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并进而以此为基础,将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作为考量因素,对民事赔偿的数额加以修正,并最终确定个案中民事赔偿的具体数额。将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作为影响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已为我国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认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自然也概莫能外。由此,对于被害人自身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也应当排除出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外。
尽管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将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作为确定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数额的唯一评价依据,但笔者仍然认为,在确定行为人应予偿付的民事赔偿的数额时,应将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作为一个独立的影响因素来加以考量。当然,这与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也并不冲突。究其原因,是因为在确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的过程中,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具有考察的优先性和数额确定的最终决定性的影响,而被害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所发挥的仅仅是对之进行修正的辅助性作用。具体而言,审判机关必须在对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进行考察之后,才能得出行为人应予偿付的民事赔偿的基本数额。并进而以此为基础,将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作为考量因素,对民事赔偿的数额加以修正,并最终确定个案中民事赔偿的具体数额。更进一步说,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数额确定的法定因素,而被害人的过错情况则是一项虽未被法律规定但却应当在具体判断时予以考量的酌定因素。将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作为影响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已为我国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认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自然也概莫能外。[11]在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数额的确定过程中,如果被害人不具有过错,那么,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起全部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因其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的全部物质损失。如果被害人具有过错,则应依据该过错的大小,要求其与犯罪人共同承担因犯罪行为的侵害使其遭受的损失。由此,对于被害人自身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也应当排除出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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