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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罚与赔的均衡原则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更何况,民事赔偿影响刑事责任与罪刑均衡原则之间还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民事赔偿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悔过态度,而罪刑均衡原则并不排斥因犯罪人真诚悔过而适当在刑罚裁量时对犯罪人予以从宽处罚。因此,如何将民事赔偿规范、公正地导入到刑罚裁量体系之中才是问题所在。

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罚与赔的均衡原则

通过民事赔偿,换取对犯罪人的从宽处罚,甚至免除处罚,一直为公众所诟病。其重要原因就是,通过比较,不难看出,没有赔偿和解的案件与和解成功的案件在量刑上往往会出现巨大反差,使公众产生“以钱买刑”,赔偿越多。处罚越宽的直觉。宋英辉教授的调研团队曾经对刑事和解后刑罚适用问题做过调研,在和解所占比例较多的几个案由中,比如盗窃、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对比和解后被判处实刑与未达成和解被判处实刑的平均量刑,结果发现,在案由相同且案情相似的案件中,和解案件加害人所被判处的平均量刑普遍低于未和解案件,有的案件量刑差距非常之大。以盗窃为例,和解案件与未和解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平均量刑比例9.9∶17.1(单位:月),而在轻伤害案件中,这一量刑比例更是高达7.5∶17.8(单位:月)。[9]可以说,面对相似的案件中如此巨大的量刑反差,笔者已经难以从犯罪事实本身的刑事责任影响因子中找到评判的依据,赔偿其实是导致刑罚差异的主要因素。然而,赔偿究竟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刑罚,在目前的量刑体系中很难找到一个具有广泛性、统一性和可行性的标准。和解案件处理更多依赖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这必然会冲击罪刑均衡原则。

总体而言,罪刑均衡原则是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影响刑事责任获得公众认同的主要障碍。在现阶段,我们必须正视民事赔偿实践对罪刑均衡原则所造成的冲击:①民事赔偿表明的人身危险性变化对量刑的影响,与传统的罪刑均衡原则有一定冲突。这一点主要是只对公众对罪刑均衡的固有理解而言的。因此,以民事赔偿影响人身危险性变化为由调整刑罚裁量,与罪刑均衡原则冲突,是当下司法机关面临的主要质疑之一。②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会成为一方挟持另一方的令箭,从而根本上破坏罪与刑的内在平衡。民事赔偿往往与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性以及是否减免处罚相关,因此,被害人往往会以谅解为由向加害人索取更多的赔偿金,而加害人为了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进而求得量刑的减免,往往会提高赔偿数额。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在双方获得谅解的情况下,也会充分考虑双方达成的量刑建议而裁量刑罚。这样,犯罪本身所造成的危害以及民事赔偿所反映出的人身危险性变化,在刑法裁量过程中便难以得到充分的展现。③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极易使司法裁判忽视被害人可能有重大过错的情况,导致罪责不均衡。[10]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应当在裁量刑罚时予以考虑,这是罪刑均衡原则的应有之意。然而,司法实践中,基于功利化的考虑,当事人甚至司法机关往往以尽快谅解为目标,从而忽视了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放大了民事赔偿的影响作用,由此导致罪刑均衡原则被架空。(www.xing528.com)

可以说,个别司法人员在民事赔偿影响量刑问题上的不当处理,已经在社会公众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正如有学者所言,民事赔偿在普通百姓的心目中已经成为富人逃避法律追究的“避风港”,只要实施犯罪的富人愿意而且能够完全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甚至使其从受害中获得收益,犯罪行为就会得到谅解,刑罚就会得到减免。[11]当然,不应当把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简单地归结为民事赔偿本身,毕竟任何一种制度出现以后在相关配套机制未完善之前都会出现一些排异反应。更何况,民事赔偿影响刑事责任与罪刑均衡原则之间还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民事赔偿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悔过态度,而罪刑均衡原则并不排斥因犯罪人真诚悔过而适当在刑罚裁量时对犯罪人予以从宽处罚。因此,如何将民事赔偿规范、公正地导入到刑罚裁量体系之中才是问题所在。在理论层面,通过引入公正的刑事责任评价体系,在罪与刑之间划出民事赔偿存在的合理空间,把这一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变化的因素纳入刑事责任的评价中,从而在罪行、罪过、人格的共同影响下搭建罪—责—刑相适应的规范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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