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说理,是连接案件事实和裁判结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翔实的说理和论证,不但可以使裁判结论显得有理有据,消除公众疑惑,而且可以提高司法权威,强化司法公信力。然而,“现行裁判文书省略了举证、质证、认证的操作运转过程及结论的形成过程。外界对裁判文书所反映的程序运转过程和实体裁判理由无从了解,使原本公开的审判活动变成了一种暗箱操作,导致程序的‘空洞化’和‘形式化’。”[26]我国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缺失仍然相当严重,这在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达成以后如何评价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难怪公众将民事赔偿等同于“以钱买刑”,亦认为加害人因民事赔偿而获得宽大处理严重违背了刑法基本原则。其实,导致公众误解甚至个别司法人员滥用民事赔偿的,与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不足有密切关系。
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对于强化民事赔偿影响刑事责任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强化裁判说理,意即明确民事赔偿以后从宽处罚或者不予从宽处罚的理由,有助于打消公众“以钱买刑”心中的疑虑。以从宽处罚为例,强化裁判说理,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明确从宽处罚与人身危险性变化、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而对如何影响刑事责任作出具体的分析和研判。对于有多个量刑情节,尤其是从重和从宽等情节并存时,如何影响刑事责任会进行严谨的分析、论证。此时,公众就会理解“赔偿并不必然导致从宽处罚”,而是必须以刑事责任的变化为中介,这样公众的质疑就会大大地得以消除。其次,强化裁判说理,彰显了裁判的逻辑性,有助于消除司法暗箱操作,增强司法公信力。公众之所以认为民事赔偿有违刑法基本原则,是因为裁判文书没有明确民事赔偿从宽处罚符合罪刑法定的根据所在,没有明确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价值内涵,没有明确罪刑之间刑事责任的核心地位。而强化裁判的逻辑性,必然要求司法人员严格遵循法律的明确性规定,解释刑罚裁量的根据和理由,明晰个案之间的差异性所在。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所有结论、证据使用都有规范可循,避免了司法裁判暗中操作所产生的肆意和滥权,因此会增强司法裁判的说服力、提高公信力,使当事人和公众信服。最后,强化裁判说理,可以为规范民事赔偿提供实践指导。司法人员绝不应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应当根据法律的精神作出有助于实现法律价值和法律目标的裁判准则。民事赔偿的不规范,就在于规则的不健全和司法实践的不统一。而强化裁判说理以后,那些论证严谨、结合妥当,裁判合情、合理、合法的案件,必然会成为此类刑事裁判的样本,为其他地区各个级别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形成指导作用,促进司法裁判的规范性和权威性。(www.xing528.com)
当然,在强化裁判说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说理部分不仅要涉及证据认定理由、量刑根据,还要说明赔偿说额的确立标准和依据。对于存在多重量刑情节的,要注意对量刑情节之间竞合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作出重点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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