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对定罪的影响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民事赔偿与定罪之间关系的相关规定,这可能是基于两种原因:一是二者之间本来就没有联系,法律中也就不可能涉及这个问题;二是二者之间可能存在某种联系,只是法律未作规定。而在司法解释中则可以找到相关的规定。2000年11月1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民事赔偿能否影响交通肇事案件的定罪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在单纯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无能力赔偿数额的大小直接决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与否。该解释中对民事赔偿与定罪之间关系的规定是对以往刑事立法、司法中,损害赔偿只对刑事责任的轻重有影响,而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影响规定的突破。[3]
事实上,不仅该司法解释颁布之前没有民事赔偿可影响定罪的规定,其颁布之后也再没有类似的规定得以出台。但在此之前司法解释中则存在类似的规定。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尽管对该规定中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可以有多种解读,即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不定罪,但仅从字面上理解,定罪显然也是退赃、退赔可能影响的环节。退赃、退赔多见于侵犯财产类犯罪,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多见于侵害人身权利类犯罪,但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均有交叉重叠,[4]从性质上讲,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又同样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基本属于性质相同的民事责任形式,故关于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的这两项规定无论从原理还是实际效果来看都极为类似。当前,如后所述,退赃、退赔影响盗窃罪定罪的规定已被新规定所取代,民事赔偿影响交通肇事罪定罪的规定成为民事赔偿可影响定罪的唯一规范根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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