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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轰炸档案文献·财产损失记录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行令仰该分局遵照,即便将该团员损失情况详查具报以凭核办为要。嗣阅国府公布《中央公务员雇员公役遭受空袭损害暂行救济办法》,故又呈请行政院非常时期服务团委员会予以救济。奉此,团员遭受空袭损害时期系在钧局行政科卫生股服务。右〈上〉开遭受空袭人所有损失情形经本局调查确实,为负责证明,并请依照《中央公务员雇员公役遭受空袭损害暂行救济办法》第七条乙款规定予以救济费400元。

重庆大轰炸档案文献·财产损失记录

令第三分局分局长谢○○。案据前在本局服务之行政院服务团团员朱传钧呈报略称:该员阖家住于下新丰街8号寓所,不幸于本年五月三日敌机袭渝时,全家被炸,付之一炬,特请证明,以便呈请市府救济等情前来。合行令仰该分局遵照,即便将该团员损失情况详查具报以凭核办为要。

附朱传钧为请证明遭受空袭损失的呈

窃团员自民国二十七年十月奉行政院非常时期服务团委员会派在重庆市政府服务,复经市府分发至钧局工作,始于民国二十八年六月奉令调回服务团委员会。惟于本年五月三日敌机袭渝时,团员阖家住于下新丰街8号寓所同遭炸焚,一家财物均被付之一炬,仅以人免。除比将遭受空袭损失情形面陈吴科长光韶、谢主任鸿遨外,并呈报行政院非常时期服务团委员会,暨在同月十七日重庆各报联合版上登载团员寓所被炸焚之启事。嗣阅国府公布《中央公务员雇员公役遭受空袭损害暂行救济办法》,故又呈请行政院非常时期服务团委员会予以救济。嗣奉团委会本年十月十四日令字第3835号指示内开:“呈悉。前奉行政院本年十月五日吕字第12202号指令,在各机关服务团员如有遭受空袭损害者,即由服务机关职员同样之救济。等因。业经分别函令各在案。该员遭受损害系在重庆市政府服务期间,所请救济一节,仰即迳呈该府办理。此批”。等因。奉此,团员遭受空袭损害时期系在钧局行政科卫生股服务。兹为遵照规定办理遭受空袭损害证明手续,理合附呈遭受空袭损害三联证明书一纸,伏乞钧府俯念部属因公全家遭受空前损失,赐予用印盖章,为之证明,随令发下,俾便呈请市府救济,实为德便。

谨呈

重庆市警察局局长徐

附呈三联证明书一纸、报纸一块

团员 朱传钧

通讯处:本市临江门外红十字街平民村二楼收容所办公室

遭受空袭损害证明书

遭受损害者姓名:朱传钧,号国衡

职别:行政院非常时期服务团团员(www.xing528.com)

月支若干生活费:80元

任所:派在重庆市政府服务

遭受损害时间及地点:本年五月三日12时40分,全家8口寓于重庆市下新丰街8号

遭受损害程度:一家衣被单夹棉皮暨一切用具财物,以战前物价计算损失当在4000元左右,以现时物价计算,损失当在10000元以上。

右〈上〉开遭受空袭人所有损失情形经本局调查确实,为负责证明,并请依照《中央公务员雇员公役遭受空袭损害暂行救济办法》第七条乙款规定予以救济费400元。

谨呈

重庆市政府市长贺

重庆市警察局局长 徐中齐

民国二十八年十月

(0061—15—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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