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学前教育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下家长满意度与教育质量评价

学前教育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下家长满意度与教育质量评价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多数研究在探讨学前教育供给方式时都将其划入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判定是基于经济学中公共产品理论的分析。准公共产品在消费中具有排斥性,即只有那些按价付款的人才能享受该物品。针对普通民众或弱势群体且具备基本质量的学前教育才具备公共产品的一般属性。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得以确认后,政府在学前教育中就需要承担不可推卸的生产和提供的责任。

学前教育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下家长满意度与教育质量评价

社会产品具有不同的属性,主要包括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以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为主要特点,私人产品则具有与其相反的竞争性和排他性,而准公共产品介于两者之间。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作用出现偏差,主要原因就是对学前教育的产品属性认识不清。性质定位不清是长期制约我国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因,直接导致了政府职责不明、履责不力。对此,学前教育发展政策的制定要建立在对学前教育的性质明确定位的基础上,进而阐明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职责定位。

我国多数研究在探讨学前教育供给方式时都将其划入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判定是基于经济学中公共产品理论的分析。公共产品的思想来源于休谟和亚当·斯密等,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Samuelson,1999)则对现代公共产品理论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在萨缪尔森看来,公共产品的性质是“将该产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因而也无法排除他人共享”。对某种服务或物品是否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主要判断依据是其是否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是指增加一个消费者并不妨碍其他人对这一产品同时消费或享用,可以简单理解为任何人无须付款,均可享用;而消费的非竞争性则强调增加一个消费者并不影响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数量和质量。经由市场机制通过企业或者个人来提供公共产品一般难以实现,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进行公共服务的基本形式。

就教育领域而言,目前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义务教育属于公共产品,由政府免费提供。学前教育就不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在普及学前教育的问题上,有人主张把学前三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但是学前教育的普及规模和程度,还取决于广大家长对于学前教育的认识和选择偏好。人们对于儿童在家庭接受学前教育还是在托幼机构接受社会化的学前教育孰优孰劣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家长认为其子女更适宜在家庭中接受学前教育,政府和社会对家长的教育选择应该予以尊重。虽然政府可以为学前教育的普及做出种种努力,但是普及学前教育应是一种社会倡导而非强制义务(刘焱,2009)。

在现实生活中纯粹的公共产品是极少见的,布坎南后来发展了这一理论,进一步在公共产品中区分了纯公共产品和非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在消费中具有排斥性,即只有那些按价付款的人才能享受该物品。学前教育中可以通过收费轻易地实现排他,且排他成本也并不高(江夏,2017)。准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具有竞争性,某物品被一个人消费,那么其他人对该物品数量或质量的消费会被减少。学前教育资源受稀缺性的影响,其供给必然是有限的,消费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竞争性,如果学前教育的需求愈发旺盛,人均所能消费的产品必将减少。比如,当幼儿园的班级规模不断增大时,老师分配给每个学生的精力就会不断减少。此外,学前教育种类众多,层次间的差距也很大,社会中的上层家庭会利用各种资源对优质学前教育机会展开竞争。针对普通民众或弱势群体且具备基本质量的学前教育才具备公共产品的一般属性。

另一方面,学前教育不仅能使受教育者本人受益,还能使整个社会受益,即存在明显的正外部性。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上把学前教育看作私人产品,认为学前教育提供是个人和家庭的事,但最新的研究发现学前教育不但可以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而且具有广泛的利益外溢性特点(蔡迎旗、冯晓霞,2007)。Heckman(2007)曾指出:“儿童在某一阶段获得的能力不仅影响他在该阶段的总体发展,还会影响他在下一年龄阶段的学习和发展”(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Institute for Research on Poverty,2005)。Verry和Donald(2003)也认为学前教育可以促进幼儿大脑和社会性的发展,能有效提高幼儿未来的阅读水平和生产能力,从而提高其收入水平。(www.xing528.com)

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有利于儿童个体的健康和成长、母亲和家庭整体效用的提高,还能为受教育的适龄儿童及家庭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带来经济和非经济的收益,比如学前教育可以提高社会整体的人力资源质量,提升未来劳动者的生产力,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机会扩大,切断贫困在代际间的传递,节约社会福利支出,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等。学前教育外部性的受益者是社会整体,并且外部性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多一个人享受这种外部性的收益,并不需要减少另一个人享受这种外部性的收益,并且很难运用技术手段将某些人排除在这种外部性的收益之外。

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得以确认后,政府在学前教育中就需要承担不可推卸的生产和提供的责任。对于具有外部性产品的供给,如果由私人部门来进行提供的话,当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将使按私人边际收益和成本进行决策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个人供给量小于社会最优的供给量,从而造成效率的损失。政府应为学前教育提供财政支持,将其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此外,如果由市场独自提供准公共产品,由于存在一定的外部性及局部排他性,难以明确定位受益者,提供者的生产成本也难以得到补偿(陈小安,2002)。由于受教育的适龄儿童不能完全享有学前教育的所有收益,所以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其家庭也不应完全承担学前教育的成本。否则,学前教育的需求侧就会表现出动力不足的现象,比如家庭对学前教育的投资热情不高,幼儿园入园积极性下降,学前教育水平低下,从而对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本积累带来很大损失。

要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只能由政府承担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责任,用公共资金补偿学前教育带来的社会收益,从而提高学前教育的供给水平,实现学前教育的供需均衡(王水娟 等,2013)。基于学前教育公共外部性给整个社会带来了额外的收益,政府有必要对幼儿家庭、学前教育服务机构投资学前教育产生的正外部性给予补偿,以保证学前教育充足的供给(佘宇,201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