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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可持续发展遇困难改进模式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的成因复杂,而国民保险意识欠缺是一个公认的重要原因。

保险业可持续发展遇困难改进模式研究

我国保险业在经济发展、国家重视、政策推动的利好背景下高速发展,保费收入、保险金额、赔付金额都迅猛增加,监管部门也出台了多项规定,严格对行业的规范化监管,树立行业形象。与此同时,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不断加剧,集中程度逐年下降,一些公司在特定领域推出特色化险种,产品创新的作用力开始显现。同时,高科技被逐步运用到行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提升了经营效率,增强了行业竞争力。这一系列趋势都表明保险业在不断迈向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过,我们在看到进步和希望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当前的中国保险业,还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将分四个方面对这些问题予以阐述。

(一)行业内部发展环境尚不够理想

总体来说,我国当前的保险业发展水平不高,发展程度的地区差异大。从整体水平来看,2011年,我国保险深度只有3%,保险密度只有163美元,如下图3-4所示,我国保险业发展程度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深度和密度只有保险业发达国家的1/5和1/10,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根据统计资料,无论是保险深度还是保险密度,我国都排在世界50名开外。我国保险业不仅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地区差异还非常明显。首先,东中西部保险业发展水平不一,六成保费收入都来自东部地区;其次,发达的一二线城市保险业的发展程度远高于小城市和乡镇,高级别城市保险业发展的一系列指标,如保费收入、赔付、深度和密度等都远高于低级别城市;最后,保险业发展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差异大,在占国土面积相当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很多农民甚至不知道保险为何物。这些在下一节中有深入讨论。

图3-4 2011年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保险深度对比

图3-5 2011年世界部分国家保险密度对比

数据来源:各国保险行业数据整理。

保险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的成因复杂,而国民保险意识欠缺是一个公认的重要原因。造成国民保险意识淡薄有几方面原因:一是由于我国人均GDP尚不够高,人们还不够富裕,经济基础需要加强;二是由于保险复业时间不长,且在很长时间内保持一家独大的局面,宣传和推广少,不利于保险观念走入人心;三是我国传统小农思想根深蒂固,认为钱要放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地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在个人养老问题上宁愿“养儿防老”也不去保险机构投保;四是我国保险行业形象不佳,部分代理人员的不当销售行为给全行业抹黑。当然,随着保监会的成立、监管措施加强、政府和企业对保险的宣传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保险、认同保险,但要提高全民保险意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行业还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便是诚信意识有待加强。众所周知,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最大诚信原则”更是保险的基本原则。由于保险合同不是通常的对价合同,在承保理赔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必然建立在双方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有些无奈的是,在我国保险实践中,不守诚信原则而导致的问题层出不穷。在保险人方面,一些作为保险公司代表的代理人隐瞒除外责任、虚报投资收益、违背客户意愿强行投保,同时保险公司仍然存在过于惜赔的现象,这都让客户体验不佳;在投保人方面,造假骗保等行为依旧存在,而普遍的不诚信现象则表现为在投保时隐瞒部分对己方不利的重要信息,在遭遇保险事故时利用信息优势谋取更多利益等。投保人的一些不诚信行为损害了客户对其的信任,客户的道德风险又诱发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惜赔,长此以往,将形成不利于行业诚信建设的恶性循环。

(二)产品设计和经营管理需要加强

我国保险产业的产品被最多诟病的一个问题就是产品同质化严重、产品种类少、类型单一。从不同公司产品的横向比较来看,且不说车险等险种原先有ABC条款的规范因此差异化不大,其他险种中,各公司的各类产品看起来铺天盖地名称多种多样,实则不同公司同类产品的合同内容高度一致,在争夺客户过程中各公司会大力宣扬本公司产品的特色,而保费低保额高往往意味着保险责任少,写在宣传单上的高投资收益率也不一定能被客户在未来实际拿到手中,不同公司产品的特色之处和它们之间的相同之处一比,显得那么微乎其微。从同一个公司不同代际的产品的纵向比较来看,不可否认的是确实有新型险种加入到我国售卖的保险产品大军中,但新型产品引进和开发速度较慢,更为常见的产品更新换代方式是将原产品利率调整到和市场利率相衔接,然后稍稍改变合同条款后重新包装出售。这些都使消费者可选择的保险产品范围小、数量少,很难寻到符合需求的贴心产品,可是如果想要行业可持续发展,有活力的公司需要不停地涌现、有创造力的产品需要不断地被开发出来,这样才能长期形成对客户的吸引力

和其他金融行业相比,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制定和公司管理方式还都比较粗放,信息技术和前沿科技也未得到广泛的应用,具备高精尖知识的精算人才、软件开发人才、信息技术人才还不够充足。精确的产品定价有利于公司针对不同风险的客户量身定制产品,有助于实现费率在不同险种之间、不同保险合同之间、不同风险客户之间的公平,这也是留住优质客户,减少逆选择的重要方法,同时,精确定价也是公司减少财务风险的重要举措。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格局下,将先进信息技术应用到经营管理领域无疑会起到增加保险机构的运营效率,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也能起到缩减人员和成本,节约资源的作用。然而在我国,基于防止恶性竞争等目的的监管考虑,费率虽然在不断朝市场化方向迈进,但在车险等领域还未完全放开,因此在一些险种上并不需要严格的精算定价,且垄断经营的后遗症让市场化、精细化、科学化的定价方法不够普及,对部分小型公司,依照市场上相似产品价格简单为本公司产品定价成了一条拥挤的捷径。在科技应用方面,网上投保、手机投保已稀松平常,依托信息技术的快速理赔也成为各公司重要的宣传点,公司的内部管理几乎都已经建立在发达的信息沟通网络上,可以看到,近年来保险公司的信息化进程可以说日新月异。但需要指出的是,行业信息化水平和保险业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对大数据的搜集和处理把握能力还有待加强,在这个信息化的社会,在这个大数据的时代,想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紧跟潮流。

(三)市场结构和竞争方式需要改善(www.xing528.com)

我国保险业慢慢走向公平开放的市场,行政干预越来越少,但到目前为止,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仍不健全,保险业市场化尚未完全成型,监管部门和整个行业仍须付出艰辛努力。

我们从两个方面来看保险业的市场结构,一是市场上保险经营机构的数量、种类和资本结构;二是财险和寿险市场的集中度情况。从市场上保险机构数量和种类上,首先看保险公司情况,如下图3-6所示,从2008—2013年,我国大陆保险市场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数量不断增加,目前已经超过140家,其中中资公司在其中占比约为62%,且这个比例在近年来不断提高。尽管市场上公司数量增长较快,但我国大陆保险公司数量仍然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差距较大,早在1996年美国就有保险公司5000多家,英国800多家,德国近700家,中国香港220家,而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中国想必在未来也需要更多的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相互竞争和促进,共同推动保险业发展进步。再看中介市场情况,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各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6400家,同比增加2021家。其中,保险专业代理5280家,保险经纪861家,保险公估259家,快速发展的保险中介市场体现出人们对中介的需求逐渐旺盛,机构铺设速度加快,并且逐渐由省会城市向地市级城市扩展。与此同时,从财险和寿险两个市场的集中度情况来看,如图3-7和3-8所示,无论是财险还是寿险,用CR4和HHI两指标体现的集中度都在不断下降,体现了我国保险市场垄断程度的降低,更多的主体参与到业务中来并占领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不过可以看到,前四家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之和在我国保险业总保费收入中占比超过六成,可见市场仍旧呈现一定的垄断属性。

再来看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争夺客户资源而采取的竞争行为,对于人身险,用高收益率的长期型投资型险种吸引客户、汇集大量长期保费收入是人身险竞争的不二法门。我国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经历了1999年前的保障型产品时期、2000年以后的新型寿险产品出现和主导时期,目前寿险业务结构正处于初期调整阶段,有向长期、保障型转变的趋势。不过随着寿险公司数量增加,寿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以保费论英雄”的考核和评价机制下,为抢占市场份额,寿险公司跑马圈地现象严重。总体来说,当前寿险产品供给并没有起到良好的市场引导作用,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有所弱化,“资金融通”职能迅速强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险最为基本的保障功能,也给寿险机构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可能会触发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危机,也给寿险机构带来了巨大的资金运用压力。对于财产险,市场竞争更为激烈,车险作为一块大蛋糕,是各财险公司必争的领域,对公司有重要的宣传作用。在车险费率逐步走向市场化的背景下,难免存在不惜通过降价甚至亏损来赢得市场占有率的竞争行为,车险整体利润率低,半数公司在该险种亏损的状态下挣扎,这种行业通行的竞争方式在长久来看并非良策,极有可能损害整个财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图3-6 2008—2013年我国保险公司数量和资本结构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历年《中国保险年鉴》整理。

图3-7 2004—2013年我国财险市场集中度变化

图3-8 2004—2013年我国人身险市场集中度变化

数据来源:根据历年《中国金融年鉴》和《中国保险年鉴》整理所得。

(四)公司治理存在风险

美国首屈一指的金融保险集团——AIG集团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的破产让行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治理产生了新的思考,在我国的保险行业,公司治理风险同样存在。公司治理风险是公司的一项根本性、基础性风险,在保险领域,它体现为[1]:①滥用控制权侵犯公司利益,包括主要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或者是内部人采用非法手段转移、侵占公司的资产等行为;②公司治理僵局的风险,包括主要股东之间因控制权争夺或其他重大利益纠纷导致董事会议无法正常召开、董事会无法正常换届所形成的风险;③公司管控薄弱的风险,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在决策层面,公司领导人独断,缺乏制衡,董事会对管理层无法有效约束,股东对经营状况不知情,内部人控制严重;另一个是在执行层面,公司的决策得不到贯彻执行,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等职能不到位,这些问题导致直接业务部门违规行为频繁发生,财务混乱、数据失真,进而造成公司亏损;④公司高管舞弊风险,是指董事和高管用不当手段掩盖亏损,推高股价欺骗公众,从而获得非法利益,这是管理层利用职务便利导致的风险。

放眼我国的保险业,在现有的保险集团和股份制公司中以上现象并不罕见,而相信在未来响应政策支持而成立的相互制保险企业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管理层的关系如何处理也都是难以回避的问题。保险业是一个负债具有长期性并且行业资金和居民生产生活、社会稳定息息相关的产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治理风险的监管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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