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年来保险业有了长足进步,随着保险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保险公司也在慢慢规范着自身的经营和管理,保险业的整体竞争力增强,本部分将从完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加强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和优化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三个方面探讨增强我国保险业企业竞争力的途径。
(一)完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
1.完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意义
保险企业组织作为生产要素中的“组织”要素,在保险企业中发挥着革命性的作用,保险组织形态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保险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及市场绩效。从各国保险的历史来看,每一次新的保险组织的出现,都使得在一定时期保险公司的数量增加,市场集中度有所降低。以美国为例,相互制保险公司因为其没有资本金的要求而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进入门槛,新的保险公司的成立相对容易,但近几年来,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数目有所减少,垄断程度有所提高。从国外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看,多种多样的公司组织形式能起到活跃市场、丰富险种、减少垄断的积极作用,还能够有效地解决保险公司与客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供其他类型公司不愿提供的产品。
就中国保险业来说,目前市场属于快速发展、迅速扩张的时期,市场主体种类和数量迅速增加,资本结构多样化,但如前文所述,和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保险市场仍不够多样化,这一是体现在保险产品的同质化严重,缺少创新性;二是体现在保险中介市场依然有待发展和规范;三是体现在保险企业类型比较单一,我国市场上只有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股份公司占据了绝对地位,集团化公司数量增长快但发展空间仍旧很大。为此,我们提出保险业如下的组织形式完善方式。
2.完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措施
首先,从外部力量上看,国家应当营造有利于保险业组织形式创新的环境,出台相关的产业政策。我国应当加快将相互制保险纳入立法框架的步伐,同时完善对保险金融集团的监管规定,目前,无论是《公司法》还是《保险法》,都还没给相互制保险公司赋予明晰的界定和合法的地位,法律冲突和缺位成为相互制保险合法化的最大障碍;同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建立保险金融集团的相关法律规定,使保险产业组织形式的进化能得到法律的实时监控。
其次,保险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需要被完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各种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依靠市场机制的力量去实现优胜劣汰,这使得监管显得更加重要,尽管我国对保险市场上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退出的保险公司规定了退出市场的处理方法,但对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缺乏定性判断和科学的衡量方式,缺乏统一的市场退出程序。而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提高保险业的竞争力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作为提供保障这一特殊产品的行业,保险业本身就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退出市场对公司承包人和社会的影响很大。在完善退出机制方面,保险保障基金或许能发挥很大作用,它是保险公司破产风险的保险人,保障基金的经营运作管理可将其运用市场化的方式,这样在保证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促进保险产业的持续发展。
最后,从行业内部发展来看,市场主体的形式需要更加多元化,相互制保险公司可以进驻市场,同时,一些大型保险公司也可以加速其向保险金融集团的发展过程。我们以保险集团的建设为例,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中国保险公司销售体系的维护和发展对业务多元化提出需求,保险企业集团化是中资保险公司迎接市场竞争的重要选择,是“做大做强”保险业的具体体现。在集团公司初期开拓新业务领域时,主要采取“内部成长”的策略,更多地依靠内部资源调配的方式实现业务多元化,因此这一阶段及集团倾向于采取紧密的管理方式,而随着结构的完善和业务的丰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手段将不断趋于股权管理,在未来进入综合金融发展阶段后,保险集团将更多地通过收购与合并的方式实现规模扩张,而随着“外部成长”的成分逐步扩大,保险集团将以更为直接的方式对其所属公司进行管理。
(二)加强保险企业内部制度建设
所谓内部制度是指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公司治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由于涉及保险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因此统称为内部制度。这三项内部制度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经营风险的过程就是价值创造的过程,保险企业通过进行与其他企业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可以获得差异化经营的竞争优势;而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公司内控机制,就不可能制定合理的企业战略目标,不能形成完善的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因此在下文中,我们会分别介绍三项内部制度,说明他们的发展完善会以何种方式带来公司竞争力的提高。
1.提升保险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威廉姆斯和汉斯在《风险管理与保险》中写道: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低的成本使风险所致的各种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的管理方法。企业风险管理是管理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框架的要素都是管理层经营一个企业所要做的事。保险企业既是风险管理市场中风险管理工具的提供者,又是自身风险管理的承担者,这样一种双重任务的链接,使得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问题的研究必须放到更大的系统中去进行,以一种系统化、综合化的思想去进行。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科学近年来得到了较快发展,部分中国学者论述了保险业整合性风险管理的内容和发展(刘新立,2003;邓静,2006;陈晓峰,2006;孙蓉,2006),还有部分学者论述了保险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和发展(雷星晖,2002;郭景阳,2002)。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根据组织的整体目标,从所有的业务范围出发,对影响公司价值的众多风险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积极、超前和系统地理解、管理和交流风险,把公司面临的所有风险都纳入到一个有机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整体管理框架中。保险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系统在理论上可以界定为战略、流程、基础设施和环境的融合,其将保险企业各类风险以及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体系中,最有效地整合企业的有效资源,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确保风险管理战略的实现。
首先我们来解答对保险企业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为何能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这是因为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具有诸多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导致保险公司与一般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差异,只有正视这些差异,才能将公司各项风险予以发现和管控,也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在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中健康发展,这无疑是有利于保险企业竞争力的提高。然后我们再看保险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具有哪些特殊性:一是产品特殊,保险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是一般的物质生产和交换活动,而是为社会提供保险保障的特殊活动;二是资本结构特殊,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债务期限可以达到几十年,保险公司这种高比例负债的资本结构和控制权掌握在股东手里可以会带来经典的股东——债权人代理问题,且作为主要债权人的被保险人极端分散;三是保险经营性质特殊,公司经营的好坏不仅关系股东利益,更关系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风险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四是政府对保险业的管制很特殊,保险经营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保险交易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以及保险发展存在的市场失灵与破坏性竞争等问题都需要对保险业实施严格的监管。
2.完善保险企业的公司治理
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的治理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还涉及了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及非正式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公司治理在金融机构领域的应用很快引起了保险业的广泛关注,2008年AIG公司宣布破产,又再一次将公司治理的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其实早在2004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就颁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核心原则》,既明确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也分别从人员配备、控制权变化与证券转让、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做了系统阐述;2005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颁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指引》。在国内,完善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被广泛认同为保险业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而且被认为是提升保险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https://www.xing528.com)
根据国外保险企业加强公司治理的经验,结合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实践,本书提出对我国保险业加强公司治理的几项建议:一是应当优化股权结构,中国国有保险公司曾经存在严重的“一股独大”问题,而股权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或民营资本能有利于改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二是应当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董事会是治理结构中的重点,董事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行为负最终责任,中国的保险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的选举权、董事会的任命权和监事会的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明晰化;三是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和激励约束机制,科学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可以促进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
3.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
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职员实施的一个过程,旨在为下列各类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这些目标分别是:经营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循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建立并实施的,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机制。保险公司鲜明的经营特点和多样化的经营风险决定了其内部控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内部控制建设的社会性、内部控制重点的多样性、内部控制活动的复杂性和内部控制成本的高昂性。
完善保险公司内控机制建设对提升保险企业的竞争力具有以下四点重要意义:一是可以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和其他经营信息的可靠性与完成性,对于承保、理赔等保险业务信息来说,其真实性和完成性直接关系到后期业务的发展;二是能够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与执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对保险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及各流转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三是能够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能够科学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各项资产从购置到处置的各个环节,从而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可靠;四是能够保证经营的效率与效果,内控制度可以将各个部门的工作密切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各部门能够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整体的作用。
(三)优化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
1.保险业资金运用的含义和基本原则
我国国内对于保险的金融性质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围绕保险是否属于金融范畴,怎样认识其金融性质、如何发挥其金融作用等问题而展开。一些学者提出了保险的金融性质的内涵是指众多投保人以保险人为金融中介、以保险单为金融资产,运用金融市场机制,相互融通补偿资金,从而使被保险人的资产得到保障的一种特殊金融方式。在论证了保险的金融性质和融资职能的基础上,理论界普遍认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是保险金融性质的具体表现,为了发挥中国保险业的金融职能,保险公司应直接运用保险基金,建立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体制,以扩大保险基金的积累,增加保险企业的盈利。
目前,国内学者对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的具体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所反映的思想基本是一致的。首先,他们都强调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三条原则,这三条原则事实上是所有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反映的是资金及资金运用的共性,但由于保险资金自身的特殊性,三条原则的协调关系又有不同于其他类型资金运用的特点;其次,很多学者从保险资金来源的社会性及保险资金运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重大影响出发,认为保险资金运用要兼顾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率;最后,随着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很多学者也从企业财务和风险管理的角度,提出保险资金运用的匹配原则、多样化原则及分散化原则。
2.优化保险业资金运用的方式
首先,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需要进一步被拓宽,合理的保险投资结构应当被建立起来。中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加速发展和保险业改革的深入,保险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对增加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提出了现实要求,而时至今日,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管制已接近全面放开,保险业需要紧跟新的形势,拓宽公司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同时优化投资结构,保障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的同时提高收益性。
其次,保险企业应当强化投资风险意识,健全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机制。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对资金运用过程中风险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的组织结构、制度安排和措施方法不断进行更新和细化,监管部门起到监督各保险公司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再次,保险资金集中化和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应当被全面铺开,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应不断深化。毕竟,建立保险资金集中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客观内在要求,也是防范投资风险的现实需要,更是国际保险业资产管理的通行做法。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建立了专门的资金运用部门和专业投资队伍,以集中管理和专业化运作为导向的保险资金运用体制初步形成。
最后,健全的监管法规应当被建立起来,保险资金运用应当被置于更有效的监管体系下。外部监管是确保资金安全、防范和化解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重要举措,保监会一直十分重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采取制度先行、严格监管、加强调控的监管政策,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建立能在极大程度上促进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化,有利于行业竞争力的提高。
【注释】
[1]对保险公司治理风险的定义来自《公司治理风险、保险创新与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后危机时代中国保险业的创新与发展论坛综述》一文。
[2]以下内容参见国内学者已有的综述类研究成果,引自刘嫌娥,李允务,易华.包容性增长研究述评[J].经济学动态.2011(2):96-99。王新建,唐灵魁.包容性增长研究综述[J].管理学刊.2011(2):P26-31。钱凯.包容性增长的观点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1(4):38-46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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