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一章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稳定合作模态的构建,是需要合作者经历多次重复博弈才能形成的;但另一方面,重复博弈的结果也并非都指向合作,在出现不符合个体利益以及存在投机或者搭便车行为的状况下,馆校合作行为很容易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以及具体合作行为的分崩和瓦解。在当前条件下,不同主体往往需要在各个阶段投入各类人力、物力成本;同时在现行制度条件下,这些投入往往属于教师、一线馆员“常规工作”之外的额外投入。在缺乏强制性馆校合作要求、个体收益难以获得保障,尤其是教师及博物馆工作人员常规任务繁重、压力巨大的状况下,这种主动投入很难长久和维系。为了使馆校合作的具体执行者,尤其是教师和博物馆一线人员,真正积极有效地投入馆校合作中,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是不可或缺的。激励在本质上是馆校合作各利益相关者在合作微观层面上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各类物质和非物质层面的内容。这种激励机制,既包括来自馆校合作各组织内部的激励,同时也应适当补充相应的外部激励,使得具体的合作执行人员在合作博弈过程中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自身正面合作行为带给自己的收益,从而保证馆校合作的稳定持续发展。
馆校合作本质上是具有公共属性的组织间合作,其公共属性决定了这种合作的目的不是直接经济收益。馆校合作具有多任务性(Holmstrom et al.,1991),其在社会意义上指向社会整体效益的满足。然而参与馆校合作的各类主体在本质上属于“经济人”,其行为的直接动机是满足个体效益,其行为逻辑必须符合其自身的个体理性。各类合作主体在馆校合作中所取得的种种收益,直接决定了其对于馆校合作的态度以及可能采取的策略,进而影响馆校合作的具体效果。这意味着,虽然馆校合作在整体意义上可以实现社会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其具体的实施和执行必须建立在符合各类合作主体的个人理性的条件上。因而,从理性角度看,馆校合作的实现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口号式的倡导,而应当在制度设计上对涉及馆校合作的相关主体进行激励。(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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