,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而且也便于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改造,使其认罪服法,预防其再犯罪,从而更好地实现刑罚的预防功能。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和托马斯·魏根特曾精辟地指出的,行为人为损害赔偿和被害人和解所作的努力,使得犯罪的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后果减轻,它基于不同的原因降低了处罚的必要性。首先,预防的刑罚需要被降低,行为人通过其赔偿的努力表明,其承认其罪责(和因此被其以前违反的规范的社会有效性),以至于不需要用刑罚来证明规范的有效性。此外,自愿的损害赔偿还常常表明,就预防行为人继续犯罪目的而言,不需要对其施加持续的影响。再者,行为人通过损害赔偿的努力,对被害人予以补偿,这样事实上他已经将一部分刑罚服刑完毕。也就是说,由于行为人的损害赔偿努力,刑罚的多种目的已经实现,制裁可被减轻。[3]

2.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被告人对被害方予以赔偿,不仅仅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在积极弥补损失、减少犯罪的危害后果。就社会危害程度的衡量所考虑的因素而言,当然应当包括损失的大小、被害方实际受到影响的大小。虽然损害赔偿目前仅限于物质损失,但至少可以在客观上缓解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害,这也意味着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减缓。根据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这种变化,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正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体现。(https://www.xing528.com)

3.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具有重要的刑事政策意义

犯罪在形式上直接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夹杂着严重情绪对立的一种社会冲突。刑事政策的任务就在于消解这种社会冲突,而其中的关键在于能否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中寻找利益的平衡点。利益的平衡点,首先,表现在通过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给予犯罪人应得的惩罚,使被害人的报复欲望和正义诉求通过公正程序以及适当的惩罚得到满足,从而缓解其复仇心理,强化其对法律的尊重和认同。其次,利益的平衡点还应当表现在通过合理的刑事被害人赔偿机制,补偿被害方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害,从而给犯罪人一个直面悔罪、重新做人的机会。如果从立法上明确规定民事赔偿可以影响刑事责任,就可以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是,犯罪行为致使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折损,由此导致小孩无钱读书、老人无人赡养。而犯罪人则往往是没有任何经济基础的年轻人。即使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一定数额的刑事赔偿,一般也难以兑现。同时,由于犯罪人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亲属即使在经济上有条件、有能力,也不愿意帮助被告人履行赔偿义务。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判决的刑事部分被执行,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却沦为一纸空文,被害方只能依靠司法救助、民政部门一点微薄的补助或者乡邻的接济维持生活。这样,就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和谐。如果法院对死刑案件的被告人保留其生命,并以此为契机促成被告人及其亲属给予被害方足额的经济赔偿,使幼有所养、老有所靠,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