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加害人通过向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获得了刑事责任承担上的从宽处理,这是否意味着民事责任的承担替代了部分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转换可能性呢?要厘清这个问题,就必须对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有正确的认识。
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古代,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混同,行为人通过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替代刑事责任的承担。对此,英国学者梅因通过对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历史的考察得出了如下结论:我们在习惯上认为专属于犯罪的罪行被完全认为是不法行为,并且不仅是盗窃,甚至凌辱和强盗,也被法学专家把它们和扰害、文字诽谤及口头诽谤联系在一起。所有这一切都产生了债或是“法锁”,并都可以以金钱支付为补偿。如果一种侵权行为或者不法行为的标准是,被认为受到损害的是被损害的个人而不是“国家”,则可以断言,在法律学幼年时代,公民赖以被保护使其不受强暴或者诈欺的,不是“犯罪”法,而是“不法行为”法。[3]学者韩忠谟指出,溯其沿革,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实同出一源,古代的复仇及罚金之制为损害赔偿之方法,同时又是制裁的手段,同一制度兼有刑事及民事之二重作用。[4]历史进入到近代社会以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实现了二元区分,在市民社会内部贯彻绝对的意思自由,反对政治国家的干涉,而在经济领域则实行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模式,反对国家干预。相应地,在法律领域出现了公法与私法、民事不法行为与刑事犯罪、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等的分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5]民事责任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由侵害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当事人对于责任的承担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协商。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应向国家承担的体现国家最强烈否定评价的惩罚义务。[6]刑事责任是为了惩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由行为人直接向国家承担的责任,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之间对于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允许协商。“一个人犯了罪,从犯罪的时候开始,就与国家发生刑事法律关系,所以,刑事责任的实质也就是犯罪人与国家及其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7]刑事责任的形式构造为,“责任(归责)的主体是加害人,责任的对象是犯罪(违法)行为(法益侵害),责任的客体是国家”。[8]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二元分离表明,尽管二者都属于法律责任,但从分立时起二者基于承载的功能不同就产生了众多的差异:①功能不同。民事责任的功能是通过行为人的责任承担恢复到没有受到损害前的状态;刑事责任的功能是通过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使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报应和基于责任承担警告行为人和社会其他人不要实施犯罪,实现对犯罪的预防。②对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民事责任的本质是对加害行为所造成后果的恢复,故而故意和过失在责任承担方面没有很大差别。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为了保护受害人利益,在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民事责任或私法责任不关注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考虑的是当事人对造成后果的赔偿,因而其具有功利性,反映着一种功利关系。而刑事责任的功能在于预防和惩罚犯罪行为,故而以行为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故意”侵犯为主要规制对象,特殊情况下考虑到过失,对于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说公法责任惩罚的是当事人的“恶”,反映着一种道义上的关系。对此,有的学者作出如下归纳,“公法责任反映道义关系,私法责任反映功利关系。公法责任是道义责任,其归责基础是主观过错或道义恶性。私法责任是功利责任,其归责基础是损害后果。”[9]③责任形式不同。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的责任实现方式,不同的责任方式体现了不同的责任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作为以恢复被侵害的利益为主的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根据《刑法》第33、34、35条的规定,作为以惩罚和预防为主的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五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四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由此可见,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属于性质不同的责任形式,各自承载着独立的功能和价值,不可相互替代。(www.xing528.com)
进而言之,在民事领域内,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并进而需要刑法进行调整时,则刑法不得对其进行调整,不能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而在刑事领域内,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则必须依照刑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不能因为其承担民事责任而放弃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以民事责任的承担替代刑事责任的承担,则严重背离了刑事责任承担必然性的基本要求——构成犯罪的行为人,除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外,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毫无例外地接受国家对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其道德上的谴责。”[10]由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在性质、归责原则、功能、责任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在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既应当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也应当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这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法理。“不法行为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应负的其他责任,而追究了不法行为人的其他责任,也不能免除其应负的民事责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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