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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中民事赔偿的依据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述司法文件均未将死刑案件排除在适用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范围之外,甚至就民事赔偿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提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此,这些司法文件为死刑案件中适用民事赔偿提供了司法依据。

死刑案件中民事赔偿的依据

1.文化依据

纵观我国上下五千年文明史,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统治阶级,受中国儒家思想影响均极为深远。“和谐、宽仁”的儒家核心思想,构成了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从古到今,“家庭和谐、社会和谐”的思想在人们脑海中渗透极深。人们不喜欢诉讼,而是倾向私下和谈。而在中国传统死刑文化中,受儒家学说中“仁者爱人”的人道主义思想影响,主张“慎杀”“恤刑”。[1]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是深入人心,成为全民的奋斗目标。因而,对各种矛盾、纠纷的处理更加注重理性,更加重视矛盾、纠纷的调和、化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儒家和谐思想中“尊重他人,尊重群体”的观念得到进一步弘扬,强调以人为本,以诚信为重点,正确处理义和利的关系、竞争与合作的关系,着眼于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的制度体系,使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在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得解决,建立诚信友爱的和谐人际关系。这就为死刑案件中民事赔偿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文化依据。

2.刑事理论支撑

近年来,被应用于诸多轻微刑事案件问题的解决的恢复性司法理论,为死刑案件民事赔偿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理论支撑。恢复性司法理论要求为各方提供参与对话和协商的机会。虽然恢复性司法理论主要是针对轻微刑事案件提出来的,但其依然为死刑案件中民事赔偿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恢复性司法理论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应方面的权力独占,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2]此外,以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的量刑原则为死刑案件中民事赔偿的适用提供了现实的理论依据。因此,死刑案件中的被告人向被害方真诚道歉、表达悔意、被告方向被害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后,被害方不仅获得了经济上的赔偿、减少了损失,同时在精神上获得了抚慰,社会矛盾得到深刻缓解,被告人对被害方和社会的损害因其犯罪后的赔偿行为而得到减轻,其社会危害性也因此而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减少。同时,被告人真诚道歉和积极赔偿的行为,也正是其真诚悔罪的表现,表明其人身危险性的减少。因此,在死刑案件中,被害方基于被告人真诚悔罪、被告方积极赔偿而表达谅解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减轻、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减小,人民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www.xing528.com)

3.司法文件依据

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坑农害农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要注意尽最大可能挽回农民群众的损失。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考虑适当从轻处罚”。2000年12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004年6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第3条指出,“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和受害单位损失的,可以酌情、适当从轻处罚”。2006年1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007年1月1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2007年9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指出,“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2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指出,“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7年3月9日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明确要求“对死刑案件适用刑罚时,既要防止重罪轻判,也要防止轻罪重判,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罚……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予以考虑。”上述司法文件均未将死刑案件排除在适用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范围之外,甚至就民事赔偿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提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此,这些司法文件为死刑案件中适用民事赔偿提供了司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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