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产业结构发展
第三产业尤其是新型服务业中的金融业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业结构演进理论中的配第—克拉克定理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将首先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再逐步向第三产业转移;库兹涅茨产业结构理论的第三个结论指出:服务部分的劳动力相对比重几乎在所有国家中都是上升的,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70年代前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第三产业是三个产业中规模最大的一个,无论是劳动力的相对比重还是国民收入的相对比重都占一半以上;钱纳里结构转换模型则认为,基于马斯洛关于人类心理欲望层次的理论分析,随着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有什么样的市场需求,有什么样的消费结构,就有什么样的产业结构,即经济发展必然导致第三产业尤其是包含保险业在内的新型服务业的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第三产业的发展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尤其是作为新型服务业中的金融保险业,在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其重要性和发展的急迫性不言自明。尽管产业结构的演进是一个有序的过程,我们不能违背它,但是可以在给定的经济条件下加快产业结构演进的步伐。[5]
(二)保险产业组织发展
按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主体框架是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即所谓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或SCP框架。
1.保险产业的市场结构
产业的市场结构是指企业市场关系的特征和形式。从根本上说,市场结构是反映市场竞争与垄断关系的概念。影响市场结构的主要因素有市场集中度、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以及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1)中国保险市场集中度分析
市场集中度指标是判别产业组织垄断、竞争程度的指示器。衡量市场集中度的方法主要有绝对法和相对法两类,前者包括行业集中度指数CRn(Coneentration Ratio),后者包括洛伦茨曲线法(Lrenz Figure)和基尼系数法(Gini Coefficient)。
图1-2 2004—2013年保险市场集中度指数CRn[6]
从上图1-2可以看出,2004年,中国保险产业的市场集中度相当高,前8家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就已经达到了95%以上;2013年,这一比例降低了80%左右。按美国学者贝恩的绝对集中度指标为依据的市场结构分类方法,中国保险市场应属于寡占Ⅱ型,即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保险市场具体相关数据如下:
①产险公司市场集中度情况
2013年,产险公司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6481.16亿元(包括产险公司经营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保费收入268.9亿元),占保险市场原保险保费收入的37.63%。在各财产保险公司中,人保股份、太保财险、平保财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合计占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为64.8%,较2012年同期减少0.55个百分点。中华联合、大地财险、国寿财产原保险保费收入合计占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为13%,同比上升0.62个百分点。
图1-3 2013年财产保险公司市场份额图(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2014年中国保险年鉴。
②寿险公司市场集中度情况
2013年,寿险公司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0740.93亿元,占保险市场原保险保费总收入的62.37%。在各寿险公司中,国寿股份、太保寿、平安寿原保险保费收入合计的市场份额为53%,较上年同期减少1.85个百分点。
图1-4 2013年人寿保险公司市场份额图(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2014年中国保险年鉴。
(2)中国保险市场进入现状分析
从经济学理论看,所谓进入壁垒是指准备和刚刚进入某产业的新企业在与已有企业竞争过程中遇到的不利因素,即障碍。进入壁垒的高低,既反映了市场内已有企业优势的大小,也反映了新入企业所遇障碍的大小。形成进入壁垒的主要因素为:由规模经济造成的进入壁垒、由必要资本量的规定造成的进入壁垒、有产品差别壁垒和政策法律制度造成的进入壁垒。
在我国,保险市场进入主要有机构进入和业务进入两类。机构进入是指新机构的进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资法人机构的进入,包括中资分支公司的进入;二是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由于保险业是社会的“稳定器”,是国家的一种重要的保障制度,关系着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持续和稳定,我国实行国家垄断式经营模式,严格限制其他企业进入保险市场。
随着我国加入WTO,逐步降低了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壁垒,并对我国保险市场结构带来重要影响。保险市场进入壁垒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规模经济壁垒。在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企业一般都按经济规模生产。这时新企业会遇到一个两难问题:或者进行小规模生产,这样生产的成本费用高,企业没有竞争力;或者就按经济规模生产,但由于初期难以获得与发挥经济规模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市场份额,同样难以进入市场。如前所说,保险产业是规模经济较显著的产业,尤其人身保险的规模经济更加显著。不断由于增设经营分支机构,扩大经营网络将对保险投资者和经营者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我国保险产业规模经济效益不明显,所以规模经济壁垒的作用并不明显。
第二,必要的资本量壁垒。必要资本是指进入市场所需的生产和销售投资。在不同产业,必要资本量随技术、生产、销售的特点不同,差异很大。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所以各国都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量有较高的规定。《保险法》对进入保险业的必要资本量也做了明确规定:“建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法》第七十二条)。
第三,市场饱和状态壁垒。现有企业在产品销售上已占据有利的地位。消费者对原有的产品已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偏好,新企业进入后要把原有的消费者吸引过来,必须花费很长的时间建立自己的销售系统,还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进行广告宣传,这无疑会形成一定的进入障碍。在我国,虽然经济的不断发展,扩大了保险潜在需求,增加市场的容量,但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意识不强,所以,保险的实际需求并不大。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人们一直对国有保险公司的产品有特殊的偏好,从这个意义上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壁垒。
第四,产品差别壁垒。产品差别是形成市场壁垒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在产品差别显著的产业,如果新企业没有独特的新技术,没有较完善的销售服务系统和促销手段,则其进入必然会遇到产品差别的壁垒。现阶段中国的保险产业,产品差别不大,新技术应用不多,促销手段如代理人制度已经很容易就能建立起来,因此产品差别壁垒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不十分明显。
第五,政策法律制度造成的壁垒。比如某些行业的企业开业须获得许可证、关税、非关税壁垒等,资金的筹措也要受到政策制度的制约等,这些壁垒是难以用降低成本、广告宣传等办法来克服的。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政策法律制度造成的壁垒在各种形成进入壁垒的因素中是最明显也是最主要的。不过,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保监会每年批准建立的保险公司的数量在逐渐增加,由政策法律制度造成的保险产业进入壁垒有降低趋向。
从理论上说,进入壁垒对市场机构的影响是直观的,一般低壁垒产业的市场集中度较低,反之亦然。进入壁垒排斥了垄断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抑制了企业之间的竞争,使这些产业内部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稳定性。但是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由于生产效率低下和浪费现象的大量存在,很难达到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
(3)中国保险市场退出分析
保险具有经济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的功能,是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保险业与各行业和各社会经济主体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保险企业退出市场会产生连锁的负面效应,甚至威胁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险市场退出壁垒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固定费用壁垒。保险企业退出市场时,需要解雇员工,存在解雇费用壁垒。但保险企业属于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企业资金实力比较雄厚,员工较劳动密集型企业少;而且保险专业人才尚属于稀缺资源,市场需求量大,人员流动性高,因此,解雇费用壁垒较低。
第二,生产链壁垒。一家保险企业退出市场时,保险市场中尚存在其他保险企业,因此,一般不存在生产链壁垒。
第三,政策性市场退出壁垒。保险业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如果保险企业可以轻易地退出市场,可能引起投保人对整个保险行业信用和财务状况的怀疑,从而给整个保险体系带来“多米诺骨牌效应”式的退保现象,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这正是保险业负外部效应的表现。法律和政策壁垒是政府为了减少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负外部性而制定的保护和限制保险公司从市场上退出的法律和政策。许多国家对保险业的市场退出制定了远远高于其他产业的政策法律壁垒。因此,由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壁垒才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保险企业市场退出的最主要壁垒。(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保险业具有“低经济性退出壁垒,高政策性退出壁垒”的特征;其中,“高政策性壁垒的特征”是由保险业的外部性决定的。[7]
(4)我国保险产品和服务差异分析
产品差异是指企业在所提供的产品上,造成足以引起买者偏好的特殊性,使买者将它与其他企业提供的同类产品相区别,已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的目的。产品差异化是一种有效的非价格竞争手段。我国保险产业的产品差异现状主要体现在险种创新和险种结构两个方面。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生产和生活所面临的风险的种类逐步增多、风险程度也不断增加,然而,与这一现实相比,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产业所提供的险种还是十分有限的,尤其是现有许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都集中在数量非常有限的一些险种上。在财产保险市场,各保险公司在市场定位中,纷纷把业务重心集中在几个收益快、业务熟悉、操作相对容易的传统险种上,并且把企财险、机车险等视为重中之重。而责任险、保证险、信用险等无形利益险种则处于较低的经营水平上。在寿险市场,由于监管部门管制的原因,加之我国寿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策略上纷纷通过推出新型业务抢占市场份额,各寿险公司已经推出的险种趋于雷同,公司的业务结构极为相似。
保险公司的经营者从形式上看是销售保险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保障和投资需求,但实质上保险公司销售的是一种对未来偿付和回报的承诺。因此,保险服务水平的高低对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现阶段我国保险业的服务意识与以前相比虽有很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由于保险公司经营机制的改革还没有到位,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水平还不高,一些保险公司具有明显的急功近利的倾向,只注重保费收入,而忽视保险服务,所以无论在保险服务的内容、形式、还是方式方法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具体而言,服务的内容少、服务质量不高、服务的品牌意识缺乏。
2.保险产业的市场行为
市场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上为了赢得更大利润和更高的市场占有率所采取的战略性行为,通常包括价格行为和非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又主要包括产品差异化行为、保险市场的创新行为以及并购行为等。企业所采取的市场行为是由市场结构的状况和特征制约的。同时,市场行为又反作用于市场结构,影响市场结构的状况和特征。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得出了中国保险市场属于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结论。那么,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下的中国保险产业市场行为又有何种表现呢?
保险产品的价格即保险费率,通常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附加费率包括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和预定利润,其确定的原则和方式与一般产品价格中的对应部分并无区别。但是,纯费率的确定却与一般产品成本的确定迥然不同。人身保险中的纯费率是保险公司按照采用的经验生命表中规定的死亡率和预定的利息率计算得出的;财产保险的纯费率是根据以往年份统计的保险金额损失率或保险财产的平均损失率计算得出的。保险产品成本的不确定性使得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定价风险,定价过高,抑制市场需求,影响产品竞争力;定价过低,影响保险公司准备金积累水平,长此以往甚至会威胁到其偿付能力。
从竞争手段看,保险竞争不外乎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两种。其中,“价格战”是保险竞争最有效也是最基本的手段。价格竞争,尤其是“高返还、高手续费、提高保障范围”的“三高”手段的恶性竞争,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上升和经营风险的加大,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
较低的宏观经济发展水平是中国保险业产品差异化程度落后于保险业发达国家的根本原因。但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快速提高,保险业一直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保险市场竞争程度逐步加强以及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都为中国保险产品差异化提升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实施保险产品差异化战略,打造中国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不仅是必要的,也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
产品创新的周期长、质量低、速度慢。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基本上是投保人有需求,公司就能开发出所需要的产品。受保险市场结构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的新产品开发能力很弱,技术创新总体上还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险种创新数量少、质量低、速度慢、周期长,许多险种都是几十年一贯制,很多潜在的市场得不到应有的开发。以家财险为例,目前各公司的产品基本与20世纪80年代的条款费率相差无几,老保单、老条款费率显然满足不了投保人的需求。即使所谓的创新产品,多数也存在“伪创新”之嫌,因为大多数保险产品创新仍然处于模仿阶段,真正原创意义的产品创新并不多见,特别是适宜中国保险市场需求的原始创新更是凤毛麟角。
3.保险产业的市场绩效
(1)财产保险行业市场绩效
2013年,财产保险公司承担风险金额674.13万亿元,是同期名义GDP总量的11.85倍,同比增长60.66%。2013年,我国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比重)为2.93%,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收入)为1317.49元,保险服务的覆盖面和对经济社会的渗透力逐步提高。
2013年,财险行业资本管理意识进一步提高,资本约束与效益约束成为促进行业理性经营、稳健经营的重要力量,一些公司尤其是部分大公司加强了偿付能力管理,通过控制发展速度、大额分出保费、增资等多种手段确保偿付能力与核心资本充足。所有财产保险公司自2006年以来首次实现自留保费规模与资本金和公积金总和倍数低于4倍的监管要求。
财产保险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拓宽车险保障范围与水平,推动客户多险种投保、提高保额,交强险保费占比同比下降1.15个百分点,盈利性较好的商业三者险保费占比上升1.01个百分点。公司不断压缩管理成本,业务及管理费增速明显放缓;加强现金流管理,可运用资金余额大幅提高,为提升资金运用收益创造良好条件;提高效率与产能,人均保费收入161.72万元、同比提高15.9%,人均净利润6.52万元、同比提高1.02%。
2013年,中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6542.37亿元,占市场份额为96.05%;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679.87亿元,占市场份额为3.95%,比去年同期增加0.44个百分点。
在财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中,中资财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为6398.15亿元,市场份额为98.72%;外资财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为83.01亿元,市场份额为1.28%。
(2)人身保险行业市场绩效
2013年人身险市场扭转了连续三年的下行走势,总体企稳回升,实现了规模、效益和质量的协同发展。规模保费较快增长。2013年人身险市场扭转了连续两年“总保费增速低于同期GDP增速,新单保费负增长”的颓势,增长动力由续期拉动转为新业务驱动。全年人身险公司规模保费累计1.07万亿元,同比增长7.86%,增速高于GDP同期增速。
在人寿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中,中资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0144.07亿元,市场份额为94.44%;外资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96.85亿元,市场份额为5.56%。
(三)保险产业集聚分析
产业集聚竞争力的本质,就是关联性强的企业或产业通过专业化分工共同促进、共同发展所形成的一种外部经济性或范围经济的集中表现。
第一,专业化分工产生了基于市场需求—成本联系的金融外部性和基于技术扩散的技术外部性。所谓金融外部性,指的是由劳动力市场共享、本地市场需求和产业关联所产生的外部性,它通过价格机制作用于企业成本的降低;而技术外部性,是基于企业间的技术交流和服务溢出所产生的外部性,通过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函数来实现。保险企业集聚正是为了获取这两种外部经济,并实现报酬递增的专业化分工收益。保险产业集群中产品创新人员的劳动力共享、企业间的前后相关联、面对面的接触与学习便利性和技术溢出,给集群中的企业带来集群外企业无法复制与模仿的竞争优势。同一地域内的保险企业通常具有类似的文化氛围,相似的地理条件,竞争激烈程度远超过分散各地的单个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机制在集聚区域内充分展现,所以保险企业必然设法通过持续不断的创新来获得竞争优势。而竞争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因而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有可能使产业后起的国家超越原先在该产业上有优势的国家,形成较强的国际竞争能力。
第二,产业集群有利于创新活动。对于需要提高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保险产业,更关注最新资讯和知识的沟通和传递,有创造力的人力资源成为保险企业最重要的资产,要求在产品创造的企业间,具有不同背景知识和技术能力的创意企业和人员充分互动、协同创新,提高保险产业集群整体创新水平。由于创新产品生命周期缩短、需求追求个性化等,单个企业难以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保证创新的成功率,而产业集聚可以使企业拥有获取专门资讯和知识外溢的便利条件。聚群积累了大量的信息,利于企业的相互获取,集聚区域内企业通过相互合作、相互学习,通过交互式作用过程,创新的基础和条件要优越于单个孤立的企业,形成一种不断创新的路径依赖。产业集聚不仅提供更多的学习和创新机会,也为企业提供了迅速采取行动和快速反应的能力。保险中介等相关产业之间在创新过程中的紧密合作,能够确保更好地满足和响应消费者的需求。
第三,产业集群可以提高区域内所有保险企业的生产率。地域集中促进保险产业在区域内的分工,因而能够形成很高的产业效率。在集聚区,无论是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还是相关产业的配套服务,都有严格而精细的分工,从而降低了因转换经营环节而必须付出的成本,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得保险业产业价值链上的各环节从产品设计、营销渠道、核保核赔等各组成部分比较容易获得配套的产品和服务,并以较低的价格从政府以及其他公共机构获得公共物品或服务。产业集群还带动上下游产品研发和销售产业的集聚,带动相关服务业的发展,使得生产和销售成本进一步降低,售后服务增强,带来更多的顾客和利润,从而奠定产品价格竞争的基础。由此,产业集群可以提高整个产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因为企业与产业集聚在开放条件下可以实现更好的资源配置,达到更高的产业效率。从国际产业实践看,往往集聚程度较高的产业,其国际竞争力较强。因而保险企业有必要提高服务和质量、加强产品的差异化,增强企业竞争力,获得高于产业平均水平的利润率。
第四,集聚有利于减少保险业交易成本。在产业集聚区域,保险企业的地理临近,交易距离的缩短,尤其是在长期合作和交易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资本和信任,可以增加交易对象的数量、减少交易对象及环境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双方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可以约束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增强了集群的集聚性租金,并促进企业根据比较优势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分工水平,从而促进保险产业集群的成长和发展。基于长期协作所形成的社会资本和声誉机制也能够明显降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内生交易成本。与纯市场组织相比,产业集群不仅可以使集群内的成员获得集聚性收益,而且降低了市场交易费用和交易风险,是一种有效率的组织形式。
第五,保险产业集聚可以树立区位品牌。“区位品牌”与单个企业品牌相比,更形象、直接,是众多企业品牌精华的浓缩和提炼。更具有广泛的、持续的品牌效应,而且相对于产业集群,单个企业的生命周期相对短暂,品牌效应难以持续,而区位品牌效应更易持久,是一种珍贵的无形资产。产业聚群形成“区位品牌”后,可以利用这个巨大的品牌价值,不仅可以通过批发商零售,而且可以专卖的形式垄断销售,获取纵向一体化利润。[8]
(四)保险产业生命周期分析
目前,国内保险理论一般将我国保险产业发展阶段称之为初级阶段。这一观点的合理性在于通过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产业相比较,强调我国保险产业整体水平较低。江生忠认为现阶段我国保险产业处于发展时期,这是基于产业发展周期理论。
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理论,产业生命周期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形成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在产业形成阶段的特点是,该产业的产品由于各种原因,原来的潜在需求逐渐被市场所认可,转化为现实需求。处于该阶段的产业,有时发展很快,有时发展很慢。当该产业的产出在整个产业系统中的比重迅速增加时,并且在产业结构中的作用也明显增加时,就可认为该产业度过了形成期而进入了成长期。
根据现阶段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江生忠认为现阶段我国保险产业已经从形成期跨入生长期,即发展时期。
一是从市场结构看,现阶段保险产业结构已基本形成并呈寡头垄断型。目前的市场结构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市场集中度过高,但是保险产业已从市场主体的建立转向竞争机制的形成保险费率市场化已在部分地区和险种开始实施;保险、银行、证券和信托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体制的建立,为现阶段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开辟道路,在现阶段有利于保险业稳健发展;保险监管制度比较成熟,成为保证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这些说明我国保险产业已从形成期过渡到生长期。
二是从保险产业增长看,自从1980年恢复保险以来,保险业经过35年的发展,虽然仍然粗放,但保险业务的发展速度相比其他行业已经快很多,与1980年相比,我国的原保险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率约为30%。
三是从保险市场主体看,从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历史已有20多年之久,我国保险产业多元化的中外保险经营主体已经形成。截至2013年年末,全国共有保险集团公司10家,保险公司143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8家,其他公司3家。从保险公司资本结构属性看,中资保险公司共有89家,外资保险公司共有54家。其中,中资产险公司43家,中资寿险公司43家,中资再保险公司3家,外资产险公司21家,外资寿险公司28家,外资再保险公司5家。全国共有省级(一级)分公司1700家,中支和中支以下营业性机构73819家。截至2013年年末,保险从业人员377.42万人。其中,个人代理人290.07万人。
四是从产业关联看,随着中国保监会的成立,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的确立,保险产业在金融体系结构中的作用明显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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