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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概念解析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所谓民事赔偿,一般就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加害人的行为使被害人受到损失时,由加害人给予被害人补偿的情况。应当说,在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失,这是没有疑义的,而在刑事案件中,对此则存在疑问。一方面,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可以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协议。

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概念解析

从字面意思来看,所谓“赔偿”,即是指“因自己的行为使他人或集体受到损失而给予补偿”。[1]而“民事”,则一般就是指民间事务,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人通常被称为“民事主体”。据此,所谓民事赔偿,一般就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加害人的行为使被害人受到损失时,由加害人给予被害人补偿的情况。从这一概念来看,民事赔偿实际上是特指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赔偿的主体一般是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加害人,赔偿的对象是被害人(被害人已死亡时也可以是其亲属),而赔偿的内容则一般体现为金钱或财物。

在此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民事赔偿所针对的是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而这里的“损失”,是仅包括物质损失,还是也包括精神损失?或者说,对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的赔偿,是否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应当说,在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失,这是没有疑义的,而在刑事案件中,对此则存在疑问。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只有在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时,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0年12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也重申,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7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已失效)中再次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在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的范围似乎仅仅包括物质损失,而并不包括精神损失。(www.xing528.com)

然而,笔者认为,暂不论以上规定是否合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将对被害人精神损失的赔偿排除在民事赔偿的范围之外,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一方面,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可以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协议。在这种自愿性的协议中,是不可能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内容的,审判机关也无权对这部分赔偿内容不予承认。在刑事和解案件中,这一点还可能表现得更加突出。另一方面,犯罪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不仅同样减轻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且无疑也表现出了其人身危险性程度的降低,所以,在量刑过程中考量犯罪人的民事赔偿情况时,不考虑精神损害赔偿,显然也是不合适的。由此,在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的范围同样既包括物质损失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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