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学界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见解,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2]①法律责任说。该学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犯罪行为以及其他能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强制犯罪人负担的法律责任。”②法律后果说。该学说认为,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③否定评价说或称责难说、谴责说。该学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④刑事义务说。该学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向国家承担的、体现着国家最强烈的否定评价的惩罚义务”。⑤刑事负担说。该学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为维持自身的生存条件,在清算触犯刑律的行为时,运用国家暴力,强迫行为人承受的刑事上的负担”。也有论者在对以上观点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上述诸说从不同方面和角度来揭示刑事责任的内涵,尽管都不乏值得肯定之处,但也都有着不同程度的缺陷或不足。通过概括上述各种定义的优点,可以将刑事责任作如下界定,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3]这一观点可以说是我国传统刑法学的代表性见解。
在笔者看来,上述第一种观点因对“责任”本身并没有做出解释,因此并不可取,而后四种观点则在实质上并不存在较大差别,其都是在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在法律上所产生的后果或负担这一层面来界定刑事责任的。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方式是值得肯定的。从立法例来看,中国刑事法上的“刑事责任”一语,基本上都是以“犯罪之法律后果”的意义来使用的。1997年经修订的《刑法》不仅在第2章第1节的标题上使用了“刑事责任”,而且在452个条文中有13个条文21次直接提到了“刑事责任”。1996年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225个条文中则有11个条文16次直接使用了“刑事责任”一语。在上述条文中,绝大多数都是在“犯罪的法律后果”意义上来使用“刑事责任”。[4]因此,概括来讲,刑事责任的实质内容就应当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或负担。而从概念界定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我国传统刑法学的代表性见解是相对合理的。所以,本章对刑事责任问题的讨论,主要是以这一概念为依托的。
在对刑事责任概念的理解上,关键就是要将其与其他的责任形式相区分。我国法律中的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一般来讲,所谓民事责任,即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5]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主要差别就在于:第一,民事责任是由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而刑事责任则是由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第二,民事责任是行为人向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所负担的责任,它表现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责任,它表现了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6]第三,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对民事受害人的补偿和救济,而刑事责任的功能则主要体现为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第四,与民事责任的功能相一致,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以补偿和恢复受害人的权利为基本内容,包括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等形式,[7]而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则只包括定罪处刑和定罪免刑两种。第五,民事责任可通过法院的调解或当事人的和解自行解决,而刑事责任一旦确立则必须要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www.xing528.com)
至于行政责任,则一般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8]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第一,行政责任由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而刑事责任则由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第二,行政责任有的要向国家负担,有的要向行政相对人负担,[9]而刑事责任则只能向国家负担。第三,行政责任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通过要求责任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对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权利侵害进行救济的功能和通过剥夺相关能力,以减少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可能性的预防功能。[10]而刑事责任的功能则主要就是惩罚和预防犯罪。第四,行政责任的实现方式因承担的主体不同而有多种形式,[11]而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则只包括定罪处刑和定罪免刑两种形式。第五,行政责任的实现通常也具有强制性,但对于向行政相对人所负担的责任,也可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而刑事责任的实现则具有绝对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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