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地区)对“学前教育”的提法存在差异,涉及背后所代表的目标定位、实施方式、机构类型及相关从业人员社会、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但这些不同提法中仍然关注保育、教育和儿童发展,只不过侧重点或优先顺序有所区别(佘宇,2013)。比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使用早期保育和教育(Early Childhood Care and Edu⁃cation,ECCE),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使用早期教育和保育(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ECEC),都将保育和教育因素并列;亚太地区学前教育联络委员会(ARNEC)使用早期保育和发展(Early Childhood Care and Development,ECCD),儿童早期保育和发展协商小组(CGECCD)使用早期发展性保育(Early Childhood Care for Development,ECCD),都强调了保育及教育活动所指向的儿童发展;美国学前教育协会(NAEYC)使用早期教育(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ECE),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和世界银行(World Bank)使用早期发展(Early Childhood Development,ECD),都更关注教育活动及儿童发展。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发展普惠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列为重要目标,提出到2030年,确保所有男童和女童获得优质幼儿发展、看护和学前教育,为他们接受初级教育做好准备。
学前教育的“保育”和“教育”并非是对立的,而是一个整体概念,它们是学前教育的不同方面,同时对幼儿产生影响。《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2001)》指出:“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首位”,这体现了幼儿园保育工作的重要性。学前教育实行教育和保育并重的方针,在做好学前教育的同时完善幼儿保育、保教是一个有机整体。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的目标定位应该是保教结合,需要先确保所有幼儿的营养和安全,再逐步朝向“科学保教”的方向发展。
学前教育的保育功能主要关注儿童的健康成长,既包括身体发育,又涉及心理发展,还涉及社会方面。儿童能获得家庭之外的照顾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学前教育服务首先要满足幼儿基本的生活和安全需要。对于家庭而言,学前教育提供的托管和照料服务(child care)使妇女参与工作成为可能,具有鼓励和扩大就业、减少失业和贫困人口的功能。学前教育还有助于保障家庭生活质量,如果学前保育服务缺失,母亲将面临被迫延长产假或职业发展中断的压力,增大生育带来的机会成本,造成家庭承担更重的养育压力,对儿童的早期身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此外,随着单亲家庭的增多,学前教育在父母暂时缺失的时段内可以使子女获得妥善的照料,补充家庭原有的养育子女的功能(江夏,2011)。学前教育还可以帮助家长掌握专业的育儿知识,帮助他们处理子女成长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支持父母更好地承担自己的责任。西方国家社会福利部门往往会承担相应责任,并将托幼服务纳入儿童、妇女及家庭的福利中(Michelle,2005)。
学前教育的“教育”功能侧重于促进幼儿的整体发展。学前教育提供适宜儿童发展的各类活动,满足儿童认知能力和社会性等全面发展的需要,帮助他们为未来人生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儿童做好小学入学的准备,提高后续学校教育的效益;早期学前教育还可以帮助处境不利的儿童打破贫困在代际间的传递。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开端为多数社会群体带来便利与效益,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受教育者的教育起点公平。学前教育的质量不仅影响到儿童未来的成长,也影响到家庭甚至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前景。儿童发展水平的高低关系到我国能否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学前教育对于我国在21世纪持久地保持健康和快速的社会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马兴,2014)。许多国家和社会组织都把学前教育作为影响未来发展的重要事项,看作增强国家竞争力的关键环节。(www.xing528.com)
学前教育对于个体、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意味着其不仅是一项教育事业,还应从儿童福利的教育看待学前教育。儿童福利与亿万家庭的幸福和美满息息相关,儿童能够健康发育和成长已经成为影响家庭幸福和谐及生活质量的关键性要素。联合国1959年公布的《儿童权利宣言》指出,“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及制度等均称之为儿童福利”。儿童福利既是一种涵盖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政策,也是一种通过家庭、社会、国家提供的社会服务(钟仁耀,2005)。
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主要还是以“发展”为导向的,具体表现为把儿童的身体发育水平、动作能力、认知与社会性发展等直接纳入评价标准之中。我国早在1990年就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公约明确“儿童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随后我国还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把儿童的健康和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明确提出了儿童发展的策略。我们不应把儿童仅仅视为处于发展阶段中的“形成中的人”(becomings),更应视为生活于具体社会文化处境中的“存在着的人”(beings),是权利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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