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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自首、立功制度看死刑案件中刑事和解的正当性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之相反,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在重罪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却为人所诟病。但是,在笔者看来,自首、立功与刑事和解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透过自首、立功制度的运行逻辑,也许可以更好地审视死刑案件中刑事和解的正当性。另一方面,从制度的运行框架来看,自首、立功制度是国家公权力与加害人的单线交易,而刑事和解制度中参与和解的主体则有加害人、被害人和国家公权力三方,从而更能保证利益平衡的全面和公正。

透过自首、立功制度看死刑案件中刑事和解的正当性

自首、立功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运行成本、瓦解犯罪人、促进犯罪人积极改造和复归社会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使其作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为公众广泛接受。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人们关注的是如何利用自首、立功制度更好地发挥追诉犯罪人的积极功效,甚至是作为减少死刑适用的一个有利因素,而很少质疑自首、立功制度减免刑事责任的正当性。与之相反,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在重罪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却为人所诟病。但是,在笔者看来,自首、立功与刑事和解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透过自首、立功制度的运行逻辑,也许可以更好地审视死刑案件中刑事和解的正当性。

1997年《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人自首,一方面表明了人身危险性的极大减弱。另一方面客观上减少了国家司法投入,提高了司法效率。因此,犯罪人的这种表现理应使其享受到刑法谦抑和宽容的对待。”[76]立功制度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人,有利于司法机关提高破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体现了对正义行为的褒奖,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等。[77]由此,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设计初衷,更多的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考量其合理性和正当性。抛却该制度对司法效率和犯罪预防的影响,其对犯罪既存事实的影响和法益受损的弥补已无济于事,可以说自首、立功制度的建构更多的是着眼于未然之罪的防范和功利主义的需求。从内在构造来讲,自首、立功制度实质上是国家公权力摆脱被害人而同加害人进行的司法交易。当然,刑法明文规定两制度对刑罚裁量的影响是“可以”而非“应当”,这使得使国家在处理自首、立功制度时具有更大的主动性,而这一主动性的背后仍然是对加害人人身危险性和司法功利主义的双重考量。遵循这一逻辑分析死刑案件被“和解”的内在构造,一方面,不难看出以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为内容的刑事和解并不必然使受到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被害人的心灵创伤也无法恢复原样,但是,如同自首、立功制度一样,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更多的是出于刑事政策和功利主义的考虑,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以加害人承认犯罪为前提,从而主观上有利于加害人积极认识犯罪的危害,真诚悔罪,使人身危险性减弱,客观上也减少了国家司法投入,提高了司法效率。另一方面,从制度的运行框架来看,自首、立功制度是国家公权力与加害人的单线交易,而刑事和解制度中参与和解的主体则有加害人、被害人和国家公权力三方,从而更能保证利益平衡的全面和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和解制度具有自首、立功制度所没有的司法功效。如果后者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和运行更应当被赋予正当性,即使在死刑案件中,也应当具有和自首、立功制度相同的法律地位。

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自首、立功制度的正当性还来源于国家公权力有权依据法律自主裁量加害人的刑罚,因为犯罪是加害人与国家统治阶级之间的斗争,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不具有相应的地位,也就不能主动与加害人达成和解并最终影响定罪量刑。笔者认为,即使不讨论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由国家垄断刑罚权的行使,刑事和解也不会动摇国家司法的正当性根基,因为刑事和解的最终实现需要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加以审查并确定加害人的危险人格是否降低,并以此来确定和解对刑罚裁量的影响。所以,刑事和解与自首、立功一样是“可以”型的量刑情节。(www.xing528.com)

近些年来,随着学界对死刑限制的关注,通过在刑法立法和司法中规定更为严格的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与更为宽松的死缓适用标准,在立法上减少死刑罪名并严格限制具体犯罪死刑的适用规格,在司法实践中放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适用条件,就成为一个颇为可行的选择。[78]而在限制死刑、扩大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的量刑情节的选择上,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以及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杀人等情况都被部分学者列为死刑判决中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79]与之相类似,将以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为内容的刑事和解作为一个限制死刑适用抑或扩大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的量刑情节加以对待,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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