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和解中的被害人及和解界限-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

和解中的被害人及和解界限-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此三种类型的被害人,笔者认为,从刑事和解的产生背景来看,只有个体被害人才能参与刑事和解。受到侵害的单位被害人也有获得赔偿的心理需求,有通过赔偿扭转不利生存境地的现实需要。因此,将单位被害人纳入刑事和解之中是必要的。例外的是直接被害人死亡案件中的近亲属即间接被害人。据此,刑事和解只能存在于有被害人的场合。

从深层次上讲,作为冲突承受者的被害人,是刑事和解机制中不能缺席的主人与对话者之一,否则刑事司法的纠纷解决制度将是徒有外表的,很大程度上会遭遇失败。[17]从浅层次上看,被害人直接决定着刑事和解的边界和效力。所以,在讨论刑事和解时,尤其是在分析被害人死亡的死刑案件能否被“和解”时,对被害人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便显得尤为重要。

被害人并不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独有的概念。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和发展,被害人已经超越犯罪学的学科界限而成为前者的核心范畴。然而,由于犯罪侵害的法益多样性,对被害人的外延也有着多种不同的划分标准。不同的界定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权益,也制约着其在刑事和解中能够发挥何种程度的作用。

首先,根据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不同,被害人可以分为个体被害人、社会被害人和国家被害人。针对此三种类型的被害人,笔者认为,从刑事和解的产生背景来看,只有个体被害人才能参与刑事和解。这是因为,刑事和解的“最大力量在于,通过承认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与孕育个人责任原则,它关注社区中个体的问题与利益而非抽象的秩序”。[18]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本来充当的就是国家、社会利益代言人的角色。因此,社会或国家被害人不会受到像个体被害人那样的在刑事诉讼中往往遭受的“二次被害”。只有个体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以后,“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不仅难以得到保证,而且在其失去了对犯罪的报复与和解权之后,长期以来被刑事诉讼程序边缘化,其功能和身份除了成为帮助司法机关实现证实犯罪的一名证人以外,基本上就是一个‘被遗忘的人’”。[19]因此,只有把和解权赋予个体被害人,才能保证刑事和解的正当性。

其次,从被害人的个体属性上看,被害人可以分为自然人被害人和单位被害人。对于自然人被害人能够成为刑事和解的主体在理论上是没有争议的,而对于单位被害人能否参与刑事和解,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对此,持否定论学者认为,将单位设置为刑事和解制度的主体存在着构建上的难题,约定俗成的刑事和解的主体是自然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在单位犯罪的场合,单位往往具有更为直接的刑事和解需求,也更易达成刑事和解,因而理应成为制度化的刑事和解主体。[20]事实上,从制度设计初衷来看,刑事和解的目的是为了改变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利地位,补偿其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害和心理失衡。在传统诉讼模式下,被遗忘的“被害人”不只是自然人被害人,还有诸多受犯罪侵害的单位被害人,二者在诉讼中处于几乎相同的境地。受到侵害的单位被害人也有获得赔偿的心理需求,有通过赔偿扭转不利生存境地的现实需要。因此,将单位被害人纳入刑事和解之中是必要的。(www.xing528.com)

最后,根据是否直接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可以分为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区分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的一个重要价值就在于可以更好地揭示犯罪行为对社会、对他人所造成的痛苦和伤害。明确直接被害人的意义在于,在侵害个体法益的犯罪中,被害人是犯罪结果的直接承受者,对犯罪所带来的痛苦的感受最为深刻,有迫切参与犯罪处理的心理和情感,大部分的刑事和解就是以其为主体的。而在侵害社会或国家法益的犯罪中,个体被害人一般是犯罪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直接承受者,虽然犯罪不具有侵害个体法益的性质,但是,与社会或国家相比,个体更能真切感受和体验到犯罪所带来的痛苦。毕竟,社会、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其对犯罪的情感是通过个体被害人表达出来的。因此,特定条件下,在侵害社会、国家法益的部分犯罪的场合,也可以赋予个体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的权利。就间接被害人而言,在直接被害人存在的场合,因后者的不可替代性,前者由犯罪所遭受的伤害只能通过直接被害人所获得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加以弥补。不过,在直接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比如杀人案件中,死者的近亲属则承受着他人无法体会和替代的精神摧残,作为存在的个体,其部分可期待的利益必将随着直接被害人的离去而丧失。此时,作为一个犯罪后果的间接承受者,间接被害人代替直接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便必然具有正当性。[21]

以上述对被害人范畴的考察为基础,能够参与刑事和解的被害人应当具有两个特征:①个体被害人(包括自然人被害人和单位被害人);②直接被害人。例外的是直接被害人死亡案件中的近亲属即间接被害人。据此,刑事和解只能存在于有被害人的场合。[22]以前文的分析为基础,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形,也就仅限于可能判处死刑并且存在个体被害人(在直接被害人死亡时由间接被害人代替)的场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