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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参与学前教育评价的挑战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前教育市场存在的严重问题之一就是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对称。学前教育可以归入信任品的范围。满足儿童身心全面发展的需求应成为学前教育机构最主要的办学理念,学前教育机构对家长、社区、社会需要的满足不能违背这个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因此,儿童是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体系中最根本的价值主体。学前教育的小学化倾向于儿童的年龄阶段特点不相符合,有可能给儿童的身心发展带来长久的负面影响。

家长参与学前教育评价的挑战及解决方案

学前教育市场存在的严重问题之一就是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对称。有效率市场竞争假定消费者拥有关于价格的充分信息和关于服务基本特征的信息(泰克希拉 等,2008),但是学前教育市场并不满足上述假设,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学前教育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产品质量信息属性来看,学前教育属于“信任品”。“信任品”这一概念由美国学者达比和长尼在尼尔森(Nelson,1970)“体验品”概念的基础上提出。尼尔森根据产品质量信息在购买前还是购买后获得,将产品划分为“搜寻品”和“体验品”两大类。搜寻品指在购买之前就可以通过观察了解其质量信息的产品,而体验品则只能在购买后通过个人的消费体验才能获得其质量方面的信息。达比和长尼在尼尔森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有些产品即便在购买后,其信息也是不可验证的,他们将这类产品称之为“信任品”(Michael,1973)。

学前教育可以归入信任品的范围。首先,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并不能对园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详尽的比较,而只能在幼儿园或教师提供服务的互动过程中了解质量相关的信息;其次,由于学前教育质量评估客观标准的缺乏,以及学前教育质量投入因素和过程因素的不确定性,在儿童接受完学前教育后也难以通过第三方对服务质量进行验证。学前教育的这一特点使幼儿园在供给学前教育的过程中具有私人信息的优势,因此,园方有很强的动力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和欺诈家长,使其不能作出明智的选择。消费者同商家要建立有效契约,并以信息充分为基础。由于儿童家长无法对幼儿园的质量作出准确判断,所作出的选择也无法保证有效,因此,学前教育市场会存在“合约失灵”(Contract Failure)现象。

合约失灵理论是汉斯曼(Hansmann,1980)教授首先提出来的。他直指市场机制在某些情况下的局限:营利组织只有在以下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会以体现社会效率最大化的数量和价格来提供商品和服务。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是消费者能以合理成本获得以下信息:其一,在购买之前“货比三家”,即能够对不同营利组织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及其价格作出精确比较;其二,能够与营利组织“讨价还价”并达成合约;其三,可以要求营利组织如约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若对方违约,则可获得救济。也正因如此,市场机制中的竞争机制得以发挥作用。优胜劣汰也是基于信息对称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如果在上述三个方面,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消费者无法判断营利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或商品时,双方便无法达成合约,或者即便达成合约,也难以判断对方是否履行合约。于是,在这些领域,竞争机制无法发挥作用,服务提供商就会“以次充好”来获得超额利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当事人之间的合约已然无法限制服务提供商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便是“合约失灵”现象(金锦萍,2018)。

汉斯曼进一步分析了合约失灵理论适用的主要场合:提供复杂的个人服务、服务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分离、存在价格歧视和不完全贷款市场、提供公共物品等。在这些场合下,服务提供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无法通过竞争机制予以遏制(田凯,2003)。

在服务购买者并不是最终消费者的情形下,合约失灵理论体现得相当明显:如果接受服务的人本身只是契约的受益人,而非缔约者(例如托儿所、养老院等),在这些机构中接受服务的是孩子和老人,而作为缔约方的孩子的父母或老人的子女自身不接受服务,就无从评估服务质量,也无法判断服务提供者是否按照约定履约(金锦萍,2018)。(www.xing528.com)

按照合约失灵理论,幼儿园属于典型的服务缔约者(购买者)与消费者分离的场合,即便达成合约,缔约者也难以判断对方是否履行合约。于是竞争机制失效,之间的合约已然无法限制服务提供商的机会主义行为,服务提供商就会“以次充好”来获得超额利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里以次充好的极致,便是削减成本,不断减少人员,尤其是专业人员的投入,最终使幼儿们不仅无法获得优质服务,甚至会成为被虐待的受害者(金锦萍,2018)。

有些幼儿园将家长视为消费者,迎合家长的需求,还产生了学校教育“小学化”的问题。服务于家长,满足家长的需要是与家长建立良好关系、实现家园配合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幼儿园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之一。民办幼儿园的机构性质决定了家长满意度对其发展的整体影响,如果家长的满意度低,幼儿园的生源紧缺,就将直接影响幼儿园的生存和发展。民办幼儿园出于营利的目的,要在竞争中吸引更多的生源,在办园过程中会更加强调家长的满意度。但家长主要是根据主观需要及其满足需要的程度对幼儿园教育质量做出价值判断,不可避免会带有明显的成人视角,比如有些家长将儿童在幼儿园中掌握的知识量作为评价幼儿园教学质量的标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教学小学化的倾向在以往很多幼儿园中都普遍存在。这些幼儿园的举办者认定家长都倾向自己的孩子能多学英语或舞蹈等知识或技能,通过开设门类众多的“小学化”课程来增加家长的关注度,提高儿童的学习要求和知识量,进而达到增加幼儿园招生的目的。民办幼儿园内部普遍存在“游戏化”教学方式缺乏、“小学化”问题严重、将家长满意度作为衡量幼儿园教育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等弊端(原晋霞,2011)。农村幼儿园的课程“小学化”倾向也很严重(全国农村幼儿园课程现状调查,2012)。

虽然家长、社区或社会等利益相关主体对学前教育质量各有侧重,但都应以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为中介,幼儿园的教育活动通过满足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来满足各利益相关主体的诉求。满足儿童身心全面发展的需求应成为学前教育机构最主要的办学理念,学前教育机构对家长、社区、社会需要的满足不能违背这个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因此,儿童是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体系中最根本的价值主体。在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形成过程之中,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主客体之间是否形成价值关系的标准,是托幼机构教育活动是否具有价值的标准(刘霞,2004)。

学前教育的小学化倾向于儿童的年龄阶段特点不相符合,有可能给儿童的身心发展带来长久的负面影响。童年只有一次,低质量的学前教育可能给儿童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带来难以弥补的负面影响(刘颖 等,2016)。如果这种“小学化”“成人化”的学前教育质量观成为托幼机构追求的目标,那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本体价值将被社会需求、家长需要等外在价值取代,这对儿童的身体健康、认知能力、社会性、情绪情感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是极其负面的。幼儿园应该对家长的需求进行合理区分,肯定和吸取家长需求中的合理成分,采取多种方式纠正家长不科学的教育理念(翟艳 等,2012)。应在全社会树立科学的儿童发展观念,防止某些托幼机构和管理部门由于利益的驱动对家长观念进行误导,避免和克服“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现象”,积极引领家长革新教育内容观,共同促进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刘宝根 等,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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