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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与学校合作:共创公共产品及价值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产品是作为私人产品的对立而存在的。对于博物馆服务和学校教育而言,在中国现实条件下,其服务对象和举办主体决定了两者同时兼具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但在具体博物馆服务和学校教育活动的条件下,这种公共产品属性并非绝对的。由于其与特定的收益人具有密切关联,决定其性质更多倾向于准公共产品。但无论如何,承认博物馆与学校合作的公共产品属性,是博物馆与学校在教育领域进行合作的基本依据之一。

博物馆与学校合作:共创公共产品及价值

公共产品是作为私人产品的对立而存在的。根据Samuelson(1954)的经典解释,公共产品具有双重属性。首先是非独占性(non-exclusive),即公共产品的消费者对于该公共产品的使用或者消费,并不会减少该产品对于其他消费者的供给。其次是非竞争性(non-rivalrous),任何人对于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消费。但在实际情况下,真正符合Samuelson经典定义的公共产品并不常见,因而“准公共产品”便被用以表述那些介于完全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社会产品(Rosen,2008)。其特点为:一是效益存在外溢;二是具有部分排他性,使限定范围内的对象收益;三是部分竞争性,随着产品供给范围扩大,其成本也增加,并不具有完全非竞争性。

对于博物馆服务和学校教育而言,在中国现实条件下,其服务对象和举办主体决定了两者同时兼具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从其公共产品属性的角度而言,其所提供的教育活动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例如,通过知识的再生产,促进了社会的进步,提高了社会成员的素质。这种教育活动的目的不是个体或者机构层面的利益或者利润,而是在社会层面的整体效益(劳凯声,2002)。但在具体博物馆服务和学校教育活动的条件下,这种公共产品属性并非绝对的。由于其与特定的收益人(如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学生)具有密切关联,决定其性质更多倾向于准公共产品。在非义务教育领域、其他非公立性质的学校教育服务领域以及部分非公立性质的博物馆中,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同样存在。但无论如何,承认博物馆与学校合作的公共产品属性,是博物馆与学校在教育领域进行合作的基本依据之一。这意味着两者在其基本行为动机上存在重叠之处,亦即满足社会或者特定区域整体效益是学校主体和博物馆主体所共同承载的基本价值使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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